工会主席选举办法

1、工会主席选举办法

2、工会主席直接选举办法

基层直选车间工会主席选举办法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第二章组织制度的规定,制定基层直选车间工会主席选举办法。

一、大会选举的组织工作,由矿工会直选车间工会主席领导小组负责。

二、车间工会主席的直选工作,采取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首先由直选车间工会主席领导小组对符合候选人资格的名单,召开会员大会进行差额选举,按得票高低取前3名确立候选人。候选人确立后,通过再次召开会员大会进行差额选举,选举产生车间工会主席。选票按候选人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三、工会会员对于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投弃权票。如赞成,在其姓名上方的方格内划“√”符号;如果不赞成,在其姓名之上小方格内划“╳”;如弃权划“O”。选举车间工会主席候选人时,一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3人有效,多于3人的作废。正式选举车间工会主席时,一张选票所选人数职能为1人,多于1人的选票为废票。如果选举所收回的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重新进行选举。

四、参加选举的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才能进行选举。

五、正式选举时,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员半数以上且得票最高的候选人当选。如果出现候选人的赞成票一样且达半数情况,取得反对票数少者当选。如果得赞成票未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即使得票最高,结果仍视为无效选举。直选工作领导小组取得票最高者前2名,组织进行再次选举。选举结果如仍出现得票率不超过半数情况,车间工会主席可暂时空缺,由支部书记临时兼任,并在半年内组织选举车间工会主席。

六、选票填写一律用钢笔、圆珠笔或水笔,符号要准确,位置要端正。选举人将选票写好后,亲自将选票投入票箱。未到会的工会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替投票。

七、正式投票时,会场设一个票箱。投票顺序是:首先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投票,其次是直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投票,工会会员按座位顺序依次投票。

八、选举大会设总监票人1名,检票人2名,计票人2名,监督选举工作中的一切事宜。

九、选举结果由总监票人报告直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选举情况由总监票人公布;选举结果,由选举大会支持人宣布。

十、本办法经直选单位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实施。

工会主席直接选举办法

工会主席直接选举办法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基层工会主席直接选举(以下简称直选)制度,推进基层工会民主化进程,增强基层工会组织活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选工会主席应遵守两个原则:

1、公正、公开、竞争、择优。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第三条基层工会主席直选工作在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领导下进行。上一级工会应当对基层工会直选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条工会的成立以及工会主席公推直选的筹备和组织工作由筹备成立工会的有关组织负责。

第五条基层工会直选,可采取以下方式:

1、成立换届选举领导小组。

2、向上级工会提出换届选举工会委员会成员。

3、宣传动员,公示任职人情况条件。

4、资格审查,并对审查结果给予公示。

5、进行选举,并公示选举结果。

6、将选举结果及材料报上级工会。

第六条工会主席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单位的规章制度,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有开拓创新精神,顾全大局,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公道正派;

2、在本单位任职以上,是本单位会员并热爱工会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热心为会员和职工服务,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3、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受到职工群众的信任和拥护;

4、具备本岗位知识,身体健康。

5、在任职期限内,如没有特殊原因,不得申请调动工会工作。

6、符合本单位工会干部任职条件。

第七条基层工会所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员,不得作为工会主席及工会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

第八条会员100人以下的基层工会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直选,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须经上级工会批准,且代表人数不得少于30人。会员100人以上的基层工会可以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进行直选。

第九条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会员(代表)在选举期间不能离开工作岗位的,可以由选举工作人员在监票人的监督下持流动票箱到场发放和收回选票。使用流动票箱选举,应提前向全体会员公布,征求会员意见,并于当天公布计票结果。

第十条会员(代表)大会直选工会主席,必须获得参加投票会员(代表)过半数通过始得当选。

过半数通过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的,按得票多少,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立即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由领导小组成员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如候选人均未获得参加选举人过半数票时,可组织会员(代表)对候选人进一步讨论酝酿,重新选举。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1、选举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选票的。

2、使用暴力、威胁、贿赂、弄虚作假等手段影响选举过程及结果的。

3、其他严重违反选举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直选产生的工会主席应享受本单位党政副职同等待遇。直选产生的工会主席进入董事会,是党员的,按照程序进入党支部(总支)支委,参与决策。

第十三条直选产生的工会主席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基层工会每年应组织会员(代表)对任期内经直选产生的工会主席进行民主评议。经评议为不称职的工会主席,报经上一级工会批准,会员(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其职务,由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另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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