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预算编制依据 工会经费预算管理办法
1、工会经费预算管理办法
2、工会经费预算管理办法
工会经费是指通过征收会费、行政拨款等途径获得的资金,那么应该如何管理好这笔资金呢?以下是工会经费预算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工会经费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管理和宏观调控,强化分配和监督职能,保障工会社会职能的履行和工运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预算是经一定程序核定的工会经费年度收支计划,是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重要手段,是工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各级工会必须按照本办法办理工会预、决算。
第三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工会财务管理体制,工会预算一般分为五级管理,即:全国总工会、省级工会、市级工会、县级工会、基层工会。
预算管理实行下管一级的原则。
建立乡镇(街道)工会的地方,省级以下预算管理级次由省级总工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后,报全国总工会备案。
经全国总工会批准独立管理经费的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其预算管理级次由各自产业工会确定后,报全国总工会批准。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会对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的补助及企事业单位按规定上缴的收益列入本级预算;未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其收支要全额列入本级预算。
第五条 各级工会要认真执行上级工会批准的预算。
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变更。
第六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条 预算收支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八条 工会预算包括本级预算和单位预算。
本级预算是指各级工会本级次范围内工会经费收支(含所属建立预算管理关系的机关和单位)的总预算。
单位预算是指与本级预算有相关经费收支管理关系的工会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预算。
第九条 实行本级预算管理的工会,其职权是:
1.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
2.审批下一级工会和依靠本级供给经费的工会机关及所属独立核算企事业单位的预算、决算,汇总本级及所属各级工会的决算。
3.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按规定程序办理预算调整。
4.监督、检查下级工会和依靠本级供给经费的工会机关及所属独立核算企事业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
5.协调处理工会与同级政府财政、税务等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工会预算管理方面的政策和经济关系。
各级工会财务部门是本级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级预算管理工作。
第十条 实行单位预算管理的工会机关、企事业单位,其职权是:
1.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
2.按照批准的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办理各项核算业务,保证预算任务的完成。
3.指导、监督所属单位或部门核算单位的各项财务收支工作。
4.按规定程序办理预算调整。
5.定期向主管工会财务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一条 工会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预算收入包括: 1.会费收入;2.拨缴经费收入;3.上级补助收入;4.政府补助收入;5.行政补助收入;6.事业收入;7.投资收益;8.其他收入。
预算支出包括:1. 职工活动支出;2.维权支出;3.业务支出;4.行政支出;5.资本性支出;6.补助下级支出;7.事业支出;8.其他支出。
第四章 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十二条 工会预算编制的原则是: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真实合法,精细高效。
第十三条 工会的年度预算应根据有关政策法规、上级工会要求、预算编制原则和本年度工会工作计划编制。
本年度无重大支出项目,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期末滚存经费结余不得出现赤字。
第十四条 预算收入的编制,要按照收入来源,充分考虑本年度各项变动因素,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
第十五条 预算支出的编制,要坚持勤俭节约,体现工会工作特点,要优化经费支出结构,把资金使用的重点安排在维护职工权益、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方面。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工会行政性支出预算,应参照同级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度、费用标准以及核定的人员编制编列。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工会接受的财政补助资金要纳入预算管理,依据财政确定的开支范围专款专用。
不得截留、挪用和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八条 各级工会的办公、职工活动场所等基本建设, 根据《工会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应由同级政府或行政解决。
县级以上工会的办公和职工群众的文化、教育、体育活动设施,在政府给予大部分补助的前提下,经上级工会批准,可以动用少量经费弥补不足,上级工会也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九条 房屋建筑物购建、专项设备购置、大型修缮等预算,需附经有关专业部门论证的可行性工程项目论证报告、立项批复、开工许可等相关文件,按照工程进度及资金状况编制当年预算。
列入地方基本建设或更新改造计划的工程项目,应附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文件。
第二十条 各级工会用部分结余经费投资时,必须进行可行性经济分析论证,提出书面报告,报职能部门审核,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列入预算。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工会预算,可在本级预算支出总额的百分之五以内编列预备费,用于当年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会根据需要,可以从本级经费结余中安排一定数额的后备金作为储备,用于特殊情况下的资金需要。
需要动用时,必须经过本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议,工会常委会批准,并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工会应根据全国总工会规定提取增收留成基金、财务专用基金和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
第二十四条 全国总工会每年10月提出下年度省级工会编制预算的要求。
省、市、县级工会应根据上级工会编制预算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部署,并按照上级工会规定的时间上报下年度预算。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会的本级预算草案,由各级工会财务部门编制,经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讨论通过,并经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上一级工会审批或备案。
上一级工会有权提出修订预算的意见和要求,下级工会根据提出的意见和要求调整预算。
依靠本级工会供给经费的工会机关及所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的预算草案由本级工会审批。
全国总工会预算草案,经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全国总工会书记处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省级工会的本级预算(附工会机关预算),应在3月15日前报送全国总工会审批,全国总工会应于30个工作日内及时批复。
市级以下(含市级)工会本级预算的报批时间,由省级工会确定。
第五章 预算的执行与调整
第二十七条 各级工会预算由本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工会财务部门负责。
第二十八条 各级工会应按照预算确定的任务积极组织收入。
第二十九条 各级工会要按照全国总工会、省级总工会的规定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十条 各级工会预算在批准之前只能开支必要的基本费用及帮扶、送温暖等支出。
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等费用一般不得开支,因特殊原因必须提前开支的,经工会委员会(常委会)或主席办公会议同意,可控制在年度预算的25%以内。
预算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级工会应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
不得办理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越级办理预算拨款。
第三十二条 各级工会要加强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务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以领代报,不得擅自改变预算资金用途。
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等支出,应经有关专业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级工会要严格控制行政支出,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应纳入集中采购范围内的支出,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工会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改变或追加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核,报工会委员会(常委会)或主席办公会议同意后,在预算内调整或动用预算预备费。
第三十五条 各级工会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预算收支总额需要增减变动时,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每年以一次为限,其编制、审批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相同。
第六章 决算
第三十六条 工会决算是工会收支预算的执行结果。
各级工会应按上级工会的要求编制年度决算。
决算未经批准前,称为决算草案。
第三十七条 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附报工会机关决算草案)。
第三十八条 跨年度的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前按年度拨出数编报,最后年度工程竣工后,经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确认, 按审核确认数扣除以前年度决算数后的余额,编制年度决算。
第三十九条 决算草案的审批程序与预算草案审批程序相同。
第四十条 省级工会的本级决算,应在3月15日前报送全国总工会审批,全国总工会应于30个工作日内及时批复。
市级以下(含市级)工会决算的报批时间,由省级工会确定。
第四十一条 各级工会的决算,应按上级工会的要求逐级汇总上报。
第七章 监 督
第四十二条 各级工会财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下级工会和本级工会所属单位预算的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各级工会的预算、决算要接受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审计监督。
预算执行情况要接受上一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各级工会对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要逐步实行绩效考评制度。
第四十五条 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预算资金的性质和使用范围,截留挪用项目资金;隐瞒收入,虚列支出,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擅自决定重大开支项目等行为的,上级工会应责令其做出检查,并要求纠正。
情节严重,造成经济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会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施行。
1998年9月9日颁发的《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全国总工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省级工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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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管理标准
(1)、工会收入的主要来源有四项:1、会员交纳的会费收入、2、行政拨缴工会的经费收入、3、工会举办事业的收入、4、各级政府企事业行政的补助收入。
(2)、会费的收交标准:每月会员基本工资的千分之五。
会费不上交上级工会。
(3)、行政拨缴的工会经费:
行政拨交工会经费的计提标准
《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机关行政方面应按全部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按月拨交给工会组织。
根据国家统计局1985年规定的“全部职工”和“工资总额组成”两个概念所包括的范围概述如下:
1.“全部职工”。
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指的是在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及其所属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种人员。
其范围包括以下三部分。
(1)固定职工。
经国家劳动部门或组织部门正式分配、安排和批准招收为固定职工的人员。
包括出勤的,因故未出勤的;编制内的,编制外的;在国外工作的;试用期间的以及临时借调到其他单位,但仍由原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2)合同制职工。
在国家劳动计划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考核录用的职工。
包括矿山,交通铁路部门使用的农民轮换工和建筑业使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
(3)其他职工。
①临时工。
根据国家劳动计划,经各级劳动部门批准临时使用的到期可以辞退的人员。
包括从事季节性、临时性生产和服务工作的人员。
②计划外用工。
在国家劳动计划以外,通过各种形式吸收到全民所有制单位,由各单位直接组织安排生产或工作,并支付工资的人员。
这部分人员,不论其工资的经费来源和支付形式,不论是否享受劳保福利待遇,不论是否吃商品粮,都应包括。
如:乡一级以上国家机关从农村聘用的干部;县级主管部门使用并支付工资的各种业务人员;全民所有制单位招收的职工家属,以及街道组织或劳动服务公司介绍来参加生产或工作的人员;以集体所有制劳动指标招收,而实际分配到全民所有制单位顶岗的人员;由集体所制单位抽调、借用、并入和委托代培的人员,名义上是发包工,实际上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安排生产或工作的人员;其他招收的职工。
在全民所有制中,下列人员不包括在“全部职工”中
(1)领取国家补贴的农村和城镇民办教师;
(2)实行个人承包离店经营不再由国家支付工资的人员;
(3)从企业领取原材料,在自己家庭中进行生产的家庭工;
(4)发包给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半制品加工、装配、包装等工作所使用的人员(但以发包为名,实际由全民所有制单位直接组织安排生产或工作的人员,则应包括在“全部职工”中);
(5)发包给集体所有制单位拆洗缝补、房屋修缮、装卸、搬运、运输等工作所使用的人员:
(6)从农村动员参加铁路、公路、输油气管线、水利等大型土石方工程工作,工作结束后立即辞退,只发给生活补贴的半义务性建勤民工〈其他以“民工”名义,从农村招收参加一般建设的人员,应列入“全部职工”);
(7)参加企业生产劳动的军工和勤工俭学的在校学生;
(8)离休干部、留用的退职退休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以国家救济为主的人员、代办乡邮员等。
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全部职工”,是在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及其管理部门中工作,并支付其工资的各种人员,包括固定职工、临时职工、季节工、轮换工等。
不包括参加集体所有制单位生产和劳动的军工和学生,以及集体所有制单位聘用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
2.“工资总额组成”。
全民所有制单位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是指国家在一定时期(年、季、月、日)内实际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不论是从工资科目开支,还是由工资科目以外的其他各项经费科目(如搬运费、材料费、加工费、职工福利基金、企业基金、企业利润留成与附属机构的业务收入等〉开支的;也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或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计算在工资总额内。
工资总额组成内容如下:
(1)各种工资。
①计时工资:按照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包括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计时工资;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事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按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及学徒工的生活津贴。
②基础工资:按照中发〈1985〉9号文件规定,以“大体维持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生活费”确定的工资。
③职务工资:按照中发〈1985〉9号文件规定,“按照工作人员职务高低、责任大小、工作繁简和业务水平确定”的工资。
④计件工资: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
包括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按工作量包干计件、按营业额提成、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度或方法支付的工资。
⑤加班加点工资:对在法定节日、公休假日工作的职工,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进行工资的职工发给的劳动报酬。
⑥其他:根据国家规定支付的工资。
如保留工资、附加工资、调整工资补发上年的工资等。
(2)各种奖金。
对职工超额劳动的一种鼓励,是为了奖励先进,对生产、工作上有优良成绩的职工,在标准工资以外交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
①各种生产(业务)奖:如质量奖、安全奖、提前竣工奖、综合奖、年终奖、劳动分红、影剧院超场奖、教师超钟点奖等。
②节约奖:包括特定燃料、原材料节约奖。
⑧劳功竞赛奖:包括发给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劳动模范的各种实物奖励和奖金。
④增收节支奖:机关、事业单位增收节支行政经费对职工的奖励。
⑤其他奖金:铁道、交通运输部门从补票收入中支付的“堵漏奖”等。
⑥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劳动分红。
(3)各种津贴。
为了补偿职工额外或特殊的劳动消耗,以及为了保证职工的工资水平不受特殊条件影响,而以津贴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
包括:
①对劳动强度大、劳动条件差的工种实行的津贴:如从事野外、高空、井下、流动施工、林区、高温、艰苦气象台站、微波站、冷库低温、废品回收人员岗位、卫生防疫、医疗卫生、科技保健等工作津贴,以及夜班中班津贴、夜餐费和班中餐等。
②工龄、教龄和护士工龄津贴等。
③技术津贴。
如特级教师、科研、优秀运动员技术补贴和体育津贴等。
④班组长津贴、中小学班主任津贴。
⑤其他津贴。
直接支付给个人的冬季取暖补贴、职工生活津贴(如粮价补贴、煤价补贴等)、伙食津贴(如火车司机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人员伙食津贴、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汽车司机行车津贴、运动员伙食津贴、邮电人员外勤津贴、回民伙食津贴)、房贴、水电贴、书报费以及学徒服装津贴等。
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工资总额计算范围,也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同。
计提工会经费的全部职工与工资总额组成一览表,见附表6-6。
督促行政依法拨交工会经费
为了做到及时、全部收齐行政拨交工会经费,基层工会应督促行政每月最迟于十五日以前完成工会经费的拨交工作,并按月根据“全部职工”和“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范围检查其计算是否正确无误。
可按行政上月份所填报的工资总额统计表所列数字作为核对计算拨交本月份工会经费的依据。
1.工会组织要向企业、事业、机关行政宣传党的有关政策法令,使这些政策法令得到切实遵守和具体落实。
2.除做好宣传工作以外,还要有一定的组织措施。
全国总工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于1980年12月31日发出《关于严格按照工会法规定拨交工会经费的通知》。
其中规定:“对逾期不交工会经费的单位、工会组织应向其讲明拨交工会经费的意义和规定,并及时催收迫辙。
经屡次催收无效的,由县或城市的区工会(产业工会管经费的,由基层的上一级工会)以文件正式通知缴款单位的开户银行,由银行从其存款户中扣交,并按欠交金额每日千分之五扣收滞纳金。
当然作出这一规定的目的,不是为了对行政罚款,而是为了确保工会工作和职工群众文化教育体育活动能够顺利进行。
不是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不采用这一手段。
3.行政拨交工会经费,不能拨现金,均应通过银行填写专用缴款书(附表6一7〉转入基层工会帐户,同时按规定比例通过银行转入或汇到上级工会的帐户。
基层以上各级工会收到基层交来的上解经费后,也应按规定比例通过银行,逐级上解,不得截留。
工会经费预算管理办法
工会经费是指通过征收会费、行政拨款等途径获得的资金,那么应该如何管理好这笔资金呢?以下是工会经费预算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工会经费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管理和宏观调控,强化分配和监督职能,保障工会社会职能的履行和工运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预算是经一定程序核定的工会经费年度收支计划,是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重要手段,是工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各级工会必须按照本办法办理工会预、决算。
第三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工会财务管理体制,工会预算一般分为五级管理,即:全国总工会、省级工会、市级工会、县级工会、基层工会。
预算管理实行下管一级的原则。
建立乡镇(街道)工会的地方,省级以下预算管理级次由省级总工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后,报全国总工会备案。
经全国总工会批准独立管理经费的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其预算管理级次由各自产业工会确定后,报全国总工会批准。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会对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的补助及企事业单位按规定上缴的收益列入本级预算;未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其收支要全额列入本级预算。
第五条 各级工会要认真执行上级工会批准的预算。
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变更。
第六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条 预算收支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八条 工会预算包括本级预算和单位预算。
本级预算是指各级工会本级次范围内工会经费收支(含所属建立预算管理关系的机关和单位)的总预算。
单位预算是指与本级预算有相关经费收支管理关系的工会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预算。
第九条 实行本级预算管理的工会,其职权是:
1.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
2.审批下一级工会和依靠本级供给经费的工会机关及所属独立核算企事业单位的预算、决算,汇总本级及所属各级工会的决算。
3.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按规定程序办理预算调整。
4.监督、检查下级工会和依靠本级供给经费的工会机关及所属独立核算企事业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
5.协调处理工会与同级政府财政、税务等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工会预算管理方面的政策和经济关系。
各级工会财务部门是本级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级预算管理工作。
第十条 实行单位预算管理的工会机关、企事业单位,其职权是:
1.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
2.按照批准的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办理各项核算业务,保证预算任务的完成。
3.指导、监督所属单位或部门核算单位的各项财务收支工作。
4.按规定程序办理预算调整。
5.定期向主管工会财务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一条 工会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预算收入包括: 1.会费收入;2.拨缴经费收入;3.上级补助收入;4.政府补助收入;5.行政补助收入;6.事业收入;7.投资收益;8.其他收入。
预算支出包括:1. 职工活动支出;2.维权支出;3.业务支出;4.行政支出;5.资本性支出;6.补助下级支出;7.事业支出;8.其他支出。
第四章 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十二条 工会预算编制的原则是: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真实合法,精细高效。
第十三条 工会的年度预算应根据有关政策法规、上级工会要求、预算编制原则和本年度工会工作计划编制。
本年度无重大支出项目,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期末滚存经费结余不得出现赤字。
第十四条 预算收入的编制,要按照收入来源,充分考虑本年度各项变动因素,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
第十五条 预算支出的编制,要坚持勤俭节约,体现工会工作特点,要优化经费支出结构,把资金使用的重点安排在维护职工权益、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方面。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工会行政性支出预算,应参照同级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度、费用标准以及核定的人员编制编列。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工会接受的财政补助资金要纳入预算管理,依据财政确定的开支范围专款专用。
不得截留、挪用和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八条 各级工会的办公、职工活动场所等基本建设, 根据《工会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应由同级政府或行政解决。
县级以上工会的办公和职工群众的文化、教育、体育活动设施,在政府给予大部分补助的前提下,经上级工会批准,可以动用少量经费弥补不足,上级工会也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九条 房屋建筑物购建、专项设备购置、大型修缮等预算,需附经有关专业部门论证的可行性工程项目论证报告、立项批复、开工许可等相关文件,按照工程进度及资金状况编制当年预算。
列入地方基本建设或更新改造计划的工程项目,应附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文件。
第二十条 各级工会用部分结余经费投资时,必须进行可行性经济分析论证,提出书面报告,报职能部门审核,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列入预算。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工会预算,可在本级预算支出总额的百分之五以内编列预备费,用于当年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会根据需要,可以从本级经费结余中安排一定数额的后备金作为储备,用于特殊情况下的资金需要。
需要动用时,必须经过本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议,工会常委会批准,并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工会应根据全国总工会规定提取增收留成基金、财务专用基金和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
第二十四条 全国总工会每年10月提出下年度省级工会编制预算的要求。
省、市、县级工会应根据上级工会编制预算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部署,并按照上级工会规定的时间上报下年度预算。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会的本级预算草案,由各级工会财务部门编制,经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讨论通过,并经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上一级工会审批或备案。
上一级工会有权提出修订预算的意见和要求,下级工会根据提出的意见和要求调整预算。
依靠本级工会供给经费的工会机关及所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的预算草案由本级工会审批。
全国总工会预算草案,经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全国总工会书记处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省级工会的本级预算(附工会机关预算),应在3月15日前报送全国总工会审批,全国总工会应于30个工作日内及时批复。
市级以下(含市级)工会本级预算的报批时间,由省级工会确定。
第五章 预算的执行与调整
第二十七条 各级工会预算由本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工会财务部门负责。
第二十八条 各级工会应按照预算确定的任务积极组织收入。
第二十九条 各级工会要按照全国总工会、省级总工会的规定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十条 各级工会预算在批准之前只能开支必要的基本费用及帮扶、送温暖等支出。
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等费用一般不得开支,因特殊原因必须提前开支的,经工会委员会(常委会)或主席办公会议同意,可控制在年度预算的25%以内。
预算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级工会应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
不得办理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越级办理预算拨款。
第三十二条 各级工会要加强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务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以领代报,不得擅自改变预算资金用途。
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等支出,应经有关专业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级工会要严格控制行政支出,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应纳入集中采购范围内的支出,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工会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改变或追加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核,报工会委员会(常委会)或主席办公会议同意后,在预算内调整或动用预算预备费。
第三十五条 各级工会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预算收支总额需要增减变动时,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每年以一次为限,其编制、审批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相同。
第六章 决算
第三十六条 工会决算是工会收支预算的执行结果。
各级工会应按上级工会的要求编制年度决算。
决算未经批准前,称为决算草案。
第三十七条 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附报工会机关决算草案)。
第三十八条 跨年度的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前按年度拨出数编报,最后年度工程竣工后,经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确认, 按审核确认数扣除以前年度决算数后的余额,编制年度决算。
第三十九条 决算草案的审批程序与预算草案审批程序相同。
第四十条 省级工会的本级决算,应在3月15日前报送全国总工会审批,全国总工会应于30个工作日内及时批复。
市级以下(含市级)工会决算的报批时间,由省级工会确定。
第四十一条 各级工会的决算,应按上级工会的要求逐级汇总上报。
第七章 监 督
第四十二条 各级工会财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下级工会和本级工会所属单位预算的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各级工会的预算、决算要接受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审计监督。
预算执行情况要接受上一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各级工会对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要逐步实行绩效考评制度。
第四十五条 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预算资金的性质和使用范围,截留挪用项目资金;隐瞒收入,虚列支出,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擅自决定重大开支项目等行为的,上级工会应责令其做出检查,并要求纠正。
情节严重,造成经济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会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施行。
1998年9月9日颁发的《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全国总工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省级工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拓展阅读:
工会经费管理标准
(1)、工会收入的主要来源有四项:1、会员交纳的会费收入、2、行政拨缴工会的经费收入、3、工会举办事业的收入、4、各级政府企事业行政的补助收入。
(2)、会费的收交标准:每月会员基本工资的千分之五。
会费不上交上级工会。
(3)、行政拨缴的工会经费:
行政拨交工会经费的计提标准
《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机关行政方面应按全部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按月拨交给工会组织。
根据国家统计局1985年规定的“全部职工”和“工资总额组成”两个概念所包括的范围概述如下:
1.“全部职工”。
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指的是在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及其所属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种人员。
其范围包括以下三部分。
(1)固定职工。
经国家劳动部门或组织部门正式分配、安排和批准招收为固定职工的人员。
包括出勤的,因故未出勤的;编制内的,编制外的;在国外工作的;试用期间的以及临时借调到其他单位,但仍由原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2)合同制职工。
在国家劳动计划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考核录用的职工。
包括矿山,交通铁路部门使用的农民轮换工和建筑业使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
(3)其他职工。
①临时工。
根据国家劳动计划,经各级劳动部门批准临时使用的到期可以辞退的人员。
包括从事季节性、临时性生产和服务工作的人员。
②计划外用工。
在国家劳动计划以外,通过各种形式吸收到全民所有制单位,由各单位直接组织安排生产或工作,并支付工资的人员。
这部分人员,不论其工资的经费来源和支付形式,不论是否享受劳保福利待遇,不论是否吃商品粮,都应包括。
如:乡一级以上国家机关从农村聘用的干部;县级主管部门使用并支付工资的各种业务人员;全民所有制单位招收的职工家属,以及街道组织或劳动服务公司介绍来参加生产或工作的人员;以集体所有制劳动指标招收,而实际分配到全民所有制单位顶岗的人员;由集体所制单位抽调、借用、并入和委托代培的人员,名义上是发包工,实际上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安排生产或工作的人员;其他招收的职工。
在全民所有制中,下列人员不包括在“全部职工”中
(1)领取国家补贴的农村和城镇民办教师;
(2)实行个人承包离店经营不再由国家支付工资的人员;
(3)从企业领取原材料,在自己家庭中进行生产的家庭工;
(4)发包给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半制品加工、装配、包装等工作所使用的人员(但以发包为名,实际由全民所有制单位直接组织安排生产或工作的人员,则应包括在“全部职工”中);
(5)发包给集体所有制单位拆洗缝补、房屋修缮、装卸、搬运、运输等工作所使用的人员:
(6)从农村动员参加铁路、公路、输油气管线、水利等大型土石方工程工作,工作结束后立即辞退,只发给生活补贴的半义务性建勤民工〈其他以“民工”名义,从农村招收参加一般建设的人员,应列入“全部职工”);
(7)参加企业生产劳动的军工和勤工俭学的在校学生;
(8)离休干部、留用的退职退休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以国家救济为主的人员、代办乡邮员等。
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全部职工”,是在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及其管理部门中工作,并支付其工资的各种人员,包括固定职工、临时职工、季节工、轮换工等。
不包括参加集体所有制单位生产和劳动的军工和学生,以及集体所有制单位聘用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
2.“工资总额组成”。
全民所有制单位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是指国家在一定时期(年、季、月、日)内实际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不论是从工资科目开支,还是由工资科目以外的其他各项经费科目(如搬运费、材料费、加工费、职工福利基金、企业基金、企业利润留成与附属机构的业务收入等〉开支的;也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或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计算在工资总额内。
工资总额组成内容如下:
(1)各种工资。
①计时工资:按照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包括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计时工资;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事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按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及学徒工的生活津贴。
②基础工资:按照中发〈1985〉9号文件规定,以“大体维持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生活费”确定的工资。
③职务工资:按照中发〈1985〉9号文件规定,“按照工作人员职务高低、责任大小、工作繁简和业务水平确定”的工资。
④计件工资: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
包括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按工作量包干计件、按营业额提成、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度或方法支付的工资。
⑤加班加点工资:对在法定节日、公休假日工作的职工,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进行工资的职工发给的劳动报酬。
⑥其他:根据国家规定支付的工资。
如保留工资、附加工资、调整工资补发上年的工资等。
(2)各种奖金。
对职工超额劳动的一种鼓励,是为了奖励先进,对生产、工作上有优良成绩的职工,在标准工资以外交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
①各种生产(业务)奖:如质量奖、安全奖、提前竣工奖、综合奖、年终奖、劳动分红、影剧院超场奖、教师超钟点奖等。
②节约奖:包括特定燃料、原材料节约奖。
⑧劳功竞赛奖:包括发给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劳动模范的各种实物奖励和奖金。
④增收节支奖:机关、事业单位增收节支行政经费对职工的奖励。
⑤其他奖金:铁道、交通运输部门从补票收入中支付的“堵漏奖”等。
⑥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劳动分红。
(3)各种津贴。
为了补偿职工额外或特殊的劳动消耗,以及为了保证职工的工资水平不受特殊条件影响,而以津贴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
包括:
①对劳动强度大、劳动条件差的工种实行的津贴:如从事野外、高空、井下、流动施工、林区、高温、艰苦气象台站、微波站、冷库低温、废品回收人员岗位、卫生防疫、医疗卫生、科技保健等工作津贴,以及夜班中班津贴、夜餐费和班中餐等。
②工龄、教龄和护士工龄津贴等。
③技术津贴。
如特级教师、科研、优秀运动员技术补贴和体育津贴等。
④班组长津贴、中小学班主任津贴。
⑤其他津贴。
直接支付给个人的冬季取暖补贴、职工生活津贴(如粮价补贴、煤价补贴等)、伙食津贴(如火车司机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人员伙食津贴、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汽车司机行车津贴、运动员伙食津贴、邮电人员外勤津贴、回民伙食津贴)、房贴、水电贴、书报费以及学徒服装津贴等。
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工资总额计算范围,也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同。
计提工会经费的全部职工与工资总额组成一览表,见附表6-6。
督促行政依法拨交工会经费
为了做到及时、全部收齐行政拨交工会经费,基层工会应督促行政每月最迟于十五日以前完成工会经费的拨交工作,并按月根据“全部职工”和“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范围检查其计算是否正确无误。
可按行政上月份所填报的工资总额统计表所列数字作为核对计算拨交本月份工会经费的依据。
1.工会组织要向企业、事业、机关行政宣传党的有关政策法令,使这些政策法令得到切实遵守和具体落实。
2.除做好宣传工作以外,还要有一定的组织措施。
全国总工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于1980年12月31日发出《关于严格按照工会法规定拨交工会经费的通知》。
其中规定:“对逾期不交工会经费的单位、工会组织应向其讲明拨交工会经费的意义和规定,并及时催收迫辙。
经屡次催收无效的,由县或城市的区工会(产业工会管经费的,由基层的上一级工会)以文件正式通知缴款单位的开户银行,由银行从其存款户中扣交,并按欠交金额每日千分之五扣收滞纳金。
当然作出这一规定的目的,不是为了对行政罚款,而是为了确保工会工作和职工群众文化教育体育活动能够顺利进行。
不是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不采用这一手段。
3.行政拨交工会经费,不能拨现金,均应通过银行填写专用缴款书(附表6一7〉转入基层工会帐户,同时按规定比例通过银行转入或汇到上级工会的帐户。
基层以上各级工会收到基层交来的上解经费后,也应按规定比例通过银行,逐级上解,不得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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