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案件受理时间规定 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期限是多久

1、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期限是多久

2、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办案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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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的日常生活,少不了跟行政机关打交道,从常见的交通管制到办理结婚登记,一个自然人、法人的由生到死,都与行政机关息息相关。当受到行政处罚时,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期限

是如何规定的,我们如何利用时序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下面365小编就来给大家说说。

一、《行政处罚法》中有关期间(期限)问题一、《行政处罚法》有关“期间(期限)”的规定: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4、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二、关于期间(期限)的说明:

1、关于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期限和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期限:

(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与《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期限不同,不能混淆;

(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规定,这里涉及到行政机关在办理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即:行政机关应在事先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之日后“三日”期限期满后才能作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若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则按听证的程序规定组织听证后才能作出行政处罚)。

(注:在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中,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办理)。

(3)《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期限。在《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这里我们可以从其规定。

2、期间(期限)是否包含节假日:

(1)相关法律规定:

(一)《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期间(期限)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

(二)《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三)《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规定: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四)《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二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2)说明:

《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许可法》中“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期限)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的规定不完全一致,如:某行政机关在9月30日送达当事人听证告知书后,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规定,

若按工作日计算,因“十一”国庆长假10月1日至10月7日是节假日,当事人可以在9月30(若“三日内”期限包含9月30日当日)、10月8日、10月9日,最迟在10月9日提出听证申请;若“三日内”期限不包含9月30日当日,则当事人可以在10月8日、9日、10日,最迟在10月10日提出听证申请。

若按《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的规定,则当事人可以在9月30日(期限包含当日的情况下)、10月1日(10月1日不是期限最后一日)、10月8日提出听证申请,最后期限为10月8日;若“三日内”期限不包含9月30日当日,则当事人可以在10月1日、10月2日(10月1日、2日不是期限最后一日)、10月8日提出听证申请。

同时,若三日期限不包含当日,也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不可以在当日提出听证申请。

还有一个问题:当事人是否可以在10月1日至7日的节假日提出听证申请,按照维护当事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应该可以。

另外,对于期限较长的规定,如60日、一个月、两个月等,应包括节假日,法律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3、关于期间(期限)是否包含当日:

《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期间(期限)是否包含当日。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这里要看法律具体规定,如果是规定“***之后”,一般不包括当日,如果是规定“***之日起”,应包括当日。

有了上面详细的介绍,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期限

对于大家来说已经没收什么疑问了,365小编在这里提示大家,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我们在遵守义务的同时,对于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也要熟读相关法律、法规,在必要的时候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我们的依法维权,也是在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尽自己的一份力。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鹤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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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办案要点

篇一:办理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各阶段的基本做法和注意事项

办理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各阶段的基本做法和注意事项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一种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指享有行政处罚决定权和执行权的机关(或组织)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方式、方法和顺序、步骤。所以行政处罚程序又分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和执行程序两部分。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适用于一些不需要立案调查且影响不大、事实很简单、在其发现后即可认定并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指除法律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以外,行政处罚通常所用的程序。——也即我们日常口头提及的行政处罚办案程序,一般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告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决定几个大的步骤。听证程序是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中,基于行政相对人提出听证的申请而启动的一种特殊程序。我们主要详细说下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的基本做法和注意事项。

立 案 阶 段

一.案件来源1.检查工作中发现。属此来源的案件应作好现场笔录和有关人员(证人和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从而要对此案件来由情况有一个粗浅的交代。2.根据举报。应作好举报人的笔录、填写举报记录表。3.受害人申诉、投诉、控告。应作好有关人员的笔录并收好其所提交的有关材料。 4.上级机关交办和有关部门移送。应办理交接手续并收好转交的材料 5.违法行为人投案自述。(要求同2.3)

在搜集整理上述材料同时或之先应当如实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对于不愿意留下姓名或者要求保密的应当在《案件来源登记表》中注明。并由受理案件来源线索的单位负责人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核查。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应当对有关材料和线索在七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然后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

二.填写《立案审批表》。对于核查后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的,需要立即填写《立案审批表》。该表按国家工商总局制发的统一格式填写。

1.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应当与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上的一致,其他情况尽量写清楚,特别是电话、邮政编码和住所一栏。

2.案发地是指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行为开始地、经过地、实施地和危害发生地)——《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所以此点应明确看出办案机构是否有管辖权。

3.案件来源(见第一段)

4.核查情况及立案的理由。简要写明对案件来源线索经过核查发现(掌握)的当事人有关行为以及涉嫌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看出其行为可能要给予行政处罚)——此段不

要求详细,但基本要写清立案的侧重点。一般情况下可以表述为“X年X月X日,我单位(所、分局、科股)收到举报(或检查中发现)……(说明线索来源)。经核查,当事人存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等相关规定,构成了…行为,应当进行行政处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建议予以立案调查。”

5.办案人员应填写两个以上。

6.办案机构负责人意见由案件的承办机构的负责人签署。如“建议立案,并由XXX、XXX负责调查办理此案。请局领导批示!”的意见,并加盖办案机构的公章。

三.报请立案。 办案人员填写好《立案审批表》并经办案机构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将《立案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此时应附案件来源的材料和有关的证据在后面(见

第一段)。对特殊情况的案件在局长审批后还要报请上级工商局审批同意。

四.立案阶段应注意

1.时效性很重要。发现线索需及时登记,并搜集整理有关材料,核查后应在最短的时间内上报审批。因《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违法行为行政机关谁先立案谁查处的原则,加上有些违法行为存在时间很短等种种原因,如果不及时立案将不利于开展进一步的调查取证,甚至可能会造成最后劳而无功的结果。

2.管辖权决定了能否立案。没有管辖权就不能立案这是基本原则。首先要分析案件线索(基本的违法事实)是不是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职权范围——从职权上看,工商部门有管辖权;其次分析该违法行为发生地是不是在本单位管辖区域范围——从地域上看,本工商局有管辖权;接着要分析该行为发生大致时间或者该行为有无继续连续状态,是不是过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两年追责期限——从时间上看,能否进行行政处罚;另外还要根据有关法律特别规定以及上下级工商局就某些类型违法行为的职责分工,分析所在工商局能否查处该类型案件——即从级别上看,有无权力进行管辖;最后一点要分析该行为是不是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社会危害后果,不需要进行行政处罚采取其他方式也可达到纠正违法的目的,即分析有没有不需要立案调查的必要性。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对多个行政机关均有管辖权的同一案件,立案时遇到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在我们之先进行立案查处,应当核查清楚具体情况再做处理。避免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3.立案阶段因为对发现的违法线索并没有做进一步核实调查,也没有太多的证据证明,故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是谁以及其基本情况不是十分准确、客观存在的违法事实以及可能违反的法律规定…..都不见得完全就是我们开始看到的和分析的那样。所以如果在调查过程当中,发现违法主体(当事人)与立案时不一样,或者有所遗漏的需要重新立案或者补充立案。对于立案时初始认为其涉嫌违反的法律规定与最后处罚定性不一致的情况——即我们常说的“立案时的初始定性与结案后的最终定性不一致”情况,个人认为没有必要再重新立案。因为在立案之初,没有太多的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我们无法预料或者推断当事人的一些具体情况,所以立案与结案时的定性不一致是很正常的现象。

调 查 取 证 阶 段

在行政处罚案件一般程序中,这是一个最主要的阶段也是一个很难以把握要点的阶段。这一阶段是基于对立案时的案件来源线索情况所作的进一步了解,在这一阶段,应充分搜集证据材料以证明当事人有(或者无)违法行为,为下一步案件定性以及如何根据情节量罚提供事实依据。一般而言,应当查明的案件事实包括:1.当事人的身份;2.立案调查的违法事实是否存在;3.立案调查的违法事实是否为当事人实施,是否还有其他当事人参与;4.实施违法行为的手段、方式、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其他情节;5.当事人是否还有其他违法行为;6.当事人的责任。比如当事人是否履行了相关义务、主观上有无违法故意或者属于疏忽大意等等;7.当事人有无法定应当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8.与违法行为相关的其他事实。

我们通常简单的用“五何”要素来概括我们要证明的违法事实。即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果。——是谁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从事了什么行为,该行为是如何实施的,并造成了什么危害后果。当然有时还需要证明当事人的主观目的和动机。

一 调查取证的基本原则

1.依法取证原则。调查取证要依法进行,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采取法定方式,证据要符合法定形式。不合法甚至是违法的方式和程序取得的证据,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都不能作为案件定性量罚的依据使用。比如采取暴力、欺诈、胁迫、利诱等不正当方式取证,侵犯当事人和他人隐私或者合法权益方式取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或者采取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非法搜查侵入公民住宅方式进行取证等等。一般情形下,合法收集证据应当具备四个基本条件:①案件已经被批准立案调查;对于核查案件线索而在立案前取得的基本证据例外。②办案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而且是有执法资格的人;③收集证据的人员必须是被指定的办案人员,其他人员和单位获取的材料必须经办案人员核实后才能作为证据;④调查取证时,办案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有时还需要出具县级以上工商局的证明文件。比如介绍信、委托书等等。

2.及时取证的原则。现实中,违法行为千变万化,证据有时难以固定,当事人出于对自身非法利益的保护而串供、隐瞒、销毁、伪造证据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现象屡见不鲜,所以及时取证显得尤为重要。

3.全面取证的原则。全面包括两层意义,一是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相关的情况需要全面调查取证,包括能够证明当事人有无从重、减轻、从轻、免除处罚情节的证据,甚至是证明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的证据。二是对能够证明当事人有或者无违法行为的证据需要全面收集,而不能单凭口供结案。应尽量全面收集现场检查笔录、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其他证据。

4.顺查和逆查相结合灵活运用的原则。调查取证的顺序没有一个固定的模式,往往需要因人因事而为。有时是查找证据证明已经发现的线索,有时则需要根据案件在调查过程中出现的

新证据、新线索去证明新的违法行为,有时需要根据推断(违法当事人可能存在什么行为、可能会在某些方面留下什么证据材料、或者可能下步会采取什么举动)而有针对性、有重点的开展调查取证。作为一个经验成熟的办案人员,在认真分析已有线索和证据情况下,应当对一个案件的违法行为可能存在的实施手段、表现形式具有很强的洞察力和预见性,更需要随时根据案件调查的开展情况适时调整调查取证的重点和顺序。经常听到有人抱怨“当事人不配合拒绝提供证据,案件无法调查下去”,其实很多情况下不见得当事人配合调查是我们能够顺利将案件调查终结的唯一方式。

5.合理运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行政诉讼实行“被告(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但对于某些案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提交相关证据的义务,并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举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交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二 证据的基本要求

真实性、合法性、逻辑性、关联性是证据的基本要求,几点缺一不可。1.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的,不能弄虚作假;2.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在法律上能够作为证据来认定,这主要针对证据的种类和取得的方法而言;3.证据应当和违法行为有关联性,能够证明违法行为构成中某一要素(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比如我们经常需要查找多个证据从不同的角度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4.证据的逻辑性即证据之间应该形成互相证明和补充印证的逻辑关系,经得起推敲。而对于互相矛盾的证据需要我们在结案时认真甄别采纳。

三.证据的种类以及取证要求

通常按照表现形式将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七类,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证据可能还有一些新的表现形式。但不论怎样,证据都必须合法取得并经相关人员确认和有关方式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

一.书证 书证一般是指用书面形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主要指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函件、合同、协议、帐册等内容。书证应尽量收集原件。如果不能取得书证的原件办案人员可以复制(一般采取复印或抄写、拍照的方式),但不管原件还是复制件均应有供证人或当事人的签字(盖章)并让其说明“此件为….的原件(或复制件),出自什么地方。”如果是复制件的话还要让其写明“经核对,此复制件与原件一致”的字样。书证不论页数多少每一张都应按以上要求由供证人或当事人签字(盖章)作出说明并加盖骑缝章。同时办案人员应当逐页写明取证的时间、地点、取证人、证据内容等。

二.物证 是以物品的存在、外部特征或构成属性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而不带有任何主观内容。在行政处罚案件中物证主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实物。有时它和书证并没有严格的区分(比如有些印刷品广告)。物证一般是最客观、最直接的原始证据,较之其他证据有更强的证明效力,所以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尽可能收集与案件有关的物

证。物证应当妥善保管,对于物证数量较多、实物较大无法和其他证据资料一起存档的应当用照片和复制的方式提取,但要求同书证一样,都必须经物证提供人确认。

三.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类证据。

我们结合起来讲述是因为两者表现方式基本一致——即常见的询问笔录(当然也还包括证人和当事人提供的其他书面陈述材料)。对于证人和当事人提交的书面陈述材料只要有提交人的签名盖章,办案人员在上面注明提交的时间地点即可。我们主要说下如何询问和制作《询问笔录》

(一)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时有以下几点注意事项:1.一人被问,即询问当事人必须个别进行。2.两人在场,即应有两个以上办案人员在场进行询问,被询问人是女性时还应该有女办案人员在场。3.三种对象即被询问人有证人、当事人、被侵害人三种。

4.四项义务。被询问人有配合调查、接受询问、如实陈述、确认笔录的义务。5.五项权利。知情权(知道为什么事情被谁询问)、请求回避权(认为办案人员与本案涉及的人和事或与被询问人本人有关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可以要求其回避此案)、陈述申辩权、阅读修改笔录权、人格受尊重权。6.六项注意。 ①办案人员应该表明身份(这一点相当重要!应当在询问之前向被询问人表明身份出示有关证件,同时在笔录开头应当将此和告知被询问人的权利和义务、要求其如实回答或提供有关内容这个过程写上去); ② 简要提问(即提问要简单明了,一项一项按步骤提问,由浅而深…); ③听取陈述如实记录;④ 全面调查客观取证; ⑤抓住重点注重策略; ⑥掌握时机指明违法,宣传法律进行教育。

(二)询问技巧是一个长期实践不断提高的过程,不是三两天就能够一蹴而就的事。对于新手或者对于调查案情复杂的案件,办案人员在对案情有一个基本认识,知道被询问人与本案的关系、自己要通过询问调查了解些什么(明确什么问题、达到什么目的)的前提下,可以在进行询问之前按照对被询问人由浅而深、由远而近的询问顺序列一个询问笔录的调查提纲。这样可以避免具体询问时没有章法和条理,不该问的问了,该问的没有问到或者问得不全面、不深入彻底。

(三)制作《询问笔录》其他几点要求

1.笔录应用钢笔书写或者打印、避免错别字、字迹端正避免潦草、标点准确、语句通顺避免用不常用的生硬的词语;

2.笔录基本记录完毕后,记录人应当交其他询问人仔细看一遍,避免记录的内容和询问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有所遗漏;

3.笔录交被询问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后尾部应问“以上你所讲的是否属实?还有没有其他的情况要补充?”被询问人作出回答后,接下来问“请你看下笔录,如果和你说的一致,请你签字确认”,然后要求其在下一行顶格写上类似“以上XX页笔录我已经看过,与我所陈述的情况一致”的确认话语并签名(盖章)写上日期。同时要求其逐页在规定地方签字(盖章)。

4.被询问人对笔录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予以修改或补充。对于笔录中有删改的内容需要被询问人进行签名和盖章(或按指纹)予以确认。最后,调查取证的办案人员(询问人和记录人)

篇二: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办案要点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办案要点 立案阶段

一.案件来源

1.检查工作中发现。属此来源的案件应作好现场检查笔录和有关人员(证人和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从而要对此案件来由情况有一个粗浅的交代。

2.根据举报。应作好举报人的笔录、填写举报记录表。

3.受害人申诉、投诉、控告。应作好有关人员的笔录并收好其所提交的有关材料。

4.上级机关交办和有关部门移交。应办理交接手续并收好转交的材料 。5.违法行为人投案自述。(要求同2.3)

二.填写《立案审批表》。

按国家工商局制发的统一格式填写。

1.当事人情况尽量写清楚,特别是电话和住所一栏。

2.案发地 是指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行为开始地、经过地、实施地和危害后果发生地)——《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所以此点应明确看出办案机构是否有管辖权。

3.案件来源(见第一段)

4.案件及立案的理由。简要写明发现(掌握)的当事人有关行为以及涉嫌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看出其行为可能违反了有关规定并可能应受到行政处罚)。此段不要求详细,但基本要写清立案的侧重点。承办人员应填写两个以上。

5.承办机构意见。由案件的承办机构的负责人签署同意承办人员的“立案建议”的意见,提出具体由谁主办和协办的建议,同时加盖办案机构的

公章。

三.报请立案。

承办人员填写好《立案审批表》并经办案机构负责人签字同意盖章后,将《立案审批表》报分管局长审批同意。此时应附案件来源的材料和有关的证据在后面(见第一段)。对特殊情况的案件在局长审批后还要报请上级工商局审批同意。

四.立案阶段应注意

1.时效性很重要。发现线索应及时搜集整理,并在最短的时间内上报审批。因《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行政机关谁先立案谁查处的原则,以及有些违法行为存在的时间很短等种种原因如果不及时立案可能会造成劳而无功,且不利于开展进一步的调查取证。

2.现场检查有时是在立案前进行有时是在立案后进行,根据案件情况而定。现场检查时人员如何分工、如何开展也要根据案件类型和现场具体情况来进行。但现场笔录总的原则是实事求是,应让每一个没有到现场的人看过后有如临其境的感觉,要抓住主要检查发现的问题但不要明白表述违反了什么,当事人和见证人有相关的陈述应当写在上面。(比如:当事人向检查人员说明此广告出自什么地方、该行为为谁所为;见证人说明其看到的有关情况等等。)同时在现场检查笔录内容开头应首先写明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向被检查人或见证人交代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然后开始检查——这一点相当重要!可以这样表述“首先检查人员介绍身份并说明来意、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证件号码:、),告知被检查人依法应当配合接受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证据、确认检查笔录的义务和享有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请求回避权、阅读修改笔录权、人格受尊重等权利,然后开始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情况如下: ”现场检查笔录应有条理,先看到什么再是什么(可以用列1.2.3.的形式表述)。检查人员应两个以上。现场检查笔录写好后应交当事人和见证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并由其在上面签字或盖章(对单位而言)。签字时应写上类似“以上检查记录我已经看过,与检查情况一致”的确认语。当事人拒绝到场或签字的应在笔录上说明原因,办案人员可以邀请有关部门人员到场参加见证其拒绝到场签字的情况。

3.现场检查时对于不好取得实物作为物证的可以拍摄照片和用其他方式固定原貌。(下面再详细介绍)对于现场检查同时拍照和摄像的、对于现场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抽样取证、查封扣押措施的都应当在现场检查笔录中有所表述。

4、现场检查笔录中的“当事人”是一个办案人员特别是新手经常弄错的概念。这里的“当事人”是指检查行为相对的单位和个人,即直接接受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不一定就是立案时案件的当事人,比如有时是证人。

5、现场检查笔录一页无法记录完毕的应当附页,但同样要检查人员、记录人、当事人(被检查人)、见证人签字确认。同时对于记录结束的地方应当划表示结束的斜线。

调查取证阶段

这是一个最主要的阶段,这阶段是基于立案时所掌握情况所作的进一步了解,应充分搜集整理足以证明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有关证据材料,以下一步给整个案件定性提供事实依据。逻辑性、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是证据的基本要求,即1.证据必须是真实的,经得起推敲和检验来不得半点弄虚作假;2.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在法律上能够作为证据来认定,这主要针对证据的种类和取得的方法而言;3.证据应当和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即所取得的证据应从不同的角度证明当事人进行了违法行为;4.证据的逻辑性即证据之间应该形成互相证明和补充的逻辑关系,不能互相矛盾产生逻辑推理上的错误。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七类,这七类证据都必须经相关人员确认和有关方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一.书证主要指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函件、合同、协议、帐册等内容。办案人员如果不能取得书证的原件可以复制(一般采取复印或抄写的方式),但不管原件还是复制件均应有供证人或当事人的签字(盖章)并让其说明“此件为?.的原件(或复制件),出自什么地方。”如果是复制件的话还要让其写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的字样。书证不论页数多少每一张都应按以上要求由供证人或当事人签字(盖章)作出说明并加盖骑缝章。同时办案人员应当逐页写明取证的时间、地点、取证人、证据内容等。

二.物证主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实物。有时它和书证并没有严格的区分。(比如有些印刷品广告)对于物证实物较大无法和案卷一起存档的应当用照片和复制的方式提取,要求同书证一样。

三.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即常见的询问笔录(也包括证人和当事人提供的其他类型的陈述材料)。询问笔录制作时有以下几点注意事项:1.一人被问,即询问必须单独进行。2.两人在场,即应有两个以上办案人员在场进行询问,被询问人是女性时还应该有女办案人员在场。3.三种对象即被询问人有证人、当事人、

被侵害人三种。4.四项义务。被询问人有配合调查、接受询问、如实陈述、确认笔录的义务。5.五项权利。知情权(知道为什么事情被谁询问)、请求回避权(认为办案人员与本案涉及的人和事或与被询问人本人有关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可以要求其回避此案)、陈述申辩权、阅读修改笔录权、人格受尊重权。6.六项注意。 办案人员应该表明身份(这一点相当重要!应当在询问之前向被询问人表明身份出示有关证件,同时在笔录开头应当将此和告之被询问人的权利和义务要求其如实回答或提供有关内容这个情况写上去);简要提问(即提问要简单明了,一项一项按步骤提问,由浅而深?); 听取陈述如实记录; 全面调查客观取证; 抓住重点注重策略;掌握实际指明违法; 宣传法律适时教育。对于询问中的技巧是一个长期实践的过程,办案人员可以在进行询问之前先列一个询问笔录的提纲,对案情先要有一个基本的认识,了解被询问人与本案的关系、自己要通过询问调查些什么(明确什么、达到什么目的)?..笔录应用钢笔书写、避免错别字、字迹端正避免潦草、标点准确、语句通顺避免用不常用的生硬的词语;笔录交被询问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后尾部应问“以上你所讲的是否属实?还有没有其他的情况要补充?”被询问人作出回答后要要求其在下一行顶格写上类似“以上 页笔录我已经看过,与我所陈述的情况一致”的确认话语并签名(盖章)写上日期。同时要求其逐页在规定地方签字(盖章),对于笔录中有删改的内容要要求被询问人进行签名和盖章(或按指印)予以确认。最后办案人员(询问人和记录人)应在下一行签名。补充一点:对于当事人是单位的,如果被询问人没有授权委托书和相关的身份证明,应该在笔录上加盖单位公章和骑缝章。(这一点在收集其他证据时也应如此)

四.鉴定结论。这在对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涉及较多,总的要求就是要通过鉴定结论能够依法给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准确定性!1.抽样取证的真实合法。抽样的主体是否合法、抽样时是否当事人(或见证人)在场并签字盖章、抽样的方法是否科学准确合符规定(比如样品的密封、当事人在封签上是否签字,抽取的样品是否有代表性是否能够反映整体情况)。2.鉴定单位是否是国家规定的权威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是否真实可靠、能够依法作为证据使用。3.样品应有两份,一份送检、一份留存备查。

五.现场笔录已在前面说明不再累赘。其他证据介绍略

整理填写材料准备结案阶段

一.全面整理材料

(一).对每一件证据进行程序性审查;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等所有证据。主要审查的是1.当事人和证人以及调查人员签名(盖章)是否齐全、是否标明了出处(没有的必须补齐) 2.相关证据材料是否粘贴固定。以美观整洁、方便查阅存档为原则,对于原件证据较大的可以用折叠方式,较小的(比办案纸小)可以用粘贴方式;复制件(或复印件)可以用缩小复印或裁剪的方式;照片可以粘贴在办案纸上,在办案纸空白处写明拍摄的内容。如:“此照片拍摄的为某某(当事人?)进行某某活动时所使用(发布或其他?)的什么工具(广告或其他?)”,有时对于照片重点部分可以接上一句写“照片中某某部分可以看出有什么什么字样(或现象)”在下面应当写明照片拍摄时间、地点和拍摄人员。——注意一点:一般照片拍摄是和现场检查笔录同步进行,为标明照片的出处,可以在现场检查笔录结尾补充一句“以上现场检查情况检查人员已在检查同时拍摄照片”再交由当事人(或证人)签字盖章确认。也可以在照片拍摄并粘贴后让有关人员在上面补签。

(二).证据按取证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一次排列。这样便于办案人员回顾调查过程,发现证据是否有遗失等情况,也有利于办案人员在调查终结报告中按时间顺序反映调查取证过程。

(三).按证据所证明的问题之间的关联再进行排列——这也是案卷整理最后的基本排列要求和方式。即按平时我们常说的 “证据链”的一环扣一环、一环证明一环的逻辑推理顺序排列。这样便于办案人员以外的其他人通过证据能够看得懂——客观上的确存在有什么人(或单位)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实施了什么违法行为这样一个事实!

(四).认真浏览、分析所掌握的所有证据。因为此时办案人员基本对案情有了一个全面的认识,(包括违法行为人情况、违法事实、违反了何法律法规的何条款、将按什么定性、依据何法律法规的何条款进行何种处罚?..)通过此环节有利于发现:1.所掌握的证据中是否互相之间存在有矛盾,不能证明当事人有

篇三: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流程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流程

一、案源登记

1、依监督检职权查处的初步调查。或者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进行核查。制作现场笔录等等,在此期间经报批准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二、立案

1、根据初步掌握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立案审批表;

2、报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批建议立案并指定两人以上承办;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立案。

三、调查取证

(一)调查取证

1、调查、收集有关违法行为证据;

2、依法检查违法行为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证据提取单;

3、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到场和拒绝签名应在笔录注明)。

(二)先行登记保存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措施)

1、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经机关负责人同意或口头批准24小时后补办;

2、填写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3、制作清单,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盖章。

(三)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

1、询问被询问人,制作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应核实并签名盖章);

2、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四、案件调查终结

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书(尾部承办人签名署时间,办案机构负责人也要签名);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即:填写(行政处罚建议)的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或者填写统一格式的《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

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五、送核审与行政处罚建议审批

(一)、法制机构核审,填写案件核审表;

(二)机关负责人审批行政处罚建议书。

根据案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或强制措施

(1)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或者查封、扣押的物品(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报机关负责人审批);

(2)填写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3)当事人在清单注明取回有关物品并签名。

六、告知当事人(处罚告知或听证告知)

(1)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或者(1)、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2、制作陈述、申辩或听证笔录。

3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发听证通知书;

七、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举行听证会,制作听证报告(当事人不申请听证的该程序自动省略)

八、案件处罚决定审批并作出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陈述、申辩或听证的三个工作日后或者当事人陈述或者听证程序结束后)

(一)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签发决定书

1、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2、有规定拟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或者给予较重处罚或给予属于听证范围的处罚,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局长办公会议或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写送达回证)。

九、处罚决定执行

1、当事人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

十、没收物品处理

1、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2、制作物品处理情况记录。

十一、立卷

按正副卷立卷归档。

正卷(①立案审批表;②行政处罚决定书;③对当事人制发的其他法律文书;④送达回证;⑤听证笔录⑥证据材料⑦财物处理单据⑧其他

有关材料)

副卷(①投诉、申诉、举报等案源材料;②调查总结报告及批件;③核审意见;④听证报告;⑤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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