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解读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苏丹红、三聚睛胺,地沟油等,每一起食品事件都牵动广大群众的神经。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食品安全法的解读,欢迎阅读。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须取得行政许可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第三十九条:“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国家可以设立行政许可。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事关公众身体健康,国家有必要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设定许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受理并审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申请。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进行抽检并公布抽检结果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解读:抽样检验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重要方式。为了适应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变化,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赋予了县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的权力,包括对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明确要求转基因食品须显著标识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解读: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转基因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显著标示。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共五类17种转基因产品,包括:(1)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2)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3)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4)棉花种子;(5)番茄种子、鲜番茄、番茄酱。
严格管控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九条:“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解读:农业投入品是指在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或添加的物质,包括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用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和使用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因此,为了保证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新《食品安全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药管理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严格监管,确保源头安全。
确立了消费者损失赔偿首负责任制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解读:首负责任制,就是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生
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赔偿时,由首先接到赔偿要求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负责先行赔付,再由先行赔付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法向相关责任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均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有利于防止生产经营者相互推诿,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规定了1000元的最低惩罚性赔偿金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解读:惩罚性赔偿是指在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之外额外增加的赔偿。其设立目的在于惩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一性质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从而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例如,消费者购买一瓶价格为3元的饮料,如果该饮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除了获赔3元价款外,还可向生产经营者主张1000元赔偿金。此外,本条还规定了不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以避免消费者权利滥用。
明确了刑事责任优先原则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九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县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第一百二十三条和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解读: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在原法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刑事责任优先原则,加大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实践中,各监管部门面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首先要进行责任判断,如构成犯罪,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未构成犯罪,则由监管执法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一年内累计三次违法,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解读:针对部分食品企业食品安全意识淡薄,生产经营中往往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此类屡次违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予以加重处罚。“一年内累计三次”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之内有三次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且受到处罚的违法行为。“累计的处罚”应当是因为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而受到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工具、设备、物品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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