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第二十二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包括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和负债的合计项目。

  第二十三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实收资本(或股本);

  (二)资本公积;

  (三)盈余公积;

  (四)未分配利润。

  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在所有者权益类单独列示少数股东权益。

  第二十四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应当包括所有者权益的合计项目。

  第二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应当列示资产总计项目,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项目。

  第四章 利润表

  第二十六条 费用应当按照功能分类,分为从事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第二十七条 利润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营业收入;

  (二)营业成本;

  (三)营业税金;

  (四)管理费用;

  (五)销售费用;

  (六)财务费用;

  (七)投资收益;

  (八)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九)资产减值损失;

  (十)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十一)所得税费用;

  (十二)净利润。

  金融企业可以根据其特殊性列示利润表项目。

  第二十八条 在合并利润表中,企业应当在净利润项目之下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的损益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损益。

  第五章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二十九条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当期损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以及与所有者(或股东,下同)的资本交易导致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应当分别列示。

  第三十条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净利润;

  (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及其总额;

  (三)会计政策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累积影响金额;

  (四)所有者投入资本和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等;

  (五)按照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

  (六)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期初和期末余额及其调节情况。

  第六章 附注

  第三十一条 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第三十二条 附注应当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相关信息应当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的项目相互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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