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高新保障房 西安高新保障房建设有限公司待遇
西安高新保障房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定向安置房等构成。这种类型的住房有别于完全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房,接下来就由小编带来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西安高新区:让保障房管理“智能”起来(1)
高新高新,寸土寸金。
用地紧张的西安高新区因地制宜,启动了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并在“十二五”期间规划建设4个公租房小区,项目总投资35亿元,规划占地290亩,总建筑面积95万平方米,建成1。7万余套公租房,以解决2。5万名区内就业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
为了让保障房更高效地发挥作用,西安高新区在创建保障房“和谐社区、幸福家园”的过程中,瞄准保障房管理“信息化、便捷化”的亮点,实施让保障房管理“智能”起来的计划。
以“信息化、便捷化”为主导,提高保障房管理效率。
随着公租房承租人员的入住,高新区公租房社区逐步形成,因高新区特殊的区位和产业环境,在公租房小区居住的人群多为新就业职工以及住房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流动性较大。
为此,高新区提出创建公租房“和谐社区、幸福家园”的目标,突出“信息化、便捷化”亮点,着力构建属于公租房社区的管理模式。
高新区建立了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信息化控制贯穿公租房管理运营的全过程,使行政审批、运营、维护等各个环节得以协调运行,保证效率。
该系统对管理方实现了监督、控制功能,对使用方实现了预订、申请、投诉等在线服务,对运营方实现了入住、费用和维护管理功能,最终使各方在同一平台上协调运作。
信息管理系统对于租房者来说可以减少办事程序,对运营管理部门来说不仅提高了办事效率、保证了出租收益的稳定,同时也使后续房源管理和各项统计工作更为直观。
高新区还倡导公租房“过渡性”功能,提供配套齐全的优质住房服务。
高新区以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作为服务宗旨,大力倡导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类型建设,为区内新就业及外来务工人员提供优质的住房服务和生活保障。
高新区公租房按住宅公寓模式建设,户型设计为一居室、一室一厅以及宿舍类,结构以建筑面积不大于45平方米为主,室内配备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家具。
走进高新区兰博公寓公租房小区,记者看到,小区内配置有健身设施、篮球场、阅览室、自助式银行、餐饮、超市、网吧、美发、干洗店等配套设施,基本满足了生活需求。
高新区通过构建公租房社区管理体制和信息化管理模式,完善了公租房社区管理组织体系、管理制度、运行机制,实现了公租房管理标准化、物业管理市场化、公共事业管理程序化、社区生活和谐化,保障了公租房社区的持续健康发展,真正体现了公租房的“过渡性”功能,实现了为更多人谋福利的目标。
西安高新区保障房申请流程有哪些(2)
实施细则(暂行)。
西安市高新区公租房供应对象为区内用工单位和区内就业人员。
用工单位是指注册地、生产经营场所和财税关系(如有)在高新区的单位。
就业人员是指在区内用工单位就业的人员。
公租房可为用工单位申请或就业人员个人申请(个人申请含家庭申请)。
(一)用工单位申请的,单位为申请人,员工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个人)。
(二)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申请个人),其配偶、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和具有法定关系的赡养人、扶养人为共同申请人。
(三)个人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个人)。
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高新区工作的人员可以作为个人申请。
(四)个人申请合租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者(申请个人)为申请人,其他申请人(申请个人)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须为同性且达成合租协议。
公租房申请个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高新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且住房困难的人员。
(一)申请个人是指年满18周岁,具有西安市城镇户籍或 暂住证(居住证),并与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用工单位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就业人员。
(二)住房困难指: 1、申请个人和共同申请人在西安市主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 2、申请个人和共同申请人未承租公租房或廉租房; 3、 申请个人和共同申请人居住自有型住房面积不足人均17平方米; 4、申请个人和共同申请人居住在危险房屋或不具备基本生活设施等不适合居住的房屋。
高新区内各类企业(机构)建设的公租房可优先用于解决本企业或机构的住房困难职工,其余房屋向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人员出租,租金收益归投资建设单位。
申请公租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户口簿(卡)、劳动(聘用)合同,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或高新区社保中心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三)申请个人提供本人、配偶、父母、子女住房情况说明; (四)共同申请人为配偶提供婚姻证明; (五)单位申请人除提供共同申请人基本信息外,还需提供单位法人登记证(如有)、税务登记证(如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如有)复印件;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公租房住房资格由保障房中心调查、初审及公示;初审无异议或异议不属实者,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复审及公示;复审无异议或异议不属实者,获得承租公租房资格。
关于西安市市本级租赁型保障房申请的通知(3)
西安市租赁型保障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的保障性住房。
1、租赁型保障房
目前西安市保障方式有两种,即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符合租赁型保障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只能享受其中一种保障方式。
且根据《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住房保障只能享受一次,已经申请住房保障或已享受住房保障的保障对象,则不能再次申请;若需申请,应当办理已申请或已享受的住房保障退出手续。
租赁补贴是指未享受实物配租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自行租赁社会住房,由政府在一定时期内核发的货币补贴。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提供住房,出租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并按照保障家庭收入水平分档收取租金。
2、租赁型保障房供应对象
租赁型保障房供应对象为本市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有稳定职业且在本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
中等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标准按照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
两人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上浮10%,单身人员收入标准上浮20%。
住房困难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标准按照本市上年度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确定。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享受租赁型保障房待遇的准入标准,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3、申请租赁型保障房的申请条件
申请租赁型保障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家庭及人员(不含在校大中专学生);或具有本市城六区居住证,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半年以上、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持有本市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完税证明1年以上、从事个体生产经营1年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家庭及人员;
(2)家庭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准入条件的;
(3)单身人员须年满18周岁且在本市具有稳定工作及收入。
4、申请租赁型保障房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租赁型保障房,应向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人才交流中心或居住所在地的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西安市租赁型保障房资格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市城六区城镇户籍的申请人还需提供居住证,及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营业执照和完税证明、社区出具的连续从事1年以上个体生产经营证明其中之一;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签字的申请承诺及授权委托书;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和收入证明;
(5)婚姻证明。
配偶已去世的应提供死亡证明;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5、租赁型保障房申请审核程序
租赁型保障房的申请审批程序为社区、人才中心受理,社会管理局、人才中心、区住房保障中心、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进行三级审核,三次公示。
6、实物配租分配程序
租赁型保障房配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公告: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租赁型保障房房源公告,内容包括房屋位置、数量、结构、户型、租金标准及配租时间、地点、方式等;
(2) 登记:取得租赁型保障房租赁资格的申请人持相关手续到规定的地点办理登记手续;
(3) 入围: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已登记的轮候家庭进行资格复核,按照轮候优先次序确定入围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4)摇号:在公证机关、媒体、申请人代表的监督下,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配租房号;
(5)签约:申请人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西安市租赁型保障房租赁合同》及《入住公约》;
(6)入住:申请人持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开具的《入住通知单》,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物业管理等交房入住手续。
7、西安市租赁型保障房办公地址及咨询电话
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地址:房产交易大厦7层(西大街116号)
电话:87619419
8、高新区申请地点及联系方式
租赁型保障房的申请可在高新区人才中心及以下各社区进行领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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