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版
规范在修订过程中,遵循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以下是小编整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版解读,欢迎阅读。就跟随小编一起去了解下吧,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说明
此次局部修订工作,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标准编写规定及国家有关消防法规规定的原则,修订完善了儿童活动场所、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等涉及的基本防火技术要求,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了儿童活动场所的范围,加强了消防设施设置要求。
2.调整了疏散门的净宽度要求。
3.明确扩大封闭楼梯间和扩大前室在首层的安全疏散距离。
4.增加了有关高层木结构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5.明确了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的加强性防火要求。
此次局部修订共64条,分别为:
第3章:3.1.3、3.3.1、3.3.2、3.5.2、3.7.2、3.7.5(6条)
第5章:5.1.2A、5.1.8A、5.2.3、5.3.1、5.3.6、5.4.3、5.4.4、5.4.11、5.4.12、5.4.13、5.4.17、5.5.12A、5.5.14A、5.5.15、5.5.17、5.5.18、5.5.23、5.5.30、5.5.31(19条)
第6章:6.2.5A、6.2.9A、6.4.2、6.4.3、6.4.5、6.4.11A、6.7.4、6.7.7A(8条)
第7章:7.1.8A、7.2.1A、7.2.5A、7.4.1(4条)
第8章:8.1.2A、8.2.4、8.3.3A、8.4.1、8.4.2、8.4.2A、8.5.4A(7条)
第9章:9.3.6、9.3.15(2条)
第10章:10.1.1A、10.1.10、10.1.10A、10.1.10B、10.2.7、10.3.1、10.3.2A(7条)
第11章:11.0.1、11.0.2、11.0.3、11.0.4、11.0.7、11.0.10、11.0.12、11.0.12A、11.0.13、11.0.14(10条)
第12章:12.1.10(1条)
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部分章节介绍 8消防设施的设置 8.1 一般规定
8.1.2A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采用高位消防水池和地面(地下)消防水池供水。
高位消防水池、地面(地下)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分别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的全部消防用水量。
高位消防水池与减压水箱之间及减压水箱之间的高差不应大于200m。
美国消防协会《消防竖管和软管系统标准》NFPA 14第9.1.5条规定,消防给水系统的供水可采用市政直接供水、消防水泵供水和重力水箱供水等方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标准》NFPA 13第24.1.1条和第24.1.2条规定,每个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均至少设置1个自动供水水源,且应提供火灾延续时间内系统所需的流量和压力,该自动供水水源包括高位消防水池和市政供水。
超高层建筑采用屋顶高位消防水池并且高位消防水池储存全部消防用水量的供水方式,可充分利用自身重力满足高层建筑在任何时候的消防给水流量和压力,在发生火灾时无需启动消防水泵,提高了消防给水系统的可靠性,该供水方式目前已在广州电视塔、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等项目中广泛应用。本条总结工程实践经验,要求同时设置屋顶高位消防水池和地面(地下)消防水池,且有效容积均要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的全部消防用水量,进一步保障了火灾发生时的供水能力。
超高层建筑采用减压水箱分区供水时,如果减压水箱之间的间距大于200m,则其产生的静压大于2.0MPa,阀后压力高于0.7MPa,不利于消防队员展开灭火作业,因此要求减压水箱之间或者屋顶消防水池与减压水箱之间的高差不大于200m。
8.2 室内消火栓系统
8.2.4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内应设置与室内供水系统直接连接的消防软管卷盘,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0.0m。
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消防水龙是控制建筑物内固体可燃物初起火的有效器材,用水量小、配备和使用方便,适用于非专业人员使用。本条结合建筑的规模和使用功能,确定了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消防水龙的范围,以方便建筑内的人员扑灭初起火时使用。
轻便消防水龙为在自来水供水管路上使用的由专用消防接口、水带及水枪组成的一种小型简便的喷水灭火设备,有关要求见公共安全标准《轻便消防水龙》GA 180。
8.3.3A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电梯机房、电缆竖井内应设置自动灭火设施,厨房应设置厨房自动灭火装置。
本条规定旨在防止火灾沿竖向井道扩大蔓延。自动灭火设施可以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启动,也可以利用自身热敏元件启动。厨房火灾主要发生于烹饪部位的灶台、排油烟罩及附近排油烟管,在这些部位设置自动灭火装置能有效减小此类火灾危害。
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4.1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用途的丙类厂房,地下、半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丙、丁类生产场所;
(2)除粮食仓库外,每座总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棉、毛、丝、麻、化纤及其制品的仓库,占地面积大于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卷烟仓库,高层或高架丁类仓库,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丁类仓库;
(3)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1000m2的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类似用途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展览厅、观众厅等公共活动场所;
(4)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1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博物馆;
(5)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
(6)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电影院或乙等剧场,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
(7)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疗养院的病房楼,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1000m2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不少于200100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
(8)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旅馆建筑;
(9)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10)电子信息系统的主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
(11)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
(12)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13)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注: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用房及其公共走道,均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和声警报装置或消防广播。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能起到早期发现和通报火警信息,及时通知人员进行疏散、灭火的作用,应用广泛。本条规定的设置范围,主要为同一时间停留人数较多,发生火灾容易造成人员伤亡需及时疏散的场所或建筑;可燃物较多,火灾蔓延迅速,扑救困难的场所或建筑;以及不易及时发现火灾且性质重要的场所或建筑。该规定是对国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实践经验的总结,并考虑了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本条所规定的场所,如未明确具体部位的,除个别火灾危险性小的部位,如卫生间、泳池、水泵房等外,需要在该建筑内全部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火灾危险性的达到相应建筑规模的地上丙类及地下丙、丁类厂房,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要考虑了该类建筑面积大、同一时间内人员密度较大、可燃物多,对于地下场所还存在疏散及消防救援条件差等因素。
3商店和展览建筑中的营业、展览厅和娱乐场所等场所,为人员较密集、可燃物较多、容易发生火灾,需要早报警、早疏散、早扑救的场所。
4重要的档案馆,主要指国家现行标准《档案馆设计规范》JGJ 25规定的国家档案馆。其他专业档案馆,可视具体情况比照本规定确定。
5对于地市级以下的电力、交通和防灾调度指挥、广播电视、电信和邮政建筑,可视建筑的规模、高度和重要性等具体情况确定。
6剧场和电影院的级别,按国家现行标准《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和《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58确定。
7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疗养院的病房楼,考虑到其人员行为能力受限,均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本款规定的可燃物,不包括敷设在闷顶或吊顶内采取穿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的燃烧性能为B1级及以下的电线电缆。
10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的规定,电子信息系统的主机房为主要用于电子信息处理、存储、交换和传输设备的安装和运行的建筑空间,包括服务器机房、网络机房、存储机房等功能区域。
13建筑中有需要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设施主要有:机械排烟系统、机械防烟系统、水幕系统、雨淋系统、预作用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火卷帘、常开防火门、自动排烟窗等。
为使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人员能及时获知火灾信息,及早探测火情,要求在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居室、公共活动用房等老年人用房中设置相应的火灾报警和警报装置。当老年人照料设施单体的总建筑面积小于500m2时,也可以采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烟感探测器适用于受条件限制难以按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如规模较小的建筑或既有建筑改造等。独立式烟感探测器可通过电池或者生活用电直接供电,安装使用方便,能够探测火灾时产生的烟雾,及时发出报警,可以实现独立探测、独立报警。本条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用房”,是指现行《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规定的老年人生活用房、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
8.4.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
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具有语音功能的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
住宅底部设置的商业服务网点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为使住宅建筑中的住户能够尽早知晓火灾发生情况,及时疏散,按照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的原则,本条对不同建筑高度的住宅建筑如何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作出了具体规定。考虑到商业服务网点的火灾危险性,当多个商业服务网点的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4.2A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的消防联动控制总线应采用环形结构;
2旅馆客房及公共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且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房间内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
3疏散楼梯间内每层应设置1部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每2层应设置一个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
4避难层(间)、辅助疏散电梯的轿箱及其停靠层的前室内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信号应接入消防控制室,视频监控系统的供电回路应符合消防供电的要求;
5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建筑的首层。
根据国内外多年的研究,当察觉到火灾报警信号或闻到烟味,人们往往忽视这些初始的信号或将时间花在调查初始信息和形势的严重性,从而延误了可以更安全进行疏散的宝贵时间。高层建筑人员疏散所需时间长,特别是对于客房等场所,如能及早发出火灾声警报信号,将有利于缩短人员疏散反应时间。本条规定参考了美国消防协会标准《国家火灾报警规范》NFPA 72-2016的规定。
在楼梯间内设置消防电话插孔,可以方便救援人员安全可靠地进行联系和沟通;设置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既可以在疏散期间更好地稳定人员情绪,指导人员有序疏散,提高疏散效率,又可以在救援过程中及时向救援人员通报情况和发出指令。
为及时了解避难层(间)、辅助疏散电梯的轿箱及其停靠层的前室等部位人员的实时情况,增加了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的要求。
8.5 防烟和排烟设施
8.5.4A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水平穿越防火分区或避难区的防烟或排烟管道、未设置在管井内的加压送风管道或排烟管道、与排烟管道布置在同一管井内的加压送风管道或补风管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排烟管道严禁穿越或设置在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内。
本条旨在防止防烟和排烟管道在火灾时受到高温破坏,同时保证加压送风系统和排烟系统能够正常发挥作用。超高层建筑人员疏散时间较长,保证防排烟系统的连续有效性至关重要。因此,提出了防排烟管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的要求。
9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9.3 通风和空气调节
9.3.6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除尘器、排风机的设置应与其他普通型的风机、除尘器分开设置,并宜按单一粉尘分组布置。
根据火灾爆炸案例,有爆炸危险粉尘的`排风机、除尘器采取分区、分组布置是必要的。一个系统对应一种粉尘,便于粉尘回收;不同性质的粉尘在一个系统中,有引起化学反应的可能。如硫磺与过氧化铅、氯酸盐混合物能发生爆炸,碳黑混入氧化剂自燃点会降低到100℃。因此,本条强调在布置除尘器和排风机时,要尽量按单一粉尘分组布置。
9.3.15设备和风管的绝热材料、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宜采用不燃材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难燃材料。
风管内设置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的开关应与风机的启停联锁控制。电加热器前后各0.8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有高温、火源等容易起火房间的风管及其保温材料,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加湿器的加湿材料常为可燃材料,这给类似设备留下了一定火灾隐患。因此,风管和设备的绝热材料、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应采用不燃材料。在采用不燃材料确有困难时,允许有条件地采用难燃材料。
为防止通风机已停而电加热器继续加热引起过热而着火,电加热器的开关与风机的开关应进行联锁,风机停止运转,电加热器的电源亦应自动切断。同时,电加热器前后各800mm的风管采用不燃材料进行绝热,穿过有火源及容易着火的房间的风管和绝热材料也应采用不燃材料。
目前,不燃绝热材料、消声材料有超细玻璃棉、玻璃纤维、岩棉、矿渣棉等。难燃材料有自熄性聚氨脂泡沫塑料、自熄性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等。
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部分条例解读
1.《建规》: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
解读:“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作为定语也修饰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
(1)“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为并列的主语。
(2)其中的“任一楼层”不是指所有楼层,是只要其中有一层满足条件就符合要求。
(3)需要在24m及以上有一个符合要求的完整楼层。
(4)不包括住宅与公共建筑组合建造的情况。比如,住宅建筑的下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时,该建筑仍为住宅建筑。
2.《建规》: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执行。
解读:本条文中的“戊类仓库”应为单、多层,即单、多层同时修饰“戊类厂房”和“戊类仓库”。
3.《建规》:地下或半地下人员密集的厅、室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确定。
解读:本条文中的地下或半地下同时修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地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适用本条!
4.《自喷》:特殊应用喷头 specific application sprinkler流量系数K大于等于161 ,具有较大水滴粒径,在通过标准试验验证后,可用于民用建筑和厂房高大空间场所以及仓库的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 ,包括非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和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
解读:本条文中的民用建筑也是指高大空间场所。
5.《建规》: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解读:条文主语各就位之后是这样: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的(使用或生产液体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的(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6.《建规》 :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对于高层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民用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
解读:给大家分解一下这里面包含的建筑主体如下:
(1)高层民用建筑。
(2)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
(3)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
(4)单多层建筑公共建筑,举例: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商店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展览建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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