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 中国民法通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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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民法通则全文  http://lvshi.bj.bendibao/ Ben地宝律师 2009年5月30日 来源:Ben地宝  第一章 基本原则  Di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Yi,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Jian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Kuang,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Di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Gong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Guan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 当事人Zai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Min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Shi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民、法Ren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Ge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民事活动Bi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Jia政策。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Zhong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Jia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Di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Shi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Wai。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Zai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Fa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公Min(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Li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公民从Chu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Fa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Di十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Di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You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Shi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Yi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Wei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Di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Xing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Ying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Ren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Bu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You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Di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Min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Huo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Shen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De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Huo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Ding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Neng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Fa定代理人。  第十五条 公民以他De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Zhu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Di二节 监 护  第十六条 未成年Ren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Cheng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You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Yi)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Jie;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Peng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De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Cun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You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Zhe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Zai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Ren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Kuan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Zai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Min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Di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Neng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Yi)配偶;  (二)父母;  (San)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Wu)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https:///list/函数直线向左平移公式/朋友愿意承担监护Ze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Min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Dan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Huo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Shu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Yuan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De,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Wei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Di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Jian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Jian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Jian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Jian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Fa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Chan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You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Zi格。  第十九条 精神病人的利害Guan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Wu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Bei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Min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Jing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Gao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Neng力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Si亡  第二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Nian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Wei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Xia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Di二十一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Cheng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Dai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Ding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Guan。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De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Di二十二条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Zhi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Min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Di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Xi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Yi)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Yi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De。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Ming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Di二十四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Zhi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Ren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You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Shi法律行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被Che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Cheng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Yuan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Di四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Di二十六条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Jing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Hu。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二Shi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Xu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De,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二十八条 个Ti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Lv保护。  第二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Nong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Cai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Di五节 个人合伙  第三十条 个人He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Jin、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Di三十一条 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Pei、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Ding立书面协议。  第三十二条 合伙Ren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He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Di三十三条 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Zhun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Di三十四条 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Gong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Huo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De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Di三十五条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Bi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Ze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Dai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Chao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He伙人追偿。  第三章 法 人  Di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 法Ren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Du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Fa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Cheng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Di三十七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Yi)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Chan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Zu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Cheng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依照Fa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Quan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Shi九条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Suo。  第四十条 法人终止,应当依Fa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Di二节 企业法人  第四十一条 全Min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Ding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Neng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Qu得法人资格。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Ling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Ying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Gong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Ge。  第四十二条 企业法人应当在He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Di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Ta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Di四十四条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Zhong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Gao。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Li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Di四十五条 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Yi)依法被撤销;  (二)解散;  (San)依法宣告破产;  (四)其他原Yin。  第四十六条 企业法人终止,Ying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Di四十七条 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Zhi,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De,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Guan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Di四十八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Ta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Qi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中Wai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He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Ren,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Jiu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Dan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Fa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Yi)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Fa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Wu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Chou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Si)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Cai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Shi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Da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Qi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Di三节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Di五十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Ju有法人资格。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Ye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De,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Ban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Di四节 联 营  第五十一条 企业Zhi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Jing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De,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Di五十二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Jian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Ying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Suo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Zhao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Cheng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三条 企业Zhi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De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Tong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Zhang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一节 Min事法律行为  第五十四条 民事法Lv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Quan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第五Shi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Xing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  (Er)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Fa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六Tiao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Shi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Dang依照法律规定。  第五十七条 民Shi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Ren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Bian更或者解除。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Wei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Shi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Ren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Fang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Zai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Si)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Yi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Gong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Jia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Shi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Wei,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Di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Min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Xing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一  (Er)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Wei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第六十条 Min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Qi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六十一条 Min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Yin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Fang。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Shi,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Ren。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Sun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Dang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Huo者返还第三人。  第六十二条 民Shi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Wei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第二节 Dai 理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Yi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Dai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Min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Cheng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An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Fa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六十四条 Dai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Wei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Ding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Li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Li权。  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De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Xing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Shi。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Dang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Xian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Wei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Dan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Di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Li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Bei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You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Ming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Yi。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Ren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Dai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You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San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Dai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Zao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Di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Fa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Li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Ren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八Tiao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Ren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Xian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Gao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Ren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Jin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Ta人代理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 有Xia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Yi)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Er)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San)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丧Shi民事行为能力;  (五)作为被代Li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第七Shi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Dai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Zhe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代Li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代理人丧失Min事行为能力;  (四)指定代理的Ren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Wu)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De监护关系消灭。  第五章 民事权Li  第一节 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You权有关的财产权  第七十一条 财Chan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You、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Qi十二条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Gui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Qu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Fa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Di七十三条 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  Guo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Ren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Di七十四条 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Dong群众集体所有,包括:  (一)法Lv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Huang地、滩涂等;  (二)集体经济组Zhi的财产;  (三)集体所有的建筑Wu、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Wei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You的其他财产。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Zhao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Zuo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Guan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You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Ji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Zhe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Kou押、冻结、没收。  第七十五条 公Min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Chu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Xu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Fa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Hu,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Huo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Di七十六条 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  Di七十七条 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Chan受法律保护。  第七十八条 财产可以由Liang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Fen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Zi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Gong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An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Fen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Zai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Di七十九条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Gui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Ge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拾De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Gui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Di八十条 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Suo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Zhi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Shi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  Gong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Ji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Cheng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Gui定。  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Huo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八十Yi条 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Tan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Zhi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Wei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Yong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  Guo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He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Wa。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  公民、Ji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Yong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Cheng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Yi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  Guo家所有的矿藏、水流,国家所有的和法律规Ding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山岭、草原、荒地、Tan涂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Fa转让。  第八十二条 全民所有制Qi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Ying权,受法律保护。  第八十三条 Bu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Sheng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Jie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Guan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Zhi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Er节 债 权  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Zhao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Zhi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De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Zhai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Zhao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八十五条 合Tong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Xie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Di八十六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De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Que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第八十七条 Zhai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Zhao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Li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Fu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Zhai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Fu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Di八十八条 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Ding,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中You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An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Neng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  (Yi)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Xing,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  (Er)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Quan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Lv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San)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Fu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Fang的所在地履行。  (四)价款约定Bu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Jia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Jia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  He同对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De当事人享有申请权。  合同对科技Cheng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Quan利。  第八十九条 依照法律的规Ding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Dan保债务的履行:  (一)保证人向Zhai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Wu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Ren;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r)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Wei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Yi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Wu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三)当Shi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Ding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Huo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Quan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De,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四)按Zhao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He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Quan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Jia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Di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Di九十一条 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Bu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Yi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You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Shi,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Di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Zao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Shou损失的人。  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Ding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Jin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Ci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第三节 知Shi产权  第九十四条 公民、法人享You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Huo得报酬等权利。  第九十五条 公Min、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Di九十六条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Fa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Di九十七条 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Fa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者其他Jiang励。  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Ke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Qi他奖励。  第四节 人身权  Di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Di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Yong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Dao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Ge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Ge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Di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Bu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Di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De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Fang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Bai零二条 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Bao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第一Bai零三条 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Bao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Di一百零四条 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Tong受法律保护。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Shou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五条 妇女Xiang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Shi责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Di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Xing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Gong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Qin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Mei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Ying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Yin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Bu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Di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De,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Zhai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Ren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第一百零Jiu条 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Ta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De,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Yu适当的补偿。  第一百一十条 对Cheng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De,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Fa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i二节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第一Bai一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Lv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Yao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Sun失。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Fang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Ci所受到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在合Tong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Ding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Fan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Di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Ying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  Di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Tong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Kuo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Quan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一百Yi十五条 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Ren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一百一Shi六条 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Neng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Fang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再由上级Ji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  Di三节 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Shi七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Chan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Zhe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Ta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Shou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Dang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Min、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Yong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Zuo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Hai,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第一百Yi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Chang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Zhu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Si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Di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Quan、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Hui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Pei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Rong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Di一百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Ren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Yi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Di一百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Cai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Yi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Ze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Shi。  第一百二十三条 从事高空、Gao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Gong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Sun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Hai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Di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De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Cheng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Zai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Di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Shi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Di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Zhu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Luo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Dang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Chu外。  第一百二十七条 饲养的动Wu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Dang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De,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You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Dan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因正Dang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Wei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Dang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Er十九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Qing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Yuan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Cheng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Dang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Jin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Di一百三十条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Hai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Tiao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Jian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Shi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Yi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Di一百三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Shi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Min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Jian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Shi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Sun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Fen,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Chu外。  第四节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Shi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De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Er)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Si)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Liu)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Chang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Jiu)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Pei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Shi,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Ren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Huan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Fa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Ding处以罚款、拘留。  第七章 诉讼Shi效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Qing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Lv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Tiao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Yi)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Shou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San)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Ji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Bai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Dao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Zhi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Te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Chao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Su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八条  Di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Yue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Quan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Zhi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Di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Yi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Duan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Di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Yi照法律规定。  第八章 涉外民事Guan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四十二条 She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Ding。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De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Tong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Gong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Ren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Jia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Di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Wai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Di一百四十四条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Chan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五条 She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Yong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She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Zui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Si十六条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Wei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Jia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Zhu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Bu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Qin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Di一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Ren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Jian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Ba条 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Jia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的法定Ji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Bu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Yi百五十条 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Guo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Gong共利益。  第九章 附 则  Di一百五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Hui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Te点,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单行条例或者规Ding。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依照法律规Ding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者备An;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报Sheng、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Di一百五十二条 本法生效以前,经省、自治Qu、直辖市以上主管机关批准开办的全民所有Zhi企业,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可Yi不再办理法人登记,即具有法人资格。  Di一百五十三条 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Shi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Kuang。  第一百五十四条 民法所称的Qi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Gui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Gui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Bu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期间De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Yi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Qi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Wu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Di一百五十五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Xia”、“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De“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Di一百五十六条 本法自1987年1月1日Qi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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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第二节监护

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二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七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第四十九条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五十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第五十一条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第五十三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四条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五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第二节营利法人

第七十六条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第七十七条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第七十八条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第七十九条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第八十条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

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一条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第八十二条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九十二条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三条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第一百零三条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第一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第一百零八条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一十二条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一百二十四条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第一百二十五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第一百二十六条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第一百三十条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第一百三十一条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第一百四十一条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一百四十二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七章 代理

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委托代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节代理终止

第一百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第一百七十四条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八十一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二百条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第二百零一条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二百零二条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二百零三条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第二百零四条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百零五条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二百零六条本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整理的最新民法总则全文内容,从中不难发现,民法总则的内容十分详细,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了分类,确定了民法法律行为的效力。同时,也重新明确了民事诉讼时效及期间计算。按照最新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诉讼的时效为三年,较之前增加了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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