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论文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精选14篇)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欢迎阅读。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 1

  一、子公司与分公司税务筹划选择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比较选择。所谓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有效控制的下属公司或者是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一系列公司中的一家公司;所谓分公司是一指作为公司的分支构而存在,在国家税收中,它往往与常设机构是同义词。当一个企业要进行跨地区经营时,常见的做法就是在其它地区设立下属机构,即开办子公司或分公司,从法律上讲,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而分公司则不属于独立法人,它们之间的不同在于:一是设立手续不同,在外地创办独立核算子公司,需要办理许多手续,设立程序复杂,开办费用也较大,而设立分公司的程序比较简单,费用开支比较少;二是核算和纳税形式不同,子公司是独立核算并独立申报纳税,当地税务机关比较喜欢,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由总公司进行核算盈亏和统一纳税,如有盈亏,分公司和总公司可以相互抵扣后才交纳所得税。三是税收优惠不同,子公司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分公司只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可以享受免税期限、优惠政策等在内的各种优惠政策;而分公司作为非独立法人,则不能享受这些优惠政策。

  案例一:田园公司是一家拥有甲、乙两家分公司的集团公司,2009年公司本部实现利润4000万元,其分公司甲实现利润700万元,分公司乙实现利润500万元,该企业所得税率为25%

  [筹划分析] 将甲、乙设立为分公司,则该集团公司在2009年度应纳税额=(4000+700+500)×25%=1300(万元)。如果上述甲、乙两家公司换成子公司,该集团公司在2009年度应纳税额也是1300万元。

  案例二:田园公司是一家拥有甲、乙两家分公司的集团公司,2009年公司本部实现利润4000万元,其分公司甲实现利润700万元,分公司乙损500万元,该企业所得税率为25%,则该集团公司在2009年度应纳税额=(4000+700-500)×25%=1050(万元)

  [筹划分析] 如果上述甲、乙两家公司换成子公司,总体税收就发生了变化。假设甲、乙两家子公司的所得税率仍为25%。公司本部应纳企业所得税=4000×25%=1000(万元),甲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700×25%=175(万元),乙公司由于2009年度发生亏损,则该年度不应交纳企业所得税。那么,田园公司2009年度

  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000+175=1175(万元),高出总分公司整体税收:1175-1050=125(万元)。如果总公司与子公司所得税适用率不同,则上述情况又会发生变化。

  案例三:若上例中田园公司和甲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甲、乙均为15%。2009年度公司本部实现利润4000万元;甲、乙两家子公司分别实现利润200万元和300万元。

  [筹划分析] 则2009度:公司本部应纳企业所得税=4000×25%=1000(万元) 甲子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200×15%=30(万元) 乙子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300×15%=45(万元) 蓝天公司总体税收=1000+30+45=1075(万元)

  若将上述两家子公司改成分公司,则田园公司整体税收=(4000+200+300)×25%=1125(万元)

  [筹划结果]这样设立子公司比设立分公司减轻投资者税收1125-1075=50(万元)。可见,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各有利弊。由于法律上认为子公司和母公司不是同一法律实体,因而子公司的亏损不能并入总公司帐上;而分公司和总公司是同一法律实体,其在经营中发生的亏损可以和总公司相抵。因此,当企业扩大生产经营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时,在生产经营处于起步阶段、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的情况,考虑设立分公司,从而使分公司发生的亏损在总公司冲减,以减轻总公司的负担。而当生产经营走向正轨,产品打开销路,可以盈利时,应考虑设立分公司,可以在盈利时保证能享受低税率税收优惠的政策。

  二、运用职工福利的筹划方法

  1、案例内容:

  北京新华实业公司为了增强自己在竞争中的凝聚力与生命力,准备提高工人工资水平,增强内部员工生产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但在如何提高工人工资水平,即采取何种方式提高工人工资水平上,领导者之间出现了意见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可以采取直接增加工资的方式;另一种观点认为,直接增加工资的方式不可取,因为个人工资水平的提高,个人所得税中交纳额也就相应增大,所以,现金增加的方式不一定有利于工人生活消费水平的有效提高,他们认为可以采取实物分配的方式,如给工资达到一定基数的职工购买小汽车,这样对个人、企业双方都有好处,是一个“双赢”的方式。 那么,北京新华实业公司究竟该应选择哪种方式呢

  2、筹划分析:

  [筹划分析1]从工人角度看,如果企业采取直接增加工人工资的方式,从表面上看,工人的工资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工资达到一定数额是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这样看来,增加的现金收入一部分用在了税负支出上,而只有扣除了税收的那部分才真正可以用来提高自己的生活消费水平。如果企业采取一定的实物分配形式,而不是采取直接增加工资的方式,那么对个人而言,就不用交纳那部分的个人所得税了。举例来说,现代家庭都渴望有一辆家庭小轿车。企业如果能为内部员工着想,那么直接购买汽车分配给职工不是更好吗?一方面,可以减少员工的'纳税负担,另一方面,对员工而言可以早一点实现自己的“轿车之梦”。

  [筹划分析2]另一方面,从企业角度来看,如果企业采取实物分配的方式,企业本身也有很多效益。首先,表现在费用的增加,所得税的抵减。企业利用这种方式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其次,工人福利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增强工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对企业而言,这是一笔不对估量的无形财富。另外,企业可以吸引各方面的人才,提高内部员工的整体技能素质。采取第二种方式对企业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但关键是现在很多企业没有意识到从税收的角度加以分析。

  3、筹划:

  企业为职工提供车辆,职工不用加薪,也不会支付车辆使用税。而对企业来讲,当职工的税金支付影响其消费水平时,就要考虑采取加薪措施,增薪必然会引起税收变化,反面导致企业支付量的扩大。因此,由企业承担部分费用的作法,往往会使职工、企业双方受益。由企业向职工提供的各种福利设施,若不能将其转化为现金,则不必计入个人所得,这样,企业通过提高职工福利,而不大幅度加薪于职工,可以促使职工少交纳个人所得税。上面提到的由企业提供车辆只是其中的一种方式,其他方式还包括企业提供和安排免费医疗福利、家具及依宅设备、免费膳食等等。但是,这种方式也不是十全十美的。首先,企业要有能力提高职工的薪水,如果企业本身资金运转困难,那么提高职工的薪水是不切实际的。种种的方案措施也就成了空中楼阁,毫无价值。其次,这需要企业与职工的积极配合,职工要为企业着想,不能在个人利益驱使下不顾集体利益。那种采取多报账、多花费手段的职工实际也就会加重企业的负担,这样原本非常好的计划将会适得其反,甚至有可能造成企业内部的分散,不利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对于工资、薪金收入者来讲,企业支付的工资是申报个人所得税的依据。如何保证个人消费水平的提高而又不加重税收负担,这是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主要问题。所以,采取适当的方式,提高职工工资实际消费水平是关键,在实施的过程中需要职工与企业的积极配合,这样既有利于企业的长期经营与发展,也有利于工人实际消费水平的提高。

  三、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筹划

  税收优惠政策是税收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某些特定的课税对象、纳税人或业务给予的税收鼓励和照顾措施,国家制定优惠政策就是鼓励企业加以利用。一般地说,税收优惠政策有减税、免税、出口退税、先征后退等,企业经营者通过合理筹划可以最大限度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合理避税。

  案例一:甲企业是设在境内的一个技术开发企业,在2009年度发生的技术转让业务如下:

  向乙公司转让一项技术,金额700万元,转让价款当年全部收到。甲公司在2009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700-500)×25%×50%=25万元。

  筹划方案:将技术转让收入分两个纳税年度收回,每年回收额均不超过500万元,两年均不用缴所得税

  筹划结果:少交所得税25万元。

  案例二:华瑞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公路建设工程公司,2009年度承担了一项国家重点工程项目,该项目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2009年10月1日工程完工。2009年度取得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预计今后五年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均为300万元。华瑞公司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筹划思路:华瑞公司2009年并没有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而是缴纳了2009年10-12月三个月的企业所得税15万元,把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限选择在2010年。

  筹划结果:公司2010年享受减免的企业所得税将达到75万元,与2009年的企业所得税额15万元相比,两种方案税负差额高达60万元。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 2

  一:什么是税务筹划呢?

  简单的说,就是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前提和范围内,对企业即将进行的投资、建设和各种经营活动等进行周密的事前规划,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地降低税款和增加企业整体收益的最佳效果。

  但是要特别注意的一点就是,绝对不能把税务筹划和不法企业的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等同起来。这两者具有本质的区别,税务筹划最根本的原则就是不违反国家法律,这是一种合法行为。而偷税漏税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而且税务筹划是在经营活动发生之前所做的一种事前行为,偷税漏税则是在企业一系列运作活动之后发生的.事后行为。要对税务筹划有一个正确准确的认识,才能很好地进行税务筹划工作。

  二:税务案例分析

  案例一:

  长江公司委托黄河公司将一批价值160万元的原料加工成甲半成品,加工费120万元。长江公司将甲半成品收回后继续加工成乙产成品,发生加工成本 152万元。该批产品售价1120万元。甲半成品消费税税率为30%,乙产成品消费税率40%。如果长江公司将购入的原料自行加工成乙产成品,加工成本共计280万元。

  分析: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税负有差异,在进行消费税筹划时,纳税人应事先测算哪一种方式税负较轻。在计算消费税的同时,还应计算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它与加工方式无关,这里不予涉及。

  委托加工方式下:

  (1)长江公司向黄河公司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160+120)÷(1—30%)=400(万元)

  应缴消费税=400×30%=120(万元)

  (2)长江公司销售产品后,应缴消费税:1120×40%—120=328(万元)

  自行加工方式下:

  长江公司应缴消费税=1120×40%=448(万元)。

  可见,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比委托加工方式的税负重120万元。

  案例二:

  某煤炭销售公司年销售煤炭60万吨,销售单价 300元/吨,购进单价200元/吨,全部采用公路运输,运费为50元/吨。因运费支出金额较大,该公司又出资成立了一家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两家公司所得税税率一样。2006年运输公司全年运费收入为3100万元,而运输销售公司煤炭收入占到了3000万元,其他运输收入仅100万元,全年油耗和修理费用高达1200万元,占到了整个运输收入的近40%。

  分析:如果将两家公司合并,结果如下:

  合并前:煤炭销售公司每年应缴纳增值税:

  60x300x13-60x200x13-60x50x7=570(万元)。

  运输公司应缴纳营业税:3100x3=93(万元)。

  两公司合计应缴增值税和营业税663万元。

  合并后:公司运销煤炭为混合销售行为,只缴推荐增值税,而不缴纳营业税,其他运输收入为兼营业务收入,仍然缴纳营业税,但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应该转出。油耗和修理支出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公司进项税额为:1200+117x17=174.4(万元);

  兼营收入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

  174.4x100+3100=5.6(万元);

  其销售煤炭应纳增值税为:60x300x13-60x200x13-(174.4-5.6)-=611.2(万元);

  兼营业务收入应缴纳营业税:100x3=3(万元)。

  合计应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为: 614.2万元。

  两公司合并后年节省流转税663-614.2=48.8(万元),节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48.8x(7%+ 3%)=4.9(万元)

  合计可节税53.7万元。

  案例三:

  利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减轻税负。

  折旧年限的确定: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的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的会计利润后移,在税率稳定的情況下,所得税的延期缴纳,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下面以某企业为例,某外商投资企业有一辆价值500000 元的货车,残值按原价的4%估算,估计适用年限为 8年。

  分析:

  1.按直线法计提折旧额如下:

  500000x(1-4%)1/8-60000(元)假定该企业资金成本为 10%,则折旧额节约所得税支出折合现值如下:

  60000×33%x5.335=105633 (元)

  2.如果将折旧期限缩短为 6年。则年折旧额如下:500000×(1-4%)/6-80000(元)

  因折旧而节约所得税支出,折合为现值如下

  80000×33%×4.355=114972(元)

  尽管折旧期限的改变,并未从数字上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税负的总和,但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后者对企业更为有利。当税率发生变动时,延长折旧期限也可节税。

  三、总结:

  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甚为重要,它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最终效益,而在运行过程中进行税务筹划工作的时候,财务人员及纳税人应事先对税务筹划有相当程度的了解,这样才能辅助企业选择正确的规划方案,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 3

  一、纳税人的筹划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身份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以法人主体为标准纳税。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 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并且采用了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相结合的双重标准来判断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注册 地标准较易确定,因此,筹划的关键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实际管理机构一般以股东大会的场所、董事会的场所及行使指挥监督权力的场所等来综合判断。《企业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其定义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二、计税依据的筹划

  1.收入的筹划

  收入确认金额是在确认收入的基础上解决金额多少的问题。商品销售收入的金额一般应根据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确定,无合同和协议的,应按购销 双方都同意或都能接受的价格确定;提供劳务的总收入,一般按照企业与接受劳务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金额确定,如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增加或减少交易总额的,企 业应及时调整合同总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中的金融企业利息收入应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存、贷款利息确定;使用费收入按企业与其资产使用者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确定。

  但是,在收入计量中,还经常存在各种收入抵免因素,这就给企业在保证收入总体不受较大影响的前提下,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 间。如各种商业折让、销售退回,出口商品销售中的外国运费、装卸费、保险费、佣金等于实际发生时冲减了销售收入。因此,在计算商品销售收入中应尽可能考虑 这些抵免因素,以减少计税基数,降低税负。

  2.扣除项目的筹划

  (1)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 费的筹划。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按标准扣除,未超过标准的按实际数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因此,在准确确定工资、薪金合理 性的`基础上,尽可能多的列支工资薪金的支出,超支的福利可以以工资薪金的形式发放,工资总额增加,按工资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准予扣 除的金额也会随之增加,因而在减少所得税税负的同时还可以增加职工的教育和培训机会,改善职工福利,提高职工工作积极性。

  (2) 业务招待费的筹划。依照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 入的0.5%。其中,当年销售(营业)收入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设定了双重标准。税法对 这两个条件采用的是孰低原则。也就是说,企业发生的招待费,其中40%是肯定要交税的,而剩下的60%,还要看其是否超过了营业额的0.5%。如果超出 了,要就超出部分缴税。因此,企业应避免招待费的过度支出。

  (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筹划。《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 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准予结转以 后的纳税年度扣除。虽然超出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但扣除时间是多长,要看企业以后的经营情况,是一个不确定的因素。因此,从筹划的角度考虑,支出应 尽量在限额内。

  税法将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进行合并按规定比例税前扣除,那么企业的部分业务宣传可以将自行生产或委托加工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当作礼品赠送给客户,既达到广告的目的,同时又可以降低成本。

  (4)对外捐赠的筹划。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虽说是限额扣除,但由于会计利润是以会计准则为标准计算得来的,可调控的空间比应纳税所得额大;另外,企业也可以结合自身情 况,适度进行捐赠,这样既会对社会作出贡献,同时也可以扩大企业知名度,树立良好形象和声誉,为企业产品的销售和拓展市场都有积极的作用。

  三、税率的筹划

  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25%,比原暂行条例的规定低8个百分点。除此之外,实施细则中规定有两档优惠税率分别为15%和20%。因此,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

  1.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税率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 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所以,小企业可以考虑调整企业从业人 数、资产总额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使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从而适用20%的低税率。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税率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 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据此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可以考虑调整企业的产品(服务)范围、提高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和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等,使其成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而适用15%的低税率。

  3.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决定减征或者免征。因此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积极争取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支持,以享受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的优惠。

  四、优惠政策的筹划

  1.优惠年度

  合理选择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年度,让企业的优惠年度分布于企业利润最大年度,从而最大限度地节约税款。对于新办企业,如为年度中期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 营不足6个月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以推迟至下一年度计算。如果新创办的符合减免 条件的企业当年实际经营不足6个月,而且能够预测到第二年的经济效益较当年好,则可以选择第二年为免税年度,这样享受到的优惠更大。

  2.投资地区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为了适应各地区不同的情况,相继对一些不同的地区制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从而为进行投资地区的税务筹划提供了空间。投资者选择投资地 点,除了考虑投资地点的硬环境等常规因素外,不同地点的税收差异也应作为考虑的重点。税收作为最重要的经济杠杆,体现着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税收政策。因此投 资者应选择既能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又能使企业获得最大经济效益的区域投资方案,作出投资决策。

  3.投资项目

  现行税制对投资项目不同的纳税人制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国家实行税收倾斜的企业类型有国家科委主管的高新技术企业、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企业、街道创办的 福利生产单位、安置“四残”人员的企业、水利部门举办的企业、农业部门举办的企业等。同时,税法还对下列产品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第三产业的发展项目,可 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老、少、边、穷”地区的新办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 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投资者应综合考虑目标投资项目,结合税收优 惠政策,合理筹划。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 4

  一、充分列支已经核定的准备金

  财产保险行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为防备风险,公司一般都提取准备金。因为财产保险公司的成本有些是估算成本,所以准备金一般无法准确计算,这使得财产保险公司在成本列支方面有自己的特色。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通过允许财产保险公司提取各类准备金并允许税前扣除来分担财产保险公司的风险。

  由于财产保险承保的期限一般是一年,收取保费的时间可能在一年中的任何一天,所以财产保险的计算年度是从收取保费之日起到次年对应日,但根据财务和税务规定财产保险公司的会计核算年度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是从1月1日到12月31日,这就导致了财产保险年度和会计、税收核算年度不一致的问题,因此年终会计结账时,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保费收入虽然已经全部被确认了,但是实际上还有一部分保险责任并没有到期。对于这个问题,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通过允许财产保险公司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允许税前扣除来分担财产保险公司的风险。

  目前财产保险公司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方法常用的主要有三种:二分之一法、二十四分之一法、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从企业所得税筹划的角度来看,因为未到期准备金可以税前全额扣除,所以筹划原理也就是只要比较一下三种方法下计提的准备金大小,哪一种方法计算出来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更多,那么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更多,从而节约企业所得税款。因为可以税前扣除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数额等于保费收入乘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比例,也就是说在财产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相同的情况下,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的比例如果越大,那么可以税前扣除的准备金就越多,企业所得税就越少,从税收筹划角度来说就越有利。

  再如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一般包括已发生已报案、已发生未报案、理赔费用三个部分。对于未决赔款准备金,通常的评估方法有两种:逐案估算方法和使用统计方法估算。由于这两种方法各有一定的优缺点,所以这两种方法在实务当中都有采用,因此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讲,财产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估算结果较大的方法,以最大限度地列支未决赔款准备金费用,从而节约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款。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准备金的提取也不是无限度的提取,应视国家的法律规定、财产保险集团公司的财务规定、集团战略安排等因素而定。

  二、做好费用的区分工作,充分利用税收政策

  随着行业的竞争,作为提供服务的行业,财产保险公司为了更好的服务和回馈客户,对赞助支出和广告宣传极其注重。比如制作节日小礼品、户外广告等费用都是作为公司的日常费用列支。然而,2008年新税法规定与经营有关的广告宣传费允许在税前按一定比例扣除,而企业发生的各种与经营无关的赞助支出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实际操作中,因为种种客观原因,稍不注意,两者往往相互混淆。从税收筹划角度讲,财产保险公司财务人员在实际会计操作中应注意严格区分业务赞助费与广告宣传费,千万不能把广告宣传费当成业务赞助费处理,只有这样才能享受广告宣传费税前扣除的税收政策;同时,财产保险公司在进行广告业务宣传时,必须从相关广告媒体取得税务部门认可的广告费发票,使经营性的广告支出与非经营性的赞助支出严格区分开来,以达到费用抵扣的目的,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此外,2008年新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做出了新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但新税法对公司的会议费支出并没有规定扣除比例,只要是公司实际发生的会议费支出,包括在会前、会中和会后所产生的会议室租金、参会人员食宿费、会议用品、会议纪念册等支出,可以全额在税前列支。该规定对于财产保险公司而言,具有一定的税收筹划空间;因为对于财产保险公司来说,由于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会议事务和业务招待比较频繁,因此要求财务人员在日常会计核算中应准确区分会议费和业务招待费,切勿将会议费中的参会人员食宿费作为业务招待费处理,从而增大了业务招待费的金额,导致业务招待费超标使用,致使超标部分无法在税前抵扣。同时财务预算人员在日常预算工作中应加强业务招待费预算管理,争取享受最高限额抵扣。并且积极开展会议费筹划,根据业务性质合理开支会议费和业务招待费,确保会议费全额据实列支,充分利用税收政策。

  例如,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现有职工120人。2009年终报表反映营业收入为2000万元,企业当年业务宣传费的账面列支数额为15万元。年终汇算清缴时,经其税务代理中介机构一一漳州某税务师事务所审核,企业按营业收入0.5%的比例列支10万元的业务宣传费,超限额标准的5万元业务宣传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代理人员向企业财务咨询情况后,调查发现该企业发生的一笔8万元展览费可在业务及管理费用中列支,但企业却将其列入了“业务宣传费”。原因在于。企业参加保险行业业务拓展博览会展销时,未按规定取得展览的合同书、邀请函等凭证,仅有一张发票,摘要是“展览费”。按照企业的账务处理,这项费用应该属于“业务宣传费”,属于限额扣除项目。经该财险公司与展览会组织机构协商,特有关凭证补齐后。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按照税法规定重新进行了调帐处理。最后公司依法取得所需的合理、合法的证明材料,记入了销售费用。一笔8万元的费用,按25%所得税计算,则可以节约12500元的税收成本。

  三、实行薪酬改革制度,最大限度利用税收政策

  员工薪酬支出是财产保险公司的一大费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中,员工薪酬支出按新税法规定的可以全额扣除,但这并不是无条件的随意列支,而是要参照同行业的“合理支出”。但是仅凭这种方法还是无法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实际上,财产保险公司员工构成比较复杂,有多种编制的人员。在公司司机、保安和临时性员工等人员的聘用上,如果能采取与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该部分人员编制归属人力资源管理公司并由该公司负责统一管理,财产保险公司只需要支付用工费用、则该部分员工工资则不按职工薪酬计算,而按公司费用处理。而且该费用按税收政策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这样,财产保险公司在实现用工方式转变的同时也在企业所得税筹划方面前进了一大步。

  另外,为了最大限度利用税收政策,财产保险公司还要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方面进行税收筹划。2008新税法规定: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2%、2.5%的标准扣除,未超过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除职工教育经费外)。在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筹划中,为最大限度实现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财务人员应对职工福利费进行单独设账核算。从而严格按最高标准提取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尽量避免多提或者少提导致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的调整;另外,会计核算人员也要注意在工会经费的计提中应该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同时不要超标发放、拨缴工会经费和职工福利费,否则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超标部分都要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项目补缴税收。

  四、社会捐赠中的税收筹划

  2008年新税法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于金融、保险企业来说,其用于公益和救济性的捐赠支出的扣除比例为1.5%.虽然比例较小,但是如果捐赠的基数够大,这也是公司一笔不小的收益。公司如果直接向受赠人捐赠则不允许进行税前扣除。如果是公司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情况,则应当提供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证明,否则将无法取得合法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因此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人员必须重视捐赠活动税收筹划管理,从会计基础工作上做到以下几点:

  ①捐赠的机构一定要选择税法认可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或者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此来确保捐赠支出依法得到扣除;

  ②公司如果有非货币性资产的捐赠,在公允价值方面一定要取得有关凭据,以便能提供注明其公允价值的证明,从而取得合法的捐赠票据;

  ③注意公司的捐赠扣除限额,特别是在捐赠支出金额较大的情况下,可通过分期分次捐赠,事先设计好各年捐赠支出,从而享受税前全额扣除的政策。

  例如,某财产保险公司2009年度实现利润5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公司为了回报社会及奉献爱心,决定向四川地震灾区捐赠30万元。在捐赠总额不变时,有下列2种捐赠方式选择:

  ①纳税人不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做公益、救济性捐赠或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②纳税人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做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不属可以全额扣除的情况)。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第①种情况,其应纳税所得额不能作任何扣除,故其应纳所得税税额500×25%=125万元。第②种情况,其捐赠支出在扣除限额内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故其应纳所得税税额为[500-500×1.5%]×25%=123.12万元。节税18800元。可见,企业以第②种情况捐赠,现金流出最少,获得利益最多。

  五、充分利用税收条款和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凡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因此,财产保险公司也可以自己投保,以减少自身风险,同时减少企业收入,以达到减少企业所得税的筹划目的。

  《企业所得税法》第18条规定了亏损弥补政策,这一条例适用于不同经济成份、不同经营组成形式的企业。目前由于经济危机的影响,随着竞争环境的日益恶化,财产保险公司基本都在亏损,这时候充分利用这条政策,可以为公司减少不少企业所得税。

  例如,某财产保险公司设立已经两年,公司第一年亏损20万元,第二年亏损15万元,第三年预计将盈利50万元。公司经过筹划,决定当年购置价值100万元的固定资产(查勘车等),预计使用4年(不考虑残值)。这样,当年折旧额为25万元,可冲减企业当年获利收入25万元,加上企业前两年的35万元亏损,企业当年由盈利50万元转为亏损10万元。这样,财产保险公司就递延了获利年度,为其带来了一定的税收好处。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 5

  纳税筹划就是指纳税人在法律所允许范围内,利用合理的方式和手段,使得企业经营与财务活动的纳税税额尽量减少,从而使得纳税人获得最大税收利益的整个过程与行为。从本质上讲,纳税筹划的最终目标与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是一致的,即实现企业经营效益的最大化。

  一、企业实施纳税筹划的重要作用

  (一)合理控制企业所得税缴纳风险。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纳税成本具有如下两个特点:其一为现金性;其二为企业收益变现程度的非对称性。从企业自身的角度来看,整个经营过程中的现金周转具有对应的约束性,在纳税支出等方而缺乏应有的灵活性。尤其是对大型企业集团而言,其由多个子公司或者不买构成,在纳税现金流量等方而的安排和筹划比单个企业更具灵活性,不但能够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而且能够最大限度的控制企业所得税缴纳的风险。

  (二)优化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通过合理的纳税筹划能够对企业的财务管理进行优化,能够使得企业的资源得到最大程度的整合和优化,保证企业内部各个部门以及企业集团各个子公司的资源得到合理配置,这也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目标通过实施纳税筹划体现了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协同管理与市场竞争优势,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三)综合考虑外界诸多因素对企业财务管理总目标的影响。企业在确定财务管理目标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经营环境因素的影响,保证所制定财务管理目标的可行性。同时,还应该综合分析企业经营成本、收益与个人利益的需求。因此,企业在财务管理过程中必须基于企业收益成本、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利润最大化的基础上,利用对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税率差异等方式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使得企业的整体利润得到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得到提高。

  二、企业经营之初的纳税筹划

  (一)企业组织形式的合理选择。随着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其具体的组织形式也日趋多元化,而且每一种组织形式所承担的税收负担存在对应的差异。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企业通过纳税筹划的方式,并结合当地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选择最为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实现企业税收负担的控制,从而实现企业税后利润的提升。

  (二)劝结合自身发展需要合理选择投资区域为了保证区域经济的整体发展平衡,我国在制定对应税收法律的`过程中,会针对特殊区域,例如,在我国技术开发区、西部地区以及经济特区,会针对对应的企业采用相对优惠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实现当地经济的迅速发展,从而达到维持区域经济发展平衡、高新产业技术发展,实现我国科技生产力整体水平的提高。考虑到这种特殊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核心产业布局等方而要进行针对性的纳税筹划,结合企业的实际发展状况,在对应的区域进行全而的投资建设,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使得企业的税收负担得以减轻。

  (三)企业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的资本结构及筹资活动是开展系列经营活动的基础,而合理的纳税筹划能够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实现企业筹资活动得以顺利开展。由于企业的筹资行为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业绩,在具体的实时过程中通过调整资本结构而达到目的,其资本结构的合理性直接制约着企业经营所而临的风险,而且在很大的程度上减轻企业税负,提高税后收益。而筹资方式的选择会直接影响企业的预期收益以及整体税负水平。在选择筹资方式的过程中,要根据对应的筹资特点,从负债筹资、权益筹资等方式中选择合理的筹资方式

  三、经营过程中销售结算方式的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针对企业所采取结算方式的不同而采取的确定时间存在对应的差异,从而导致企业所得税纳税时间存在对应的差异。

  (1)在销售过程中使用直接收款结算的方式,不论货物是否己经发出,都必须以货款收入或者获得索款凭证之后,并将提货单作为确认收入的时间;

  (2)通过赊销和分期的收款结算方式进行销售时,以合同所约定额度收款时间作为企业的收入确定时间;

  (3)当通过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进行销售时,将商品的实际发出时间,并将发票账单提交至银行办理托收手续的时间作为收入的确定时间;

  (4)使用委托代销的结算方式进行销售时,应以受托方在按要求将商品销售完成之后,并开具售货清单给委托方作为企业的收入确认时间;

  (5)使用预收货款的结算方式进行销售时,应该讲货物的实际发出时间作为收入的确认时间。

  而在企业的实际经营过程中,企业销售过程中采取不同的结算方式对收入确定时间进行合理控制,从而使得纳税义务的执行时间得到延缓,从而为纳税筹划争取时间。当前,我国对企业税收义务发生的时间以及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都在税收制度以及会计准则等方而有具体的规定,从而使得企业的纳税义务实际发生时间可能会早于企业的实际收入时间,从而导致企业的资金流量迅速增加,导致企业的经营成本增加、企业经营效益下降。所以,在纳税筹划的过程中,应该尽量避免法律中对于销售收入确认时间早于企业实际收入的时间,并争取做到晚于实际的收入时间,从而使得企业的纳税时间延后,为资金争取对应的时间价值。这对于那些主要实施年终销售的业务,在签订销售合同的过程中完全可以采取不同的结算方式将收入确认时间延后至次年,从而有效控制纳税时间,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为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提供良好的资金环境。

  四、企业集团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其他纳税筹划

  (一)合理选择存货计价方式。在实际的经营管理过程中,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情况在存货的发货过程中,使用加权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将企业的实际经营成本计算出来,从而达到精确计算企业经营成本的目的,为企业赋税的减轻提供参考采取不类型的存货计价方式,时还会产生对应的利润以及存货股价,在对应程度上会影响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因此,在选择存货计价方式的过程中,要结合企业自身的发展形势以及实际的财务状况,达到降低企业纳税成本的目的。例如,当物价下跌时,企业应该选择先进先出的存货计价方式;若物价波动频繁,则应该使用加权法进行成本核算,为纳税筹划提供合理的依据。

  (二)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的折旧是完成企业固定资产从生成到投入使用的过程中商品价值的应用以及价值的转移。因此,在计算企业的纳税额度过程中,应该讲固定资产折算在外。在实际的经营管理过程中,企业应该对该特点予以充分利用,为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提供途径。通常,当企业的税率保持不变时,企业可以通过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方式使得企业的纳税时间得以延缓。

  结语:追求经营效益的最大化是企业的财务目标,是在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企业保持竞争优势的必要条件,税务筹划为企业实现这一财务目标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近年来许多财务会计工作者和企业领导层都对税务筹划工作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从纳税理念到实际运用等诸多方而都做了深入广泛的研究探讨,在国家法定的框架下通过税务筹划方式减轻企业的经营负担,提高经营效益,实现财务目标。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 6

  1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与税务筹划的概念

  1.1 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是在生产经营中充分结合知识和技术,加大研发费用,拥有高密集性的科技型人才,以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创新产品或创新技术服务的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符合各项认定条件。

  1.2 企业所得税及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是对营业利润的课税,税负的大小直接影响税后利润的多少。企业以盈利为目,在收入确定的情况下,降低成本可以取得更多利润。税收成本是总成本的一部分,企业所得税是税收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直接税,不易转嫁。税务筹划是企业在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通过对企业筹资、投资、经营等活动进行事先筹划,降低税务成本,使企业利润最大化。

  1.3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主要特点

  1.3.1 提前筹划性

  由于我国税务会计的原则是权责发生制,企业所得税核定用的是历史成本,所以企业所得税筹划需在事前筹划。若企业涉税业务已经发生,相应的纳税义务已经形成,由于税收的强制性,任何违法的偷逃、隐匿行为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此时已无税务筹划的可操作空间,即无法进行税务筹划。

  1.3.2 合法性

  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必须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具体包含3层意思:一是符合现有的税法;二是不能违背国家财务会计、经济法规;三是要时时关注我国税法的变化。由于税法具有很强的时效性,超出适用期间的筹划将造成事实上的违法,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

  1.3.3 注重成本效益

  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是为实现更好的效益。税负最轻不一定是最优方案,在考虑税负的增减时,还要考虑收入的增减。若收入增加比例超过税负增加比例,该筹划方案就具有合理性。另外,要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不同的筹划方案应将不同时期的税负折算成同一时点的价值进行比较。

  1.3.4 防范税务风险

  税务筹划必须熟悉税法、财务、经济等各项法规,应随时关注相关的新政策,以对抗各项法规的时效性,消除税务风险。

  2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

  2.1 税率优惠筹划

  根据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25%。

  2.1.1 案例

  A企业有正式员工500人,目前有49个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必须同时满足8个条件,A企业只有这一条未满足。

  2.1.2 优惠筹划方案

  A企业本年预计应纳税所得额为1 000万元。

  方案一:由于不能全部满足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需的8个条件,因此不能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故不能享受所得税优惠税率,企业所得税适用的税率为基本税率25%。应纳企业所得税=1 000×25%=250万元。

  方案二:通过内部人员岗位调整或招聘1名满足条件的科技人员,使A企业完全满足认定条件,则可申请通过认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适用的税率为优惠税率15%。应纳企业所得税=1 000×15%=150万元。

  2.1.3 结论

  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应当选择方案二。

  2.2 应税收入筹划

  根据会计法规相关规定,收入确认的原则是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通过对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时间进行合理筹划,可通过延迟收入获得更多的货币时间价值,减轻税负。例如,企业所得税中支付手续费委托代销商品的收入确认时间为收到代销清单时。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时,如果没有收到代销商品清单,即使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仍然不能确认这笔收入。当期收入少,则应纳税所得额小,也决定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小。收入总额包括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一般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时间、金额和增值税一致,确认金额均不含增值税金额,但有一些特殊情况,需正确核算,否则要进行纳税调整。

  对于增值税,如果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租赁服务,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当天。例如,2021年1月1日,A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一项不动产租赁合同,一次性预收5年含税租金109万元,增值税税率为9%。则2021年应纳增值税=109/(1+9%)×9%=9万元,2021年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的总额为预收款109万元减9万元增值税后按5年期平均分摊计入2021年度的收入,即2021年企业所得税确认的收入为20万元,而不是100万元。

  2.3 税前扣除项筹划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存在某些差异,因此有些税前扣除项目需要调整。差异产生的原因是税务会计要考虑支付能力,在纳税人最有支付能力时支付税款,又顾及收入和费用的实现具有确定性,还要保护政府 财政税收。例如对于某些费用的扣除,财务会计出于谨慎性原则列入的暂估和减值准备、坏账损失,在税务会计中不被认可。税务会计为保护政府税收收入,根据历史成本原则认定该经济行为已经发生,则产生相应的纳税义务。税法有不允许扣除的项目,还有限额扣除项目。

  在筹划限额项目时,应尽量把金额控制在限额内,尽可能避免因超出限额发生纳税调整。限额扣除项目包括3大类:一是以工资薪金为基数的限额扣除,包括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党组织工作经费支出;二是以销售收入为基数的限额扣除,包括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三是其他限额扣除,包含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公益性捐赠支出、手续费和佣金支出、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所得结转弥补。所得税税务筹划要结合利润等指标全面考虑,不能只依靠增加支出降低纳税额。

  2.3.1 案例

  (1)案例分析:A高新技术企业2020年销售收入1 000万元,全年发生招待费10万元。业务招待费限额扣除有两个条件:一是按招待费发生额的60%扣除;二是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取其低者,且超过部分不允许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根据两个条件可知,A企业2020年招待费限额抵扣额为5万元。超出限额的部分,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

  (2)筹划方案。将业务招待费控制在限额抵扣额之内。业务招待费发生时,尽量列入企业的“管理费用-会议费”,作为期间费用直接抵减收入。也可将给客户的赠品与企业广告宣传单一起发放,将此项费用列入“广告宣传费”。

  (3)结论:采取筹划方案,相应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

  2.3.2 人员工资纳税所得额

  随着物价的上涨和企业的发展,人员工资经常会超过所得税法规定限额。为避免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可进行一些合理筹划,以降低此项费用。例如成立工会组织,以工会的福利形式发放一些津贴,将一些误餐补助、交通补助等列入差旅费报销。

  2.4 税收优惠政策筹划

  企业应正确理解优惠政策的含义,根据自身条件按照规定申报,合理合法恰当使用相应的优惠政策,实现企业的财务管理总目标,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例如,合理规划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税收优惠。企业可利用此项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进行合理筹划,减轻税负。

  2.4.1 案例。

  A高新技术企业2020年12月以2 000万元的价格转让某专利技术,技术转让成本和相关税费为800万元,则技术转让所得为1 200万元。预计2021年无其他技术转让。

  2.4.2 筹划方案。

  方案一:2020年12月1日签订合同,约定直接收款。因而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2 000(技术转让所得)-800(成本和相关税费)-500(扣除基数)=700万元,则2020年应纳所得税=700×25%×50%=87.5(万元)。

  方案二:2020年12月1日签订分期收款合同,约定2020年12月20日收款1 000万元,2021年1月20日收款1 000万元。因而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1 000(技术转让所得)-400(成本和相关税费的一半)-500(扣除基数)=100万元,则2020年应纳所得税=100×25%×50%=12.5万元;同时,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1 000(技术转让所得)-400(成本和相关税费的一半)-500(扣除基数)=100万元,则2021年应纳所得税=100×25%×50%=12.5万元。该企业两个年度共计应纳所得税25万元。

  2.4.3 结论。

  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企业所得税62.5万元,应当选择方案二。

  3 高新技术企业税务筹划的风险防范措施

  3.1 重视纳税筹划,加强部门间合作

  一般认为纳税问题只是财务部门的问题,而没有进行合理地统筹规划。例如,高新技术企业很重要的`一项费用是研究开发费,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中,对研究费用占总费用支出比例有具体的要求。另外研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企业的技术研发部需建立专门的台账来管理研发费的确立项目和费用归集,财务部门根据技术研发部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情况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与技术研发部按月对账。

  税务筹划人员可以综合考量相关部门、实施成本、资金时间价值等制定方案,建立一个各部门共享的税务信息系统,根据分工各部门录入项目信息、税务信息等,便于税务筹划人员之间沟通,及时修改信息,提高公信力。

  3.2 完善税务筹划所需的会计信息

  税收以历史成本为依据,所以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并完善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建立健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这样提供的会计信息才能为开展税务筹划工作奠定好基础。

  3.3 强化企业税务筹划队伍建设

  财务人员应当加强税务知识学习,提高自身专业素质,及时了解最新的财政税收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进行筹划安排。税务筹划应该由专门人员负责,中小企业短期建立一支高效的税务筹划队伍的难度较大,可以聘请专业中介公司进行税务筹划,同时通过加强对现有人员的培训、招聘税务筹划方面的注册会计师或注册税务师,强化税务筹划工作。

  3.4 与税务机关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税收具有很强的政策导向性,企业税务筹划要顺应政策导向制定相应的策略,在税法的理解和运用上与税务机关保持一致,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和配合,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4 结束语

  高新技术企业税务筹划工作在经济社会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有一系列与之相适应的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开展税收合理筹划,可最大程度为企业节税,有效降低税务成本,提高经济收益,提升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 7

  1、什么是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似乎是个很神秘的领域,远远飘在空中,触不可及,更有甚者将其与违法乱纪联系在一起。其实不然,税收筹划更多的是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适用,将业务流程和商业模式进行升级和优化,则足矣。

  2、纳税筹划思路

  对于很多企业而言,涉及的业务比较广泛,存在多个和税收优惠相关联的业务或者项目,可能既涉及25%税率的项目,也涉及减按15%税率的西部大开发项目或者减按15%税率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如果一个企业主体下面存在多个税收优惠项目,可能导致每个税收优惠都享受不了,例如:西部大开发企业对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标准更为严格和复杂,一个业务繁杂的企业很难认定成功。

  故企业可以将不同税率的业务进行分拆,满足西部大开发战略的业务单独成立一个公司,满足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业务单独成立一个公司,诸如此类,这样可以同时享受15%、10%等优惠税率政策。

  如企业业务相对单一,既不满足西部大开发战略,也不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等,那应当考虑小型微利企业税收政策的适用,一个不满足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公司是否可以分拆为几个可以同时满足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公司。

  3、纳税筹划案例

  案例一

  某企业主要有甲、乙两项业务。其中,甲业务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乙业务可申请按需要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020纳税年度,甲、乙两项业务合计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万,经核算,甲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元,乙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

  筹划方案:

  筹划前: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000*25%=750万元。

  该企业可以集中力量将乙业务打造成高新技术企业,成立乙企业,再将其他的盈利项目整合到乙企业,使得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提高至1500万元,则乙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500×15%=225(万元)。甲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500万,甲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500×25%=375(万元)。合计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25+375=600(万元)。

  筹划后:可省企业所得税150万元(750-600)。

  案例二

  某咨询服务公司2020年度营收1000万元,合计成本费用600万,假设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为400万。(如不满足任何税收优惠条件)

  筹划方案:

  筹划前: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00×25%=100万元。

  根据该企业地理区域或者业务板块,将企业拆分四个公司,如每个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均为100万,且能满足小微企业的标准,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5%×4=20万元。

  筹划后:可省企业所得税80万元(100-20)。

  4、总结

  业务分拆必然会带来企业管理成本的增加,所以,分拆时应考虑节税收益和管理成本的平衡点。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 8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等活动的统筹策划,达到降低税负目的的经济行为。本文通过对税收筹划的具体案例展开分析论述对税收筹划的认识和运用。

  对“税收筹划”概念的定义,目前尚难以从词典和教科书中找出很权威或者很全面的解释,但我们可以从专家学者们的论述中加以概括为: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等活动的统筹策划,达到降低税负目的的经济行为。

  一、纳税筹划存在的原因

  1、税收政策的差异

  如: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所得税政策不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收政策不同。

  如: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按工业和商业两类分别适用6%和4%的征收率;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另规定一档低税率为13%。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11日表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

  2、税法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中

  1994年税制改革之后,我国的税种由37个缩减到目前的22个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筵席税已经停征,关税和船舶吨税由海关征收。目前税务部门征收的税种只有18个。2008年将是改革至关重要的一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将全面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改革资源税费制度、研究制定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方案等重大税制改革列入2008年改革日程。

  随着改革触角进一步向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我国最大的两个税种延伸,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正在步入实质操作阶段。在这一轮改革浪潮中,资源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物业税等税种改革也将在2008年进一步推进。

  现行税法主要有法律、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地方性规范文件构成,正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过程中,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税收基本法。

  3、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指国家运用税收政策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对某一部分特定纳税人和课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税法草案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

  如: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旧税法以区域优惠和外资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优惠格局,对原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实施过渡性优惠政策等,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为25%,企业设立时则可以考虑税收优惠政策差异,合理设立。

  4、边际税率的运用

  某些税种按不同档次的税率征收,如: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一定的费用标准后,按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由于以上原因的存在为纳税人合理纳税筹划提供了政策空间,纳税人可以通过合理、合法的筹划达到不纳税、少纳税、延迟纳税获得资金时间价值的节税目的。

  二、案例分析

  我们通过一个非常有启发性的失败的税务筹划案例,来分析对税收筹划的认识和运用。

  1、案例背景

  某物资企业主要负责为某铸造厂采购生铁并负责运输。策划的筹划方案:将为铸造厂的生铁采购改为代购生铁。由物资公司每月为铸造厂负责联系4000吨的生铁采购业务,向其收取每吨10元的中介手续费用,并将生铁从钢铁厂提出运送到铸造厂,每吨收取运费40元。通过该方案节省了因近亿元销售额产生的税收及附加,对于手续费和运输费只缴纳营业税而不是增值税。

  年末,国税稽查分局在对该物资企业的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当年生铁销售额较上年同期显著减少;而“其他业务收入”比上年大幅增加,且每月有固定的4万元手续费收入和16万元运输收入。经询问记账人员,并到银行查询该公司资金往来,证实该企业经常收到铸造厂的结算汇款,也有汇给生铁供应商某钢厂的货款,但未观察到两者间存在直接的对应关系。因此,检查人员认为该企业代购生铁业务不成立,属涉嫌偷税,要求该物资企业补交了近千万元的增值税。

  2、相关政策法规

  财税[1994]2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只对手续费和运输费缴纳营业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第1款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3、案例分析

  该企业的账务处理不能清晰地反映其与铸铁厂、钢厂三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关系,使得税务人员有理由认为上述业务违背了“受托方不垫付资金”的规定,从而不被认可是代购货物业务,其收取的手续费、运输费应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4、案例启示

  (1)会计核算要规范。误区:会计处理模糊是应付税务检查的好办法。其实这是非常错误的。本案例就是由于该公司对代购业务没有规范的会计记录,没有可靠的资金往来记录以证明物资公司没有垫付资金,税务检查人员不认可代购业务,从而使得一个很好的筹划方案失败。

  (2)科目设置要符合实际需要。在本案例中,该物资公司可以自行设置“代购商品款”核算代购业务的经济业务,方便税收检查人员检查。

  (3)形式要件要合规。本案例的败因在于“受托方不垫付资金”这个形式要件不符合规定。不垫付资金并不代表不做业务,在本案例中,只要在会计记录中做到在未收到铸造厂资金的前提下不支付钢铁厂货款就符合了“受托方不垫付资金”这个形式要件,同时还要和铸造厂签订代购合同以证明代购业务的存在,在设计税收筹划方案时要十分注意形式要件的合法性。

  三、企业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总结企业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1、具有合法性。税收筹划是对税款的合法节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区别纳税筹划与偷逃税款行为的本质和关键所在。

  2、考虑成本效益。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的降低;重视分析对纳税人有重大影响的政治利益、环境利益、规模经济利益、比较经济利益和广告经济利益等非税利益;充分考虑到对未来的税负的长远影响。

  3、具有可行性。是事先的科学规划与安排。税收筹划的实施必须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进行,它是税收筹划的具体要求和体现。

  4、综合衡量与周密部署。税收筹划不仅是会计人员做账的事情,也与经营有关,是通过对投资、经营、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从而最大限度地节约税收成本,取得最大的税后效益。切忌简单地模仿,必须注意地区差异、行业差异、企业规模差异与性质差异、经营环节差异收入来源与征收方式差异等。

  5、形式要件要合规。相关会计记录的形式要件必须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

  6、规避税收风险。税收筹划是建立在合法基础上的对税收法规的利用,税法在不断发展完善之中,不断的堵塞漏洞和处于反避税的当中。一不小心落入税收筹划误区,将会产生重大的税收损失。

  7、建立良好的税企关系。一个设计良好的筹划方案必须得到税务的认可才能够可行,才能达到筹划的目的,与税务的沟通和建立良好的税企关系是纳税筹划的前提条件之一。良好的税企关系可以避免企业因不懂法而违法的损失。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 9

  一、企业设立决策的税收筹划

  某研究所为使剩余资金充分发挥效能,实现收益最大化,有意向投资设立一家下属公司,希望公司设立后能使单位获得更大的收益水平,同时税负最轻,这就需要对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进行决策。

  如果决定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投资设立一个新企业,将面临成立子公司或是分公司决策的选择。对企业的税收有直接的影响。从法律地位上讲,子公司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这是子公司与分公司的根本区别所在。子公司和母公司之间是一种法律上财产权益关系,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子公司应当以其全部财产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当然也包括独立纳税的义务。

  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业务活动的结果由总公司承受,总公司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分公司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

  分公司的设立只须在当地履行简单的登记和营业手续即可,因此,分公司一般不独立履行纳税义务,而将全部的经营成果都汇总到总公司一并纳税。

  一家盈利情况较好的企业,拟投资设立一新公司,预计这家新公司未来3年均会出现经营亏损,经过税收筹划,企业应做出以非法人身份投资设立分公司的管理决策。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可实现总公司调节盈亏,合理减轻企业所得税的负担。 如果当无税收优惠的企业投资设立能够享受税收优惠的机构时,适合设立子公司,以使子公司在独立纳税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除税收因素外,企业在决定采用何种组织形式时,也要考虑分公司与子公司在其他诸多方面存在的差异:如分公司无独立经营权与决策权,而子公司有独立经营与决策权;分公司不能独立签署合同,子公司能签署合同;分公司设立程序简单,费用低,子公司设立程序复杂,费用高等,以此进行综合的判断。

  二、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会计核算的税收筹划

  通过会计核算也能进行税收策划,必须“未雨绸缪”。企业会计核算中的税收筹划,实际上就是按照企业会计核算的要求和特点,设计企业的全部业务和经营活动,通过会计核算结果的变化,实现企业税收筹划的目的。会计核算是整个税收筹划方案的.起点和终点。

  合同文本设计是企业“分别核算”的基础环节,财务核算是企业“分别核算”的核心环节。如果两项业务分别核算会使企业税收负担最小、企业价值最大,那么企业在承接业务时,便可与客户确定两份不同业务合同。

  如果两项业务合并核算会使企业税收负担最小、企业价值最大,那么企业在承接业务时,便可与客户确定一份单一业务合同。

  例如:某研究所于2020年将以前投资开办的下属企业(现已注销)的办公大楼出租,由于配套设施齐全,并提供完善的物业管理。

  全年租金收入达到2000万元(租金中含水电费250万元,网络宽带年租费10万元,物业管理费300万元)。

  房屋租赁相关收入合并收取如下:应纳营业税=2000×5%=100(万元);应纳城建税和教育附加=100×(7%+3%)=10(万元);应纳房产税=2000×12%=240(万元);合计=100+10+240=350(万元)。

  租金中含水电费250万元,网络宽带年租费10万元,物业管理费300万元,这与公司实际支付给相关部门的水电费、宽带费,以及给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费基本持平,没有盈利,所以原来把承租方应负担的水电费和宽带费并入房租收取,加大了税基。

  另外,实际归物业公司的管理费,物业公司取得该收入后,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但不缴纳房产税,对该公司来说这是一笔重复征税。

  如果通过税收筹划,将上述事项从合同中分离出来单独签合同,特别是管理费应使用物业公司的合同;而水电费和宽带费则按承租人所耗水电的实际数量和规定的价格标准结算,代收代缴,没有增值,不用纳税。

  那么应纳税额就发生如下变化:应纳营业税=(2000-250-10-300)×5%=72(万元).

  应纳城建税和教育附加:72×(7%+3%)=7.20(万元);应纳房产税=(2000-250-10-300)×12%=172.8(万元);合计税额=72+7.2+172.8=252(万元)。

  由此可见,筹划后每年应纳的房产税税额比原来少67.2万元(240-172.8),加上减少的流转税,全年总节税98万元(350-252)。

  税收筹划结论如下:

  (1)筹划中应注意不属于自己实际收入的代收项目,不要发生无意义的代收款项,若这部分收入计入租金,则会虚增税基。

  (2)房产税和营业税的税基是租金收入全额,不允许扣除纳税人因出租房产而实际发生的成本和费用。

  企业向客户收取的收入中本身包含着一部分应支付给第三者的费用时,可以由承租人直接向第三者支付相关费用,通过费用转移给承租人负担并降低租金的方式,

  在承租人整体负担水平不变的情况下,降低出租人税基节约税负。所以,不要签订“一揽子”合同,造成税负加重。

  (3)另外,该研究所还计划将以前投资开办的下属企业(现已注销)的闲置的厂房和设备计划一并出租,签订租赁合同时,若合并签订,则全部租金一起缴纳营业税和房产税;若分别签订两份合同,则设备的相应租金只缴纳5%的营业税,而不缴纳12%的房产税。

  三、职工收入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所有企业都将承担着为发放职工工资薪酬,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研究所也不例外,单位相关责任人应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帮助本单位职工做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实现职工获得的劳动报酬最大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最小化,使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

  (一)单位职工收入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策略

  1.在劳动合同中突出福利待遇,间接增收的税收筹划支付工资、薪酬的单位为员工确定适当的而不是较高的名义工资,然后以税法允许的各种福利补贴的方式保证员工的实际工资水平和生活水平,而且不直接将各种补贴款发放给纳税人,而是由企业支付、纳税人享受福利待遇。

  如:由单位免费为职工提供宿舍、免费提供交通便利、免费(或成本价)提供用餐、为职工报销教育培训费、免费为职工提供体检等医疗福利等等。通过以上为职工支付不被税法认定为是应税所得的经济收入。

  个人在实际收入水平为下降的情况下,减少了名义工资和实际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

  2.工资、奖金所得合法递延实现,可以防止税率的爬升,以降低税负在税基总量不变、适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通过工资、奖金所得合法递延实现,可以防止税率的爬升,以降低税负。

  例如:当年终奖为18000元时,适用税率为3%(18000/12=1500),应纳个人所得税540元,税后收入为17460元;

  当年终奖变为18001元时,适用税率为10%(18001/12>1500),应缴个人所得税=(18001×10%-105)=1695.1元,税后收入16305.90元。即年终奖增加1元,税后收入反而减少了1154.10元。

  再如:某职工年终奖54000元,月平均奖金54000/12=4500元,应纳个税=54000×10%-105=5295元,税后收入54000-5295=48705元;

  如果其年终奖55000元,则55000/12=4583.33元,应纳个税=55000×20%-555=10445元,税后收入为550000-10445=44555元。

  这样,多发奖金1000元(55000-54000),实际收入反而少了4150(48705-44555)元。由于年终奖适用的税率相当于全额累进税率,如果全年奖金除以12个月后的数值靠近不同税率的临界点,会出现获得奖金多反而收入少的情况。

  (二)园区返税政策的税务筹划

  该企业年营业额3000万,毛利率30%即900万毛利润,公司费用200万,净利润700万,增值税900*13%=117万,企业所得税700*25%=175万,分红需缴纳(700-175)*20%=105万

  总计纳税 117+175+105万=397万

  纳税方案:该公司与中道税务筹划合作,在宁波保税区园区新成立有限公司(全国销售中心)和个独企业(销售员)

  在园区成立有限公司,控制毛利润300万,费用200万,净利润100万。

  公司销售给客户,控制毛利润600万,净利润100万。个独企业负责市场开拓,市场开拓费500万。

  根据企业增值税、个税、企业所得税退税与个人所得税退税得出

  综合缴纳=59+50.12+14.2=123.32万

  合计退税=26.28+1.6+1.8=29.68万

  节省 397-123.32=273.68万

  (三)造成如上状况的原因

  1.从年终奖的计税公式可以看出,虽然年终奖先除以12再确定适用税率,但是只扣除了1个月的速算扣除数,因此在对年终奖征税个人所得税时,实际上只有1个月适用了超额累进税率,另外11个月适用的是全额累进税率。

  2.全额累进税率的特点除了税负重以外,第二个缺陷是各级距临界点附近税率和税负跳跃式上升,从而造成税负增长速度大于收入增长速度。

  3.如果年终奖恰好为1500×12=18000,则需缴纳个人所得税=18000×3%=540元,税后收入为17460元;超过18000元发放奖金,就会适用10%税率。

  4.假设用A表示企业超过18000元发放年终奖时个人税后收入与发放18000元年终奖时税后收入相等的奖金额,则A-(A×10%-105)=17460元,解得A=19516.67元。即当员工的年终奖在18000元至19516.67元之间时,超过18000元的部分不应以年终奖金的形式发放,而是采取转入工资、报销发票等方式发放。

  5.利用政府招商园区政策,税收洼地,合理合规的进行税务筹划也是现在大多数企业税务筹划的一个主要方向。

  四、总结

  税收筹划需要站在企业整体的立场,合理利用不同业务所对应的税收情况,吃透税收政策,进行整体的合理筹划,以最大化提升企业的价值。但税务筹划也需要避免不当的事项,如偷税、漏税等,如此将失去税收筹划的原本意义,给企业经营带来很大的风险。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 10

  近2年来,铁路企业管理体制有了较大幅度的变革。运输组织方面,铁路实施了货运体制改革,实行了“门到门”送货,全程“一口价”收费。会计核算与税务管理方面,铁路企业实行了营改增的重大变革。虽然,变革后的铁路运输企业仍然实行汇总缴纳的方式,但从企业的角度看,为实现价值最大化,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非常必要。纳税筹划作为一种策划行为,在充分研究涉税业务的基础上,基于税收筹划的目标需求,从经营业务的源头开始设计,规划经济业务性质与经济业务流程,才能达到节税提高经济效益目的。

  一、目前铁路运输企业在纳税筹划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税收筹划工作水平不高

  税收筹划工作是一项经验性、知识性、灵活性高度集中的工作,需要经验丰富、知识面广、富有钻研精神的人员来完成。长期以来,由于铁路运输企业此项工作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铁路运输企业尤其是广大运输站段长期以来涉税业务较少,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纳税筹划整体工作水平较低。

  2.税收政策应用方面被动接受铁路局的指导,灵活性不够

  长期以来,铁路行业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全部汇总缴纳,基层站段更多的是被动记账,账面余额定期上转铁路局,实务中很少涉及纳税筹划工作,当然也就不可能有灵活性。

  3.税收筹划工作中困难较多

  突出表现在铁路点多线长,所跨地域广,各地税务机关的执法理念、执法水平、职业修养、道德素质有很大的差异,加上地域的限制,各地运输企业财务税务人员的水平也参差不齐,再加上各单位负责人的重视水平不同,给税收筹划工作的进一步开来诸多困难。

  二、开展纳税筹划工作是形势需要,更是铁路运输企业进一步发展的迫切要求

  1.开展纳税筹划是铁路建设资金巨额缺口的迫切要求

  在“十二五”期间乃至更长的时期内,大规模的高速铁路及既有铁路建设仍将是我国扩大内需、拉动经济的主要措施,运营资金缺口每年将达到5000亿元。对于企业来说,税负是实实在在的现金流出,但实现的利润并未全部取得资金流,而资金流是企业的血液,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往往比利润指标更重要。税收筹划工作的水平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铁路建设资金供应。

  2.开展纳税筹划是铁路运输企业内在发展的迫切要求

  近几年来,大量高速铁路建成运营,给铁路企业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众所周知,高速铁路技术标准高、建设周期长、造价巨额,运营初期因为通过车流达不到设计运量,初期经营较为困难,也是造成铁路全行业亏损的重要原因。进行纳税筹划,在严格遵守税法规定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发挥财务人员的能动性,向管理要效益,在当前尤为迫切。

  3.开展纳税筹划是铁路企业改革发展的内在需要

  近两年来,铁路运输企业先后进行了货运改革,实行“门到门”运输和“一口价”收费,对既有的铁路运输管理体制提出了新的要求。“营改增”改革后,铁路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尤为重要。

  三、合理设计经营业务开展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1.案例背景介绍

  为解决煤炭运输过程中扬尘带来的运输安全问题、环境污染和煤炭资源浪费,从20xx年开始,铁路部门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煤炭抑尘技术,通过在货运装车线路沿线设立抑尘站点对运煤车辆进行抑尘喷淋作业,达到抑尘的目的。A铁路局作为煤炭运输大户,从20xx年开始建设抑尘站点,开展抑尘喷洒业务。B公司作为A铁路局的全资子公司,负责A铁路局管内南区抑尘站点的建设和运营,是抑尘喷洒业务的实际操作主体。抑尘喷洒收入采取由A铁路局向客户代收的方式。经过3年的建设,截至20xx年初共建成27个抑尘站点投入运营(当年无新增站点),此类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达到5000万元;20xx年1―9月份平均每月喷洒量为500余万吨。按照约定单价1元/吨,A铁路局以代收代付的方式向A公司每月结算收入500余万元。这一业务经营结算方式在20xx年4月底之前维持不变。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也是营业税纳税人。营业范围包括抑尘剂服务及销售、计算机及办公用品销售及售后服务、地热工程、变频及环保项目改造等;其中的抑尘喷洒业务收入适用于5%的营业税率。

  2.铁路货运改革的影响与应对

  20xx年5月全国范围内实施铁路货运改革(以下简称“货改”),实行了“门到门”全程“一口价”收费,取消包括抑尘喷洒服务费在内的多项价外费用,全部统一到铁路运价中。这一改革措施对于B公司来讲,直接的影响是原有的结算方式失效,无法通过代收代付的形式获得收入;而直接向数量庞大的货主收费又不具备可操作性。此项业务若要继续运营下去,需要重新设计业务的结算方式。为此进行以下分析,既然货改后抑尘喷洒费包含在运价内,那么,这种结果恰恰说明这部分收入实质上已经转化为A铁路局自身的正常经营业务收入。此时,代收代付方式丧失了存在的基础。但另一方面,这部分抑尘站点的资产所有权又属于B公司,那么,现在的问题就转化为B公司向A铁路局提供服务,而A铁路局再向客户提供服务。沿着上述思路,同时兼顾纳税筹划的事前筹划原则,设计一套新的结算办法,通过确立A铁路局与B公司之间的资产租赁关系,并据此签定合同。即由A铁路局作为承租方,购买B公司抑尘资产使用权和相关设备维修劳务。这种做法的实质在于通过关联交易的方式置换出抑尘喷洒收入。如此设计,B公司抑尘喷洒业务的经营内容和形式就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由原来单纯的`营业税应税服务,转化为维修服务和资产租赁服务,构成了兼营行为。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否则从高计税。面对这种税收政策,若要保持B公司整体税负水平基本稳定均衡,不能只在账务处理上做文章,关键要将合同内容中有关租赁业务和维修业务的结算金额作出明确划分:收入总规模仍然维持每月500万元,维修费收入按每月30万元计算,其余470万元全部作为资产租赁费收入。这样,每月的实际税负是28.6万元(30×0.17+470×0.05),比之前的税负25万元(500×0.05)略有增加,但仍在可承受范围。这里的维修费定价的依据是,B公司设有一支专门负责维修抑尘设备的职工队伍,人数为35人,每月工资及附加费支出总额在30万元。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影响及应对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B公司所在地从20xx年8月1日起全面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以下简称营改增)。经过税务部门摸底调查,B公司被认定为试点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由于其抑尘喷洒业务收入中绝大部分是以资产租赁费的形式实现的,恰好属于本次税改的影响范畴。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适用17%的增值税率。而B公司抑尘类固定资产中既包含有形动产,又包含不动产,同样也构成兼营行为,如果不能区分,也要从高计税。仍然沿用事先筹划的原则,从经营业务的源头开始策划。

  第一步,将抑尘类固定资产按照性质进行分类。根据法律规定,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是以物是否能够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损坏其价值作为划分标准的。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若移动则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B公司的抑尘类固定资产组成中包括房屋、建筑物、储液罐、搅拌设备、固定喷洒设备、移动喷洒车等。除了移动喷洒车外,其余固定资产均附着于地上或房屋建筑物,不可拆除移动;且每一个抑尘站点都是单独设计、施工、安装,具有唯一性。例如,安装在线路上的固定式龙门喷洒设备,其几何尺寸是特定的,且只能在现有位置使用;再如,储液罐和搅拌设备都被固定安装在房屋内,尺寸和空间位置也均是特定的,无法移动。这样看来,B公司的抑尘类固定资产中仅有移动喷洒车可以认定为有形动产。

  第二步,计算有形动产所占比例,确定合同结算的具体内容。B公司账面共有12辆喷洒车,账面原值600万元,占到此类固定资产总额的12%(600÷5000),即有形动产占比12%,不动产占比88%。以此确定合同的内容:维修费用仍然定价为每月30万元,租赁移动喷洒车租赁价格每月56.4万元(470×12%),其余抑尘类固定资产租赁价格每月413.6万元(470×88%),3项合计仍为每月结算500万元收入。

  第三步,依照税法条文,确定税负水平。根据财税[20xx]53号《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中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使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适用3%的征收率。B公司的有形动产(12辆移动喷洒车)购置时点均在营改增试点时间(20xx年8月1日)之前,适用上述条款。这样,B公司每月的抑尘喷洒业务税收负担为27.47万元(30×17%+56.4×3%+413.6×5%),比税改前负担减少1.13万元,比货改前税负增加2.47万元,基本保持平稳,达到了均衡税负的目的。

  4.分析计算以上三种业务模式的税负水平

  企业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取得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能仅把目光锁定在某一个时期、某一个时点或是单位某一项发展指标上(如利润指标、财务比率等),而应根据企业的总体发展战略去选择有助于企业发展、能增加企业整体利益的方案,甚至有时还得为企业的整体、长远发展战略让路、全面筹划才能使企业长久受益。纳税筹划对企业的经营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经济效益。“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熟悉掌握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从业务源头开始进行纳税筹划,有针对性地设计业务流程,尤其是合同条款必须支持筹划的理念和筹划方案,达到合理节税,这样既可以取得税务主管部门的认可,也可以为股东提供更多地可供分配利润,还可以为企业节约现金流出,从而更好地将资金用于企业运转。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 11

  一、案例分析

  案例如下(教材P107):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12月,公司将1000平方米的办公楼出租给乙公司,负责供水、供电,每月供电8000度,水1600吨,电的购进价为0.4元/度,水的购进价为1.25元/吨,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应如何进行税务筹划?教材解答如下:方案1,双方签署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为每月150元/平方米,租金包含水电费。

  则该公司房屋租赁行为应缴纳营业税为:150×1000×5%=7500元。同时购进水电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因此应作为进项转出,即相当于负担增值税:8000×0.4×17%+1600×1.25×13%=804元。该企业最终应负担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为:7500+804=8304元。

  方案2,甲公司与乙公司分别签订转售水电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分别核算水电收入、房屋租金收入,并分别作单独的账务处理。转售水电的价格参照同期市场上转售价格确定为:电每度0.6元,水每吨1.75元。房屋租赁价格折算为每月每平方米142.4元,当月取得租金收入142400元,电费收入4800元,水费收入2800元。

  收该企业的房屋租赁与转售水电属相互独立且能分别准确核算的两项经营行为,应分别缴纳营业税:142400×5%=7120元,增值税(4800×17%+2800×13%)-804=376元。

  该企业最终应负担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7120+376=7496元。两方案税负相差:8304-7496=808元。

  该解答方法有以下问题:

  1.两方案本身的问题。按方案1,承租方共支付150000元;而按方案2,由题意承租方购买水电要支付增值税,所以共需支付租金及水电价税合计:142400+4800×(1+17%)+2800×(1+13%)=151180元。与方案1相比,多支付1180元,即水电的增值税部分。而从题意来看,承租方购买水电是用于办公,而不是用于生产,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即与方案1相比,承租方在方案2中要多负担费用1180元,所以对承租方来说,两方案不具有可比性(若承租方购买水电用于生产,且为一般纳税人,则多支付这笔钱是可能的,两方案具有可比性,但本案例中已明确是用于办公,所以不能抵扣进项税,两方案不具有可比性)。要使两方案对承租方是相同的,方案2中租金应降为142400—1180=141220元。以下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将方案2租金降为141220元,使两方案对承租方相同时,分别签订转售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仍优于方案1。

  2.假设承租方对两个方案没有偏好(或没有选择权),教材中的解答也是错误的。教材的解答中方案1考虑的是“负担”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而方案2考虑的实际是“缴纳”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对两方案作不同的比较,只能得出错误的结论;只有对同一项目进行比较,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若比较两方案“负担”的两税合计。教材中方案1的思路是:支付给销售方的增值税不能抵扣,则也应作为“负担”的增值税。若以此思路考虑方案2,则方案2中支付给销售方的增值税和支付给国家(即缴纳税款)可由转售水电时收取的增值税抵消,从购买方收取1180元增值税,抵消支付的增值税804元和纳税376元,所以“负担”的增值税为804+376—1180=0元,即方案2“负担”的两税合计为7120元,两方案相差8304—7120=1184元。

  若比较两方案“缴纳”的两税合计。缴纳税款指按税法规定的应支付国家的税款,而购买货物时“支付”的增值税并不是“缴纳”的税款。所以方案1只缴纳营业税7500元,方案2缴纳两税合计7496元,两方案相差7500—7496=4元。但如前文所述,两方案的差别不仅在于缴纳税款的.多少,方案2中还向承租方多收增值税款1180元,两部分差额之和为1184元,与比较两方案“负担”的两税之和相等。笔者在讲授增值税时强调购买购买货物时“支付”增值税、销售货物时“收取”增值税,而只有在将税款交给国家时才能叫“缴纳税款”,从本案例也可以看出它们的区别。

  如前文所述,两方案不具有可比性,这样的方案设计脱离了实际,在教学中只有比较可行的方案才有意义。若要使两方案有可比性,方案2中租金应降为141220元,这样方案2比方案1节税4元,仍优于方案1。

  二、税务筹划的决策方法

  税务筹划是通过事前的决策,实现税收负担最低化和税后利润最大化的活动。在税务筹划中,如何进行决策,选择适当的筹划方案,直接决定了税务筹划的成果。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可以有多种方法进行税务筹划方案的选择。

  1.比较不同方案的现金流量。税务筹划本质上是一种理财活动,可以借用财务管理中比较现金流量法进行税务筹划决策。

  两方案均要购买水电支付价款5200元、增值税804元,所以这部分为无关现金流量。方案1相关现金流量为:支付营业税7500元、收取租金150000元;方案2相关现金流量为:收取租金142400元、转售水收取4800元、转售电收取2800元、转售水电收取增值税1180元、缴纳增值税376元、缴纳营业税7120元。两方案差额现金流量为(142400+4800+2800+1180—376—7120)—(150000—7500)=1184元。

  比较现金流量法是财务管理学科中的基本决策方法,它的的逻辑最严密,综合考虑了各种因素,是最完善的方法。

  2.比较不同方案的会计利润。方案1的收入即为房租收入150000元;相关费用包括营业税、水电的成本5200元和购买水电支付的不能抵扣的增值税804总计13504元,利润为150000—13504=136496元。方案2的收入为房租142400元、转售水电的收入7600元总计150000元,支付的增值税可以抵扣,不影响损益,所以费用为营业税7120元、购买水电的成本5200元总计12320元,利润为150000—12320=137680元。两方案之差为1184元,与前述结论相同。

  在应用比较会计利润法时要注意两个问题:

  2.1方案的会计利润与现金流量的差别是由于增值税造成的。纳税人销售货物收取的增值税不构成其收入,采购货物时支付的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也不属于费用。这是增值税独特的税制决定的,这一点也需要在增值税的税务筹划中注意。

  2.2在本例中,计算会计利润时没有考虑其他如折旧等费用,只考虑了与决策有关的费用,这里的会计利润不是完整意义上的会计利润,因此这种决策方法只可用于决策,但理论上并不严密。

  3.比较不同方案的纳税额。这是税务筹划决策中应用最多的一种方法。前文已计算出本案例中两方案纳税差额为4元。但这种方法的缺陷是没考虑其他尤其是影响现金流量的因素。所以这种方法适用于其他方面都相同,只有缴纳税额不同的情况下采用。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税务筹划中,由于增值税价外税的特征,要注意区分负担的税款和应缴纳的税款。税务筹划的决策可以比较各方案的现金流量、会计利润或纳税额,各方法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其中最完善的方法是比较现金流量法。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 12

  由于市场经济不断的规范和法治化的完善,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在不断提高,纳税人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进行科学、合法的纳税筹划来谋求企业规范和长久的健康发展。由此可见,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市场经济竞争和发展的必经之路。

  一、个人所得税年终奖纳税筹划的政策依据

  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获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规定作为个人所得税年终奖纳税筹划的政策依据。从2005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个人获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进行了整调,纳税人获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以下简称年终奖)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并缴纳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年终奖必须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该计税办法只允许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采用一次。

  二、个人所得税年终奖的筹划方法和思路

  2011年9月1日起,新《个人所得税法》在我国全面实施,工资、薪金所得执行七级累进超额税率。企业个人所得税年终奖的筹划方法和思路如下:

  (一)纳税筹划方法

  筹划方法具体有以下两种情况:

  先将员工当月内获得的年终奖,按12个月平均划分,计算出所得的商数来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1)如果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大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3500元)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月获得的年终奖×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小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3500元)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月获得的年终奖?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纳税筹划思路

  对企业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成不变,生搬硬套。目前,有关年终奖的筹划方法所得出的各项论断并不一定适用于所有的情况,但纳税筹划总的筹划原则是:在月收入适用税率小于年终奖金适用税率条件下,只要能不使年终奖金的适用税率调高一个档次,就应尽量将各种奖金都放入年终奖金一起发放。但如果月收入适用税率本身就已经小于年终奖金适用税率,可以将奖金调换成工资收入。因此,月收入适用税率与年终奖金的适用税率相等其主要的临界点及敏感区间是进行纳税筹划的.关键点,灵活运用临界点及敏感区间对企业纳税筹划起到很大的帮助。

  三、个人所得税年终奖纳税筹划的案例分析

  以M企业员工李某为例:2015年12月M企业给员工李某一次性发放年终奖金20000元,李某当月工资薪金为5500元,请对李某全年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纳税筹划。

  (一)筹划前的正常计税情况

  对员工李某年终奖案例进行分析:李某在2015年12月工资5500元,同时领到2015年的年终奖20000元,根据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则其当月所需缴纳的个人工资所得税为:

  (二)利用临界点和敏感区间进行纳税筹划后的计税情况

  案例同上,以下是结合表1.进行的纳税筹划,分析在纳税筹划下李某2015年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三)对比分析后的结论

  通过以上对比分析可以看出,在纳税筹划前2015年李某在公司全年要上缴的个人所得税为3035元,而纳税筹划后的个人所得税为1880.04元,两者相比较纳税筹划减少纳税:3035?1880.04=1154.96元。

  在本案例中,根据表1可知,李某年终奖的临界点是18000元,敏感区间落在 [0,18000]和(18000,54000]之间。如果不进行纳税筹划,则李某按照全年一次奖金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来算,则其应按照税率10%,年终奖应缴个人所得税为1895元(即20000×10%?105)。但是在调整年终奖金分配之后,对其进行纳税筹划,避开了敏感区,则其应缴年终奖金个人所得税实际为540元(即18000*3%),两种情况相比较可知,利用临界点和敏感区间对于企业年终奖的个税缴纳产生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做好员工年终奖的纳税筹划,对全年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会有不同程度的降低,对企业员工的积极性是一个较大的鼓励。

  四、个人所得税年终奖纳税筹划的建议

  (一)合理筹划年终奖数额

  为了减轻税负,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合理分配月工资和年终奖,目的在于降低员工月工资和年终奖适用税率。因此,对于企业年终奖和月工资的分配,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发放:若年终奖适用税率小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时,在年终奖的适用税率档次不提升的前提下,应尽量将收入放到年终奖中。若年终奖适用税率大于月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时,则尽可能将年终奖金分摊到月工资中。根据这种调整,按照现行的企业薪酬管理体系,结合国家规定的工资和年终奖金最优分配表,本文总结了员工李某的工资和年终奖分配方案:月工资调整为5666.7元,年终奖调整为18000元对李某更为有利,达到少交税的目的,以减轻员工负担。

  (二)多发少得避开缩水区

  为了让员工真正享受到在奖金上得到的实处,企业发放年终奖时应对缩水期间进行综合考量,尽量避开多发少得的“缩水区”。根据表1可以看出,目前纳税筹划的“缩水区”可以分为:(18001,19283.33]元;(54001,60187.50]元;(108001,114600]元;(420001,447500]元;(660001,706538.46]元;(960001,1120000]元这6个区间。

  例如:在本文案例中,李某月工资5500元,年终奖为20000元,适用税率为10%,年终奖应缴个人所得税为3035元。而经过纳税筹划调整后李某年终奖为18 000元,适用税率为3%,年终奖应缴个人所得税为1880.04元。由此可见,多发2000元奖金,个人所得税却多缴1154.96元,税后实际收入反而减少1155.36元。所以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关键在于临界点附近有多发不如少发的现象,即为了提高员工的实际收入水平,建议公司在发放年终奖时应尽量避开(18000,54000]这个区间。

  (三)合理计算预支金额

  利用合理的预支金额来作为辅助方法,换句话说就是在利用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下,不违背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员工可以提前预支自己的工资薪金。这样做的目的就是对年终奖金的合理利用和纳税筹划的布局,用来避免出现高奖金、低收入的情况出现。因此,企业在进行年终奖纳税筹划时,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合理的支付奖金金额:

  一是企业要按月均衡发放,企业应全面预算员工收入合理预计全年所得,尤其是合理测定年终发放数额与按月发放数额,尽量降低年终奖金适用的税率。与此同时,每月发放金额均匀分摊,这样就能在一定范围内到达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二是企业可以适当将部分奖金转为福利以及费用等。当收入处于税率临界点附近时,将部分收入变成员工福利或者员工报销费用等,适当减少当月现金收入,从而将其降到适用的较低税率,达到降低个人在工资和年终奖方面的税负的目的。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 13

  一、利用免税进行纳税筹划

  国家对再生水生产企业的免税优惠政策促进了ABC公司再生水利用项目的实施,拉开了WXZ分公司再生水利用的序幕。该企业的京广客运再生水利用项目、污泥资源研究所再生水利用项目等先后实施。再生水利用项目投产后,再生水实现销售收入5000万元,水质均达到规定标准。ABC公司的污水处理收入0万元和再生水销售收入5000万元,符合财税156号的规定,均享受免征增值税,获得了增值税节税利益。大力发展再生水利用项目顺应了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宏观政策,解决了汛期淹没农户庄稼的问题,拓展了污水处理产业链,而且使企业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就是税收筹划的过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缴增值税申请报告,提交书面申报资料,获得税务机关的备案审批。

  二、兼营免税或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核算的纳税筹划

  增值税的主要征收思想就是用纳税人收取的销项税额抵扣其在采购过程中支付的进项税额,其余额为企业实际应当向国家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由此可以看出,企业的进项税额作为在征收环节中可抵扣的税额,对于企业最终实际应缴税的多少产生直接的影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越大,企业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就会越小。因此,企业可以仔细研究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的主要内涵,按照增值税税收相关政策来决定自己的经营项目,最大限度地利用对企业有利的税收法律法规条款,使企业的利益达到最大化,使股东的权益达到最大化。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应当划分清楚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值税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按下列公式计算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企业可以通过计算来比较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实际免税项目、非应税劳务不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应正确划分并按照规定转出进项税额;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则无需在核算时正确划分,而改按公式计算。

  案例1.某军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生产军工产品(属于免税增值税项目)也生产民用产品。10月购入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00万元,增值税税率17%。当月该批原材料的80%用于生产民用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750万元。另外20%用于生产军工产品,取得收入150万元。该公司可以采用以下筹划方法:

  (1)若划分不清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51×150÷900=8.5(万元)

  (2)若准确划分各自的进项税额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51×20%=10.2(万元)由此可见,若准确划分进项税额可以节省增值税1.7万元(10.2万元-8.5万元)。若该批原材料70%用于民用产品,30%用于军工产品,则情况正好相反。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1×30%=15.3(万元),与不能准确划分进项税额相比,反而增加税负6.8万元(15.3万元-8.5万元)。因此,企业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自己的税收策略。

  三、税率的纳税筹划

  计税依据和税率是影响应纳税额的两个因素,计税依据一定时,税率越低,应纳税额就越小。在税率的税收筹划中,应掌握低税率的适用范围,使本企业产品符合增值税低税率的标准,争取获取企业节税利益。如果企业兼营不同增值税税率产品,最好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销售额,以免税务部门对企业从高适用增值税税率。

  案例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处理废旧物资一批,评估确认价值为148万元,其中使用过的旧固定资产评估价值为142万元,原材料评估价值为6万元。该公司可以采用的'筹划思路是,若该批废旧物资在核算时没有分别核算,则从高适用税率,应纳增值税额=148×17%=25.16(万元)。若该批废旧物资分别评估,独立进行会计核算,根据财税9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企业应当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税率为4%,减半征收,但企业不得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纳增值税额=142×4%÷2+6×17%=3.86(万元)可以看出,该项业务最后经纳税筹划可以节约增值税21.3万元,同时可以分别节约企业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1.49万元、0.64万元、0.43万元。

  四、延缓纳税的纳税筹划

  通过纳税筹划,纳税人可以使用合理的方法和手段将当期该缴纳的税款延缓到以后期间缴纳,以减少当期因缴付税款而引起的资金流出,从而获取资金时间价值。

  例如,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存在最佳库存量的选择问题,只要合理控制存货的购进时间,就能达到合理节税和避税。应综合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通过分析比较,全面权衡,选择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方案为优。

  总之,税收的特性之一就是无偿性,企业支付税额就意味着企业资金的净流出。因此,对企业来说,可以通过税法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多种选择项目,进行有效合理的纳税筹划,减少企业的税款支出,节约企业成本,从而获得竞争优势,最终增加企业价值。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 14

  中国企业集团跨国经营的开展注定其要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在中国企业集团跨国经营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在税务管理方面,需要严格依据各个国家的税法进行税务筹划和管理,同时,还需要对各类应税经营活动进行科学合理的安排,以在最大程度上降低跨国企业税负。对些,在中国跨国企业生产经营中,可以通过国际税务筹划尽量降低税负成本,赢得这场国际竞争的胜利。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跨国公司的数量越来越多,对此本文对国际税务筹划的特点、全球税务筹划的必然性进行介绍,然后再对华为全球税务筹划的成功案例进行分析。

  一、国际税收筹划的特点

  企业集团的跨国经营必然引起国际税收筹划和税务筹划。国际税收筹划的特点主要表现在风险性、复杂性、合法性、专业性四个特点。

  (一)风险性

  国际税收筹划与国内税收筹划相比,具有一定的风险性,而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有以下两点:

  (1)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在税务筹划方面,预算结果会对筹划工作造成较大影响,因此如果预算结果的准确性比较低,则很容易造成企业税收筹划失败。

  (2)世界各国对于企业税收筹划的合法性界定并不同意,而且各个国家对此还具有一定的差异,在税收筹划中如果不符合国家法律,则会被定义为违法行为,不利于企业生产经营。

  (二)复杂性

  国际税收筹划的复杂程度比较高,而且系统性比较强,在企业税收筹划过程中,不仅需要考虑多种税收差别,而且还需要考虑各个国家对于企业税收的优惠政策以及各个国家的国情,在税收筹划过程中任何失误都可能会造成税收筹划工作失败。

  (三)合法性

  跨国公司在税收筹划中需要严格遵循各国税法,并通过利用各国税收差异制定最低合法纳税方案,避免出现避税或偷逃税的问题,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四)专业性

  跨国公司国际纳税筹划的智能性比较强,对于纳税筹划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以及专业技能要求比较高,要求其能够精通跨国公司所在国家的国情和税法;熟练掌握跨国公司所在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熟练跨国公司的所有业务环节与纳税筹划之间的联系;不仅能够有效控制企业财务风险,而且还能够采取合法方式尽量降低纳税额。

  二、全球税务筹划的必然性

  全球税务筹划的需求主要表现在投资需求、业务需求、人员需求三个方面。

  (1)投资需求方面,企业集团海外战略推进的过程中,无论是投资数量,还是投资规模,将逐步加大,投资步伐将加快,海外投资最终落地前,税务考量尤为重要;企业集团全球经营,将在不同国家设立众多子公司,在集团层面,需要整体考虑股权架构以降低整体税负;企业集团全球经营必须充分利用国际资本市场融资,融资风险不容忽视,并需考虑如何选择最恰当的资本结构。

  (2)业务需求方面,隨着跨境关联交易的增加,必须恰当处理关联公司的转让定价,转让定价风险加大;国际上强化了税务同期资料的提供和审核,各国税务局不断加强税务稽查;国际人员派遣和外籍人员,需统筹考虑跨国个税申报和筹划,降低额外企业雇主义务发生的风险。

  (3)人员需求方面,企业集团尚不具备国际视野的税务筹划团队和缺乏专门的税务人才;派往海外子公司的财务人员对所在国税务知识理解不足,当地税务业务处理能力尚需提高;针对涉税问题,由于语言、政策的不同理解、文化背景等原因,海外子公司与集团层面的涉税问题沟通不畅。

  三、华为公司税收筹划的案例分析

  华为公司是全球税务筹划的成功案例,华为公司也是中国企业集团跨国经营取得成功的杰出代表,2016年营收5215亿元,净利润371亿元,其中60%的营收来自海外,华为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跨国经营。从华为2016年报取数,分析2015、2016年华为的税负率情况,可得知华为全球税务筹划开展的总体效果。

  表1为华为2015.2016的所得税税负率比较

  从表1可以看出,华为公司近两年所得税税负率分别为12.9%和13.4%,低于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25%,也低于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15%,处于较低的水平,华为的全球税务筹划非常成功,华为如何更好通过国际税务筹划实现企业自身综合收益最大化,值得深入研究。

  (一)华为全球税务筹划的基本信息

  1.华为全球税务筹划的动因

  华为致力于全球经营战略,市场份额和收入大部分来自海外大型跨国公司,海外员工众多,涉及的税种已超出了所得税、流转税的范畴,对全球税务筹划进行总体筹划和切实执行是华为海外扩张的重大课题。

  2. 华为全球税务筹划的方法

  华为全球税务筹划五大方法:国际避税地+低税率国家+国际税收协定+调整资本结构+中间控股公司。

  3. 华为主要海外子公司情况

  可以看出,华为在荷兰、新加坡、香港、印尼、日本等国家设立了设计、开发、生产、销售、投资等性质的子公司。

  (二)华为国际避税地的选择

  1、华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地在荷兰,它是华为欧洲区域的控股公司,也是欧洲区域子公司的投资主体,欧洲区域各子公司的股息分派给华为荷兰,注册地在荷兰具备进行税务筹划的条件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广泛的税务协定,荷兰已同美国、英国、中国等近50个国家签订了全面税收协定,对丹麦、瑞典、芬兰、英国、美国等国家股息预提所得税税率为零。

  (2)欧盟成员国身份,荷兰作为欧盟成员国,可以享受欧盟法令的有利条款,欧盟内关联公司之间的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率为零。

  (3)居民公司税收优惠政策,荷兰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和资本利得按35%的企业所得税课征,但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外资部分所取得股息和资本利得按所占比例全额免征公司税。

  2、香港、新加坡也是华为选择的国际避税地

  华为充分利用香港和新加坡的税收网络,进一步降低税负。香港作为避税地的优势在于无股息和资本利得税,且对来自海外收入的免税;距离大陆近,相对容易建立商业实质,可满足税务局的商业实质认定和检查要求;劣势在于税收协议网络相对狭窄。新加坡作为避税地的优势在于整体税负低,对满足条件的企业提供丰富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协定网络广泛;劣势在于对股息收入免税的要求较高。

  (三)华为子公司控股架构的设立

  华为对子公司所得设置,一般采用税后所得分配到有税收协定关系的所在国;税前所得分配到低税率管辖地区,并通过股权架构筹划有效降低税率。

  可以看出,控股架构转换前,海外欧洲区域的各子公司如果将股息汇回国内,需要交纳10%的预提所得税;而通过控股架构的设置,增加了中间控股公司,欧洲区域子公司的预提所得降为0。

  (四)华为资本结构的安排

  税法上,对利息和股息的差别对待使借款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而股息则只能在税后分配。

  华为的做法是通过对海外子公司借款的方式,使海外子公司享受到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带来的整体税负降低。可以看出,华为海外子公司资本结构的调整带来了税负降低效应。

  华为作为跨国经营和全球税务筹划的典范,将为我国企业集团的跨国经营和全球税务筹划提供良好借鉴。

  四、跨国企业国际税务筹划的方法分析

  综合华为全球税务筹划案例分析,跨国企业集团应积极开展全球税务筹划,降低税负和涉税风险,学习华为全球税务筹划的方法经验,更加自信、从容地降低税负,迎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挑战。

  (一)恰当选择国际避税地

  好的国际避税地应满足条件:税负低、业务开展便利、政治法律环境完善稳定。目前国际上公认的避税天堂有荷兰、新加坡、香港、百慕大、爱尔兰等国家和地区。在国际避税地设立控股公司,税前所得分配到低税率的管辖地区,标准税率低,甚至是零税率;税后所得最好分配到有税收协定关系的国家,可享受较低的预提所得税税率;避税地多持有税后利润,享受税收递延的好处。

  (二)利用中问控股公司设置控股架构

  通盘考虑海外各区域公司的控股架构,合理选择中间控股公司以降低整体税负;海外子公司设立和变更时,需要将控股架构和税务安排作为重大考虑事项。

  (三)合理筹划跨国经营的资本结构

  合理安排好企业集团及海外子公司的资本结构,寻求权益融资和债务融资的最佳比例,在盈利高的区域和海外子公司加大债务性融资,发挥利息支出的税前抵扣所得税的作用,适当加大财务杠杆,并注意防范偿债风险。

  (四)建立适应跨国经营的税务团队及人才储备

  建立税务精英团队,提升集团税务管理团队的级别,用全球化、专业化的税务人才充实税务管理团队,将事后被动应对和补救的模式变为税前积极把控和管理;建立区域公司和海外子公司定期汇报涉税问题和税务风险事项的机制;适当聘请专业的税务咨询公司指导税务团队建设和从大局上规划企业集团的全球税务筹划。

  (五)做好转让定价及同期资料准备,防范税务风险

  (1)全面评估转让定价风险,做好有形资产转让定价、劳务转让定价、融资转让定价、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有形资产转让定价,抬高企业实物投资的资本额,不仅从中获利,而且可以增大投资额,虚增固定资产,多提折旧,少缴税款;控制产品外销渠道,控制零部件或原材料的进货渠道,通过产品销售使海外子公司收取较高或较低的佣金或回扣,实现利润转移。劳务转让定价,合理使用直接收费法、间接收费法、成本分摊法进行定价。融资转让定价,正常交易原则作为税务部门处理转移定价问题的标准,需要设定正常的交易环境,以应对税务部门的检查;同时,在进行融资转移定价策划时,需要考虑两个独立企业之间的借贷利息或者同期银行借贷利率作为参考标准。

  (2)积极应对BEPS、做好国别报告。世界各国包括中国在内已陆续执行BEPS行动计划,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主要是对国别报告做出要求。这就需要按要求填报全球经营信息,包括员工人数、收入、各国利润和其他信息数据,如未能准确、合规完成申报,可能会导致税务局的审查;参与该项行动计划的国家,可以通过交换计划交换情报,了解关联交易信息。

  (六)做好国际人员派遣和外籍员工的个税筹划

  国际人员派遣和外籍员工的涉税问题主要表现在雇主境内外负有各项额外义务的风险,相关税务问题处理不当,可能会使企业集团承担额外的纳税义务,外派人员的雇佣关系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可能导致企业面临劳动法方面的违约风险,可能会导致员工的出入境管理风险,员工在某一国家可能面临的逃税指控会严重损害公司的声誉。具体税务管理和风险防控方面,注意机构和子公司所在地的税务合规性申报,合法合规的履行代扣代缴义务,避免高级别员工外派被认定为常设机构,指导和监督公司员工尤其是海外子公司员工依法纳税。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如今商业经济发展已经逐渐朝向全球化方向发展,我国跨国公司数量越来越多,并且发展势头比较好。在跨国公司经营中税收筹划至关重要,通过对国际税法的理解、运用,开展全球税务筹划,降低企业负担。由于各国对于税收筹划合法性的定义不同,而且各国国情不同,因此跨国公司必须增强风险意识,结合成功经验,综合考虑多个因素进行税收筹划,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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