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备管理制度 电力设备日常管理与维护

电力设备管理制度(通用10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电力设备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电力设备管理制度 篇1

  1.0目的

  加强公司电力、动能管理和节约能源,规范电力、动能管理工作,保证动力、动能设施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2.0使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电力、动能设施。

  3.0电力管理

  3.1公司的电力设备包括变压器、高低压配电设备、动力照明线路等。其运行维护、安装和架设工作,由安全环境动力科负责,并严格按电力、劳动部门的规定进行管理。

  3.2电力的正常供给是保障生产的重要条件,为确保生产任务完成,安全环境动力科应根据电容量,按先生产后生活的原则分配用电,调整各部门的用电负荷。

  3.3安全环境动力科要对公司的电力负荷和使用时间进行平衡、调度和监督。如发现使用不合理或有危险等情况,有权采取紧急措施,切断电源,然后向主管经理汇报。

  3.4因生产(工作)需要增设照明灯具和用电器具的须经安全动力科审批,非生产用电的增设必须经安全动力科审核后报主管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而私自设置的,每发现一例扣减该部门当月奖励XXX元,扣减肇事者当月奖励XXX元。

  3.5地下电缆标志是反映地下电缆布线的记录,任何人不能随意移动,违反规定者扣减当月奖励XXXX元;因移动电缆标志而造成生产事故或人身事故的肇事者还要依法追究责任。

  3.6需要开挖路面或打桩的基建、技改、维修工程,需经安全环境动力科会审后才能施工,对于危及地下管道和线路安全运行的工程项目,安全环境动力科有权制止其施工。

  3.7一切外来单位的用电,必须向安全环境动力科申请办理用电手续,安全环境动力科根据供电负荷的情况进行审批。外来单位应按审批要求架设电缆,并且安装电表,按时交费。

  3.8凡需临时用电、架设临时电缆的部门或外来单位,事先必须按GR/P40/W11-001《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办理手续,经安全环境动力科批准后方可架设。

  3.9广大员工应节约用电,做到“人离关机、人走熄灯”。

  4.0动能管理

  4.1高低压变配电、发电机组及空压站等动能设备能否正常运行是保证动能正常供给的关键。配电室及压缩机房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对设备的运行进行监视,并对设备实行定期检查、保养。

  4.2电房、机房、空压站的负责人员必须坚守岗位,经常巡查设备的运行情况。当设备或管线出现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排除。如出现故障并对设备安全造成威胁时,负责人员有权先采取紧急措施,甚至切断电(气)源,然后报安全环境动力科作进一步的处理和进行抢修。

  4.3公司安全员每天要对管线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巡视,如发现故障或安全隐患,应立即通知使用部门和安全环境动力科及时排除,并监督维修和整改的情况,确保管线系统的正常运行。

  4.4厂区的供电网络要实行分级计量,电房工作人员负责将公司的用电情况(包括自发电)做好记录,做好用电统计工作。

  4.5安全环境动力科负责公司厂区的动力设备、管线的安装、维护、变更等计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4.6各部门如需变更、加装或拆除电力、动能设施等须报安全环境动力科审批,并由安全环境动力科执行。

  4.7严禁私自对管线进行维修、拆装、转让、启封、私自增容及私接旁路等,每发现一例扣减该部门当月奖励XXX元、肇事者当月奖励XXX元;由此造成的设备事故的,除按上述处理外,还应根据事故严重性进行相应处理。

  5.0相关文件

  5.1《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电力设备管理制度 篇2

  1.总则

  设备缺陷是危及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重要因素之一。及时准确地发现、消除缺陷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为使设备缺陷从发现到消除的全过程实现闭环管理,而制订本制度。

  2.设备缺陷定义: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称有缺陷设备。

  2.1设备零部件损坏、老化、缺少,技术性能不良,以致不能在额定参数下运行或安全构成威胁者;

  2.2由于外界原因,形成威胁设备安全运行的现象;

  2.3按设备定级不能评为一类设备者。

  3.设备缺陷的分类:

  3.1紧急缺陷(I类缺陷):己导致设备退出运行或随时可能导致事故需立即处理者;

  3.2重要缺陷(II类缺陷):缺陷比较严重,但在运行人员、试验人员的监视下,在短期内尚不致造成事故者;

  3.3一般缺陷(III类缺陷):对安全威胁不大,允许在下一个月度季度检修计划中予以消除者。

  4.职责和分工:

  4.1变电所运行人员:

  4.1.1对当班发现的缺陷、其它专业人员发现并记录在各专业记录簿中的缺陷,都应录入生产MIS网缺陷记录。

  4.1.2对缺陷的严重程度作出判断,定出缺陷的性质、类别。

  4.1.3对紧急缺陷、严重缺陷,应同时汇报变电工区和区调值班员。220kV设备缺陷,如危及系统安全,需立即改变省调管辖设备的运行方式等紧急情况,变电值班员可先直接回报省调。

  4.1.4对危及安全需做紧急处理的缺陷,按有关规程要求,进行紧急处理,以防发展为事故。

  4.1.5缺陷消除前,负责运行监视,做好事故予想。

  4.1.6当检修人员消缺完毕,应对消缺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工作负责人、值班负责人分别在缺陷记录上签名,作为该项缺陷己消除的依据。

  4.1.7每月末,将变电所未消缺的紧急缺陷、严重缺陷,汇总报变电工区。

  4.2值班调度员:

  4.2.1对紧急缺陷、重大缺陷,应立即回报生产安全部及公司领导。对危及系统运行需紧急处理的缺陷可直接通知检修人员进行消缺。

  4.2.2对危及安全的缺陷,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保障系统的安全运行和防止设备的进一步损坏。

  4.2.3了解系统设备的健康状况,合理地安排运行方式。

  4.3输变电公司

  4.3.1对变电所汇报缺陷性质、类别及对系统的危害程度进行审核。

  4.3.2对紧急缺陷、严重缺陷应立汇报生产安全部。

  4..3.3及时了解紧急缺陷、严重缺陷设备的运行状况。

  4.3.4每月5日前将各变电所急需处理的设备缺陷汇总后报生产安全部。

  4.4生产安全部

  4.4.1负责全公司设备缺陷的管理工作。

  4.4.2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消除设备缺陷。

  4.4.3对急需处理的设备缺陷,应立即通知、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消缺。

  4.4.4对危及安全的缺陷及时汇报分管副总经理。

  4.4.5每季度将全公司设备缺陷的消缺情况进行一次统计、总结。对尚未消除的紧急缺陷、重大缺陷书面汇报分管副总经理。

  4.5管理设备的生产单位:

  4.5.1每日查阅生产MIS网上的设备缺陷。按设备缺陷的性质类别及时组织消缺。

  4.5.2紧急缺陷要立即消缺;严重缺陷不超过一周,确因设备问题不能处理的要安排大修改造;一般缺陷暂不危及设备安全运行者,可安排在下个月度检修计划中予以消除。220kV设备的一般缺陷消缺时间不超过15天。

  4.5.3如消缺需要两个及以上的单位配合工作,则由生产安全部指定其中一个单位为主。具体施工事项由为主的单位与其它配合工作的单位协商。

  4.6检修试验人员:

  4.6.1缺陷消除后,将导致缺陷的原因、设备损坏的程度、所更换的元件型号参数及变更情况、运行应注意的事项、消缺结论,在变电所现场录入生产MIS网的缺陷记录中。由运行值班负责人验收签名后,该项消缺工作方告结束。

  4.6.2在检修试验中所发现的设备缺陷,又未能消除者,应对缺陷的性质、能否投放运行作出判断,并回报公司领导和生产安全部。

  4.7线路班:

  4.7.1发现及消除线路设备缺应录入公司生产MIS网。

  4.7.2一般缺陷由输变电公司线路班管理消缺。

  4.7.3紧急缺陷、严重缺陷由输变电公司组织消缺的同时,还应报公司领导和生产安全部。

  电力设备管理制度 篇3

  一、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设备缺陷管理,保持设备健康水平,及时跟踪并消除设备存在的缺陷,提高设备完好率,保证设备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特制定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第2条、本制度规定了公司设备缺陷管理的职责、管理要求,规范设备缺陷定义与分类,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发、输、变、配电设备、设施缺陷管理工作。

  二、缺陷定义与分类

  第3条、设备缺陷系运行及备用设备存在有影响安全、经济运行或设备健康水平的一切异常现象。

  第4条、按设备缺陷的性质和轻重程度可分为紧急缺陷、重大缺陷及一般缺陷三类。

  1、紧急缺陷:指设备己不能继续运行,随时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必须立即处理的缺陷。

  2、重大缺陷:缺陷比较重大,短期内仍可继续运行,但应加强监视,需要积极组织力量在短期内消除者。

  3、一般缺陷:对近期安全运行影响不大,可列入年度或大、小修计划消除的缺陷。

  第5条、重复缺陷是指同类设备或设施在规程规定的检修周期内发生两次及以上性质相同的缺陷。

  三、缺陷管理职责

  第6条、运行单位职责

  1、负责及时发现设备在运行和备用中发生的缺陷并汇报。

  2、如实做好设备缺陷的记录、统计、分析,每月5日前向生产技术部上报。

  3、配合检修单位进行设备消缺工作,对处理好的缺陷进行记录验收。

  4、对未按时消除的设备缺陷监视运行。

  第7条、检修单位职责

  1、负责公司主网的设备巡视检查,发现缺陷并上报,每月5日前上报缺陷统计表和消缺记录表。

  2、负责采取措施及时消除设备存在的各类缺陷,并对消缺质量负责。

  3、负责做好设备缺陷的统计、分析,按月向设备管理归口部门上报消缺情况(含缺陷情况、处理情况、形成原因、应对措施)。

  4、对未消除的设备缺陷进行重点巡视检查。

  5、按缺陷性质及时组织消缺工作,该工作列入考核目标。

  第8条、安全监察部职责

  1、负责监督检修单位对设备缺陷的消缺工作并进行考核。

  2、接到紧急缺陷报告应立即赴现场,检查检修单位消缺工作。

  第9条、生技部职责

  1、负责监督、落实设备缺陷的处理,并对其消缺质量进行考核。

  2、负责检查、督促检修部门及时安排设备缺陷处理,以及协调设备缺陷处理的相关工作。

  3、组织制定复杂设备缺陷处理的技术、组织措施,并负责审核技术、组织措施。

  4、负责对设备缺陷情况进行统计和技术分析。

  5、对未消除的设备缺陷进行跟踪、分析。

  6、审核设备停电消缺计划。

  第10条、供应部职责

  1、负责备品、备件的采购、保管工作。

  2、在收到消缺材料审批单后,及时组织采购,保证在规定时间内材料到位。

  第11条、总工室职责

  1、掌握严重威胁安全运行和严重影响经济性的缺陷,及时做出决策指令。

  2、及时组织督促各部门消除危急和严重缺陷。

  四、缺陷管理要求

  第12条、设备缺陷管理实行公司、部门、班组三级管理,归口管理部门为生技部。

  第13条、在各生产部门设臵专职或兼职的设备缺陷管理人员。

  第14条、设备缺陷采取专管与群管、执行全员全过程的`管理。运行人员、检修人员、各级工程技术人员都有责任发现、汇报设备存在的缺陷。

  第15条、设备缺陷管理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掌握设备缺陷情况,及时安排消缺工作,并按月统计、分析设备缺陷,找出缺陷形成原因,制定应对措施,搞好设备消缺管理。

  第16条、各班组应定期巡回检查设备,及时掌握所辖设备的全部缺陷,建立健全班组设备缺陷管理台帐,规范设备缺陷的管理工作。

  第17条、缺陷管理要严格按闭环管理流程执行,即:发现-记录-审核(批)-汇报-处理-消除-验收。

  1、发现缺陷

  (1)运行、检修人员在设备巡视中,通过巡视设备发现的缺陷。

  (2)在进行设备的操作过程中发现设备存在的缺陷。

  (3)通过表计、信号等监视装臵发现的缺陷。

  (4)在设备维护及定期修、试、校过程中发现的缺陷。

  (5)通过定期安全检查发现的缺陷。

  (6)各级领导、技术人员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的缺陷。

  (7)新建、扩建、改建、验收时发现的缺陷。

  (8)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缺陷。

  2、缺陷记录

  (1)在运行、检修班组建立设备缺陷记录薄,记录格式应统一,使用规范化语言。

  (2)在管理部门建立设备缺陷报表,实行电子化,按时在集团公司信息网上发布。

  (3)凡在巡视、试验、检查中发现的设备缺陷,运行和检修人员应及时记录到设备缺陷记录簿中。

  (4)缺陷记录要求清楚、准确、详细,记录人员应对登记缺陷的正确性负责,登记设备缺陷内容应清晰、明了,并填写有关必要的参数。

  3、缺陷审核(批)权限

  (1)一般缺陷由调度运行部门的设备缺陷管理专责人审核。

  (2)难以确定的缺陷由生产技术管理部门的设备缺陷管理专责人复核。

  (3)紧急和重大缺陷的定性应由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审核,并上报总工室审批。

  4、缺陷汇报

  (1)紧急缺陷一经发现,必须在现场采取有效措施后,首先向值班调度员汇报。由值班调度员向检修单位、运行单位、生技部、安全监察部汇报,必要时向分管生产领导、总工室汇报。

  (2)重大缺陷和一般缺陷,由值班调度员向检修单位、运行单位汇报,必要时上报相关生产部门。

  (3)缺陷记录和缺陷处理记录,在每月5日前,检修单位和运行单位以书面上报生技部。

  5、缺陷处理时限

  (1)紧急缺陷应立即安排消缺处理、缺陷消除时间不超过24小时。

  (2)重大缺陷消除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3)一般缺陷消除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6、缺陷消除

  (1)凡属于运行人员维护工作范围内的设备缺陷,运行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如经过处理后仍未能消除或属运行人员无法消除的设备缺陷,运行人员除加强监视检查外,应尽可能地采取必要的技术、安全措施,防止设备缺陷扩大,并及时通知检修人员处理。

  (2)检修单位应严格按设备检修工艺规程的要求,及时消除设备缺陷并保证检修的质量。

  (3)设备存在缺陷需停电而当时无条件处理的设备缺陷,检修人员必须积极采取必要的、并能保证设备安全的临时措施。对于未消除或未完全消除的设备缺陷,运行人员应加强巡查,当具备处理条件时,运行、检修单位应及时安排处理。当设备缺陷有扩大趋势时,运行人员应立即汇报运行单位领导。

  (4)未能消除的设备缺陷,各有关部门应负责跟踪、监督、落实,必要时安监部可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5)缺陷处理后,检修工作负责人要做详细的处理记录。紧急缺陷和重要缺陷情况应填入相应的检修和运行技术台帐。

  7、缺陷验收

  (1)一般缺陷按照检修班组自检,运行班组复检的`办法进行,线路部分由各工程队或供电营业所依据所管辖范围复检。验收合格,办理消缺手续。

  (2)紧急缺陷和重大缺陷的验收,实行公司、部门、班组三级验收。

  (3)验收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执行设备验收制度,当存在能消除而未消除的设备缺陷,有权拒绝办理验收手续,直至设备缺陷消除。

  第18条、建立设备缺陷分析记录薄,认真开展紧急缺陷、重要缺陷和重复缺陷的技术分析。

  五、设备缺陷的管理指标

  第19条、设备缺陷消缺率

  1、设备缺陷消缺率的定义在统计期间内已达到消缺周期并消除的设备缺陷条数占该期间达到消缺周期内的设备缺陷总条数的百分数。

  2、设备缺陷消缺率统计计算公式

  (1)缺陷消缺率按紧急缺陷消缺率、重大缺陷消缺率、一般缺陷消缺率共三类进行统计。

  (2)缺陷消缺率计算方法如下:

  某类缺陷消缺率=已消的该类缺陷条数/该类缺陷总条数×100%。

  3、设备缺陷消缺率的考核指标

  (1)紧急设备缺陷消缺率=100%。

  (2)重大设备缺陷消缺率≥90%。

  (3)一般设备缺陷消缺率≥85%。

  第20条、设备消缺及时率及统计要求

  1、设备消缺及时的定义

  (1)紧急设备消缺及时的定义:检修部门接到危急设备缺陷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在一天内处理完成设备缺陷并经验收合格视为及时。凡一时无法处理,视为不及时。

  (2)重大设备消缺及时的定义:检修部门从接到严重设备缺陷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处理完成设备缺陷并经验收合格视为及时。若需结合检修、停电或备品等原因而延期,均视为不及时。

  (3)一般设备消缺及时的定义:检修部门从接到一般设备缺陷报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处理完成设备缺陷并经验收合格视为及时。若需结合停电或备品等原因而延期,均视为不及时。

  2、设备消缺及时率

  (1)设备消缺及时率的定义在统计期间内及时消除的设备缺陷条数占该期间内设备缺陷总条数的百分数。

  (2)设备消缺及时率统计计算公式某类消缺及时率=统计期间内及时消除的该类缺陷条数/统计期间内该类缺陷总条数×100%。

  电力设备管理制度 篇4

  全面掌握设备健康状况,及时发现设备缺陷,认真分析设备缺陷产生的原因,积极摸索设备运行规律,是妥善安排设备检修、校验和测试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设备缺陷是指:设备本体磨损,劣化、自然老化,或由于装置不当,外力影响等使设备运行发生不安全情况。

  二、按照缺陷性质可分为以下二类:

  1、紧急缺陷,性质严重,情况危急,必须立即处理,否则会发生人身伤亡和设备损坏及停电事故。

  2、一般缺陷,性质一般,情况轻微,对安全运行影响不大。

  三、发现缺陷的处理与汇报

  1、紧急缺陷从发现后24小时内处理完毕,如无法停电处理的应采取紧急措施(转移负荷或限制负荷)并立即通知电气负责人或向上级领导汇报。

  四、紧急和重要缺陷未处理好前,应加强监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展成事故。

  五、任何缺陷均应记录在缺陷记录簿内,对于在操作、检修、试验等工作中发现的缺陷而未处理的均应登记。

  电力设备管理制度 篇5

  1、要保证电网安全运行,实现安全经济供电,必须加强设备运行管理,提高设备健康水平。

  2、所有设备必须按照铭牌和制造商的规定参数运行,严格执行相关运行、检查规程。

  3、对所有电气设备,全部实行单位主任领导下的三种人管理责任制。

  4、设备缺陷分类

  I类缺陷:设备绝缘、强度、温度上升等各方面超过运行参数的极限值,严重危害安全运行,不立即处理可能导致断线、停电、设备损坏,严重影响设备寿命和稳定运行的缺陷。

  ⅱ类缺陷:未超过允许极限,但异常变化大,短期发展对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构成威协缺陷。

  iii级缺陷:一般缺陷,设备安全和经济运行无明显障碍,缺陷短期内不可能继续恶化。

  5、设备缺陷报告、处理和注销

  5.1I类设备缺陷发现后立即报告。ⅱ、ⅱ类缺陷每月集中报告,报告时间为每月20日。

  5.2运行设备有缺陷,运行班长应直接向值班长和单位值班领导报告。

  5.3消除不足机构应根据缺失通知要求及时组织缺失。I类缺陷从报告到注销不得超过24小时。

  ii、iii类缺陷的处理,缺陷的公司必须报告生产计划和停电申请。

  ii、iii类缺陷的最长处理周期分别为1月和1季。

  5.4缺陷处理完毕后,应履行检查制度,不经验,严禁恢复送电。

  5.5消除缺陷和运行机构应严格执行缺陷注销制度。缺陷处理后,应以工作票的形式向值长报告缺陷情况,无此报告,未完成生产任务审查。

  6、各班组应按规程要求通过巡逻、检查、试验、分析等各种手段及时发现缺陷,按缺陷传达程序报告,积极设法消除缺陷。在缺陷未消除之前,运行人员应根据缺陷性质采取监督措施,保证缺陷不再继续发展。

  7、因人为因素延误而扩大缺陷或发生事故,根据工厂有关规定,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安全责任。人为因素主要发生在缺陷报告环节、缺陷传递环节、缺陷处理环节。

  8、设备缺陷处理应严格办理工单,按要求履行工单手续。

  电力设备管理制度 篇6

  一、目的

  检查并及时处理供配电系统存在的隐患,满足设备在良好的条件下运行,确保设备性能,保证安全运行。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专变供电系统的维修工作。

  三、内容

  (一)职责

  1、运行技工负责机电设备的日常养护(设备不停电能做到的电柜表面、地面清洁)、简易维修( 10 分钟内能处理好的问题)。

  2、维修技工负责机电设备的维修、养护工作。

  3、维修主管负责对内部维修保养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考核。负责外委养护、维修的联系、监督检查。

  (二)、管理制度

  1、运行主管每年 12 月按运行情况制订下年度中修、大修计划。

  2、维修过程中应遵守安全操作程序、停电管理工作程序。

  3、由维修技工负责维修,维修前,由维修主管重述本规程中与本次作业相关的部份内容,并按《电气维修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明确要本次维修的工作重点。

  4、配电设备故障维修:影响供电质量及运行时的维修,一般不超过1小时,若在1小时内无法解决的重要部位故障,应将故障原因、解决方案、解决时间立即上报部门主管及公司主管领导,限期解决;不影响供电质量及运行时的维修,一般可视其用户生产用电情况确定维修时间。

  5、凡是夜间发生的,不影响用户生产及其连续试验的、不会产生其它严重后果的供配电故障,可以由当班维修技工及时维修。

  6、维修主管提供工作指导及负责检查监督。

  电力设备管理制度 篇7

  1、目的和适用范围

  本制度控制人身事故和设备事故,保证全公司干部职工的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

  2、人身防护用民种类

  公用部分:轻便接地线、绝缘挡板、绝缘榜、10-500千伏验电器、防静电均压服、绝缘手套等。

  个人部分:安全帽、安全腰带、安全腰绳、教扣、绝缘胶鞋、低压试电笔、差速器等国家有关规定中的其他安全防护用民。

  3、防护装备的购置

  各项目部在年初应根据公司拨给的安措费制定出购置计划。负责有关技术标准的质量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并负责对产品许可证、使用说明书及厂家试验报告收集、保存、建档并报公司安全保卫处备案。

  4、防护装备的发放

  各项目部负责有关安全用品发放前的性能试验,并对安全用品的安全性能负责,方可下放使用。

  5、防护装备的试验和日常检查

  各项目部应根据《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及安全施工设施的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建立安全施工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各单位安全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安全设施的管理,做好安全防护装备的保管、发放、使用、检查、检验工作并建立管理台帐做好记录。

  对于安全防护装备要根据有关安全工作规程及规定进行试验、检查,对不合格用品及时进行更换。

  电力设备管理制度 篇8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试行)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确保电力安全工器具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规范电力安全工器具的管理,根据国家及电力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系统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确保电力安全工器具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规范电力安全工器具的管理,根据国家及电力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系统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力安全工器具”系指为防止触电、灼伤、坠落、摔跌等事故,保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各种专用工具和器具。

  第三条本规定规范了电力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验收、试验、使用、保管、报废等环节的管理。第四条各单位有关部门及专业人员均应熟悉本规定,并在购置、验收、试验、使用、保管等工作中贯彻执行。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其它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国家电网公司统一负责公司系统安全工器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电力工业电力安全工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电力安全工器具的质量检测工作,负责发布电力安全工器具相关信息。

  第八条各单位应制定安全工器具的管理细则,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对安全工器具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九条各单位应遵照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每年列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用于购置和配足安全工器具。

  第十条各级安监部门是安全工器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所属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工器具的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各单位安监部门应设安全工器具管理专责人(或兼职),负责安全工器具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安全工器具购置计划的实施。

  第十二条输变电、供电、发电、集中检修和施工企业管理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企业的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

  (二)负责编制安全工器具购置计划,并付诸实施。

  (三)单位安监部门负责本单位安全工器具的选型、选厂(在上级公布的名单内选择)。

  (四)负责监督检查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验收、试验、使用、保管和报废工作。

  (五)每半年对各车间安全工器具进行抽查,所有检查均要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车间管理职责:

  (一)车间应制定安全工器具管理职责、分工和工作标准。

  (二)车间安全员是管理安全工器具的兼责人,负责制定、申报安全工器具的订购、配置、报废计划;组织、监督检查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试验、保管、使用等工作;

  督促指导班组开展安全工器具的培训工作。

  (三)车间应建立安全工器具台帐,并抄报安监部门。

  (四)车间每季对所辖班组安全工器具检查一次,所有检查均要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班组、站、所管理职责:

  (一)各班组、站、所应建立安全工器具管理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试验报告、检查记录齐全。

  (二)公用安全工器具设专人保管,保管人应定期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养。

  发现不合格或超试验周期的应另外存放,做出不准使用的标志,停止使用。个人安全工器具自行保管。安全工器具严禁它用。

  (三)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操作规定,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不熟悉使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使用安全工器具。

  (四)班组每月对安全工器具全面检查一次,并对班组、车间、厂(局)等检查做好记录。

  第三章购置及验收

  第十五条安全工器具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工器具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十六条网省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对电力安全工器具实行入围制度。

  (一)电力工业电力安全工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每年公布一次电力安全工器具生产厂家检验合格的产品名单。

  (二)各网省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每年在电力工业电力安全工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公布的电力安全工器具生产厂家检验合格的产品名单中,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公司系统内可以采购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入围产品,并予以公布。

  对于没有使用经验的新型安全工器具,在小范围试用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评价后,方可参与招标入围。

  (三)基层单位对入围产品,若发现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安监部门反映,查实后,将取消该产品入围资格,并向电力工业电力安全工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通报。

  第十七条基层单位必须在上级(网、省公司或国网直属公司)公布的入围产品名单中,选择业绩优秀、质量优良、服务优质且在本公司系统内具有一定使用经验、使用情况良好的产品,采取招标的方式购置所需的电力安全工器具。

  第十八条采购安全工器具必须签定采购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生产厂家的责任:

  (一)必须对制造的安全工器具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二)负责对用户做好其产品使用、维护的培训工作。

  (三)负责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及时、无偿更换或退货。

  (四)根据用户需要,向用户提供安全工器具的备品、备件。

  (五)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产品生产厂家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取消其同类产品的推荐资格。

  电力设备管理制度 篇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电力工业可靠性管理是电力系统和设备的全面质量管理和全过程的安全管理,是适合现代电力行业特点的科学管理方法之一。为了提高整个电力工业的现代化管理水平,实行量化管理、目标分解和优化技术,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力工业可靠性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电力行业的规划设计、设备制造、基建安装、生产运行诸环节都要制订并执行可靠性准则;分析电力系统运行可靠性,以各项可靠性指标来检验规划设计、设备制造、基建安装、生产运行等环节预期的目标和效益,并作为各环节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的重要依据;研究和拟订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可靠性目标;深化运行可靠性指标应用,努力提高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水平和供电可靠性。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电力集团公司、省(区、市)电力公司及其所属(或代管)的发电厂、供电(电业)局,华能国际公司和新力公司所属发电厂以及接入国家电网的自备、中外合资、外方独资电厂。规划设计、设备制造、基建安装等部门,要执行本规定有关条文,并结合本部门特点进行增补。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由部统一领导,实行部、电力集团公司、省(区、市)电力公司、发电厂与供电(电业)局分级统一管理。

  第五条 电力部设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中心是在部领导下负责全国电力系统可靠性管理的职能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1、制订全国性电力行业各部门的可靠性管理准则和规章制度,经部批准颁布后监督执行;

  2、负责电力行业各项可靠性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存储,建立全国性的门类齐全的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统,制订并完善全国统一的电力可靠性编码、统计方法以及统计程序,定期发布电力可靠性指标,及时向规划、设计、制造、建设、生产部门公布有关可靠性指标,为各单位提供可靠性咨询和信息检索服务;

  3、归口管理电力系统可靠性分析、评价工作,为设计、制造、基建、生产等部门提供电力系统运行可靠性报告,提出提高可靠性的各项建议;

  4、制订发电厂、变电所以及输变电设施等新投产工程的可靠性标准,参与发供电工程设施和重大特殊技措项目的可靠性评估。

  5、组织全行业电力可靠性学术活动,适时开展经验交流和人员培训,核发可靠性专责工程师证书。

  6、开展电力可靠性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 各电力集团公司、省(区、市)电力公司、华能国际公司、新力公司等负责所辖地区或企业的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

  1、要求:

  (1)指定一名局级领导人全面负责本公司范围内的可靠性管理工作,确定本公司有关业务部门可靠性管理的分工,建立可靠性管理小组,做好协调工作;

  (2)指定一个或几个职能处负责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设置可靠性管理的工作岗位,并配备合格的专责工程技术人员。

  (3)建立和健全本公司系统的电力可靠性管理体系,配备质量、数量与工作要求相适应的人员和专用的计算机设备及数据传输设备;

  2、职责:

  (1)贯彻部、司、中心颁布的电力可靠性管理的各项规定,制定适合于本公司系统的管理办法;

  (2)采集本公司所属范围的电力可靠性数据和信息,并建立数据库,所有信息皆需认真核对,确认其正确无误,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按时报送中心;

  (3)对所属发电厂、供电(电业)局下达可靠性考核指标,并将可靠性指标的升降作为评价企业管理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内容,对设计与施工单位提出预定的可靠性指标并对设计与施工质量进行检查评估;

  (4)定期召开本公司的电力可靠性分析会,及时制订调控生产的措施。

  (5)每年组织一次全局性的可靠性评估,对规划设计、设备制造、基建安装、运行检修等诸方面对运行可靠性的影响,作出全面评价,制订下一年度可靠性管理工作的目标与相应措施,报中心备案,报部的发供电设施技措项目要做可靠性评估并有增益报告;

  (6)组织本公司系统的可靠性业务培训、考核及交流活动。

  第七条 发电厂、供电(电业)局分别负责本单位可靠性的管理工作:

  1要求:

  (1)确定一名领导人全面负责本厂(局)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全厂(局)的可靠性管理系统;

  (2)指定一个职能部门负责本厂(局)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设置可靠性工作岗位,配置专责工程技术人员和专用的计算机设备及数据传输设备;

  2职责:

  (1)贯彻执行部、公司颁布的各项可靠性管理规定,制订本厂(局)可靠性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奖惩制度等;

  (2)负责将本单位的可靠性考核指标,分解落实到各个生产岗位,并采取措施,保证其完成,以可靠性指标的升降,作为考评本厂(局)各级管理水平优劣的一个重要依据;

  (3)负责采集统计、报送各项可靠性数据和信息,信息的采集、统计、报送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4)定期分析本厂(局)的运行可靠性,制订提高可靠性的措施,并向主管公司提出报告;

  (5)定期进行可靠性业务培训,确保第一线人员能准确判断电力设施的可靠性状态,正确填写可靠性记录;

  (6)用可靠性指标的变化作为评估检修质量及技措项目改造效果的主要依据。

  (7)重要技措项目的立项,重要设备的更改,城市电网规划和城市电网的改造,皆需经可靠性论证,应有可靠性目标,并制订实施计划。

  第八条 规划设计、施工安装、修造成套等部门应开展可靠性管理工作和应用可靠性技术,并以有关工程的运行可靠性指标来评价本部门的工作效果。

  第三章 人员的条件和要求

  第九条 可靠性专责人员应遴选事业心强、思想作风端正、工作认真负责、具有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且有一定生产实践经验并经过专门培训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 各级可靠性专责人员需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各电力集团公司、省(区、市)电力公司的可靠性管理人员的定期考核由中心负责;各发电厂、供电(电业)局的可靠性专责人员的考核由主管公司负责。

  第十一条 可靠性管理专责人员应积极参与生产和经营活动,及时提供可靠性状况报告,供领导决策参考。

  第十二条 可靠性专责人员的职称评定,晋升晋级均按技术系列进行,享受其它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 及时表彰与奖励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可靠性专责人员,并在晋升晋级时优先考虑;及时批评和教育工作不负责任、不能完成预定任务者,经教育仍不称职者,应予以撤换。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全国的电力可靠性准则、可靠性名词术语解释、可靠性统计办法、编码和统计软件,统一由中心负责组织编制,由部批准后颁布实行。各地区、部门自订的准则和办法,不得与全国统一的规定相违背,且应事先报送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可靠性数据和信息统计及上报应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干预。

  第十六条 对电力可靠性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各项指标均以中心公布的数字为准;对外交流或向国内非电力部门提供信息,均由中心按一定渠道和手续统一办理;基层单位(发电厂、供电(电业)局)确有需要向系统外提供可靠性局部信息时,必须经主管公司批准,并报中心备案;电力系统内部各单位的可靠性信息交流,由各集团公司、省(区、市)电力公司核实进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电力集团公司、省(区、市)电力公司应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电力部。各地在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可随时向中心反映。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电力设备管理制度 篇10

  一、总则

  1.公司仓库是物资和商品运转、储存部门,积存着公司大量财产,因此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有高度的责任感,人人重视安全,关心安全,提高警惕,预防和打击犯罪活动,同一切扰乱破坏安全的行为作斗争。搞好内部治安,维护正常秩序,确保安全生产。

  2.切实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安全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条例”,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财产安全。

  3.仓库管理工作必须坚持:领导负责,依靠群众,分级负责,奖惩分明,保障安全。

  二、入库须知

  1.与工作无关人员严禁进入仓库。

  2.确实工作需要进入仓库人员,必须主动申请,经许可后由库管人员陪同方可进入。

  3.严禁携带火种及其他易燃和易爆品、有害物质进入仓库,违者罚款40元,并同时予以没收。任何人不得在仓库区吸烟,违者每次罚款100元,情节严重者直接报告相关部门。

  4.非本公司业务人员必须按本公司的程序办事,不得在仓库停滞、喧哗、吵闹。

  5.携带领料单物品出库,必须出具本公司库管人员填制主管签发的单据方可出库。

  三、夜间安全有报警装置的管理

  1.各仓库安装有报警装置,负责全仓库的夜间安全保卫工作,报警装置必须于每天下班前由责任人(物流部指定)开启报警功能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2.仓库工作人员在每天下班时,必须检查全公司各仓库门窗是否严锁好,仓库电源是否切断。发现情况及时向负责人汇报,做好记录,以分清责任。

  3.夜间警卫人员是当然的义务消防员,必须积极参加消防训练,熟悉消防知识,掌握各种消防机具的使用技能。遇有盗警、火警、要机智勇敢,奋力扑救,并注意保护现场。

  4.如因玩忽职守,使公司财产遭受损失要给予纪律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消防安全管理

  1.由公司行政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坚决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2.义务消防组织,既是防火灭火组织,又是防汛抢险组织,全体人员要积极参加消防知识的学习和消防训练,经常进行消防演习,掌握消防技术,提高消防素质。

  3.按照仓库、货场布局,配置各种消防设施。不准堵塞消防通道及设施附近的通道。各种消防工具严禁乱拉乱动。

  4.指定专人管理各种消防设施,经常养护维修,保证一切设备有效好用。

  5.坚持“四节”(五一、十一、新年、春节),“三防”(春防、夏防、冬防)的定期检查与平时不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6.要与公安消防部门经常保持密切联系,与友邻企业、部队搞好联防。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1156092664@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在线客服
分享本页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