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企业公示信用信息查询官网 浙江工商行政管理局
1、浙江工商行政管理局
2、浙江工商行政管理局
篇一: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直属分局地址电话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77号金汇大厦北门
电话:88383388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凤起东路109号
电话:86984393 档案查询:86438426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城分局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延安路36号
电话:87827130 87827144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下城分局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337号
电话: 85386711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干分局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太平门直街29号
电话: 86023000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西湖分局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593号
电话:85119311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拱墅分局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长乐路20弄25号
电话:88316660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高新(滨江)分局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609号
电话:86623518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萧山分局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路46号
电话:82682268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余杭分局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藕花洲大街167号
电话:86222315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富阳分局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市富春路1号
电话:63347367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桐庐分局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桐君街道江南经济开发区中杭路388号 电话:64220136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建德分局
地址:杭州市建德市新安江镇新安路127号
电话:64721055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临安分局
地址:杭州市临安市锦城街道临天路298号
电话:63722055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淳安分局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南山大街18号
电话:64812506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开分局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经济技术开发区6号大街
电话:86924917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之江分局
地址:杭州市五云中路1号
电话:86652503 86650130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景区分局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虎跑路15号
电话:87153285
篇二: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处罚程序的补充规定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
处罚程序的补充规定
为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本省工商行政执法实际,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行政处罚的基本要求
第一条 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除遵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外,还应当执行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文书规范、案卷完整。
第三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情节显著轻微并能及时纠正的违法行为,可以通过行政告诫、行政建议、行政指导等方式进行规范。
第四条 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从本地实际出发,结合不同类型案件的不同情况,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意见。
第五条 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使,合理确定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的办案职责范围。
第六条 查办行政处罚案件实行案件主办人制度。
一般案件,由案件主办人负责承办案件的调查取证、提出处罚建议、草拟处罚文书、执行处罚决定、案卷整理归档等工作,对案件质量负责。
重大、复杂案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成立办案组负责查办工作。
第七条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案件查办环节及相关信息的过程控制,防止不作为、乱作为。
统一使用浙江省工商行政处罚案件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工商行政处罚的信息化应用程度。
第九条 严格办案纪律,严禁案件知情人员向当事人或无关人员透露案情,严禁非办案人员干扰正常办案工作。
二、工商所的处罚权限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依法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集市贸易中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强制收购物品等处罚。前述行政处罚可以并处,但累计罚没款物总额不得超过5000元。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按《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工商所直接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名义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由派出机关确定。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工商所的案件主办人数量,办理案件质量、数量,法制员配备等情况,合理授予工商所直接以其名义作出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十二条 工商所应当确定法制员,负责对以工商所名义、直接以派出机关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复核等工作。
工商所法制员接受派出机关法制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和考核。
三、管辖和立案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着手地、实施地、经过地和危害结果发生地。
第十四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有(来自: 小龙文 档网:浙江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权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指定其他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多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的,其共同的上级机关可以指定其中最适合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第十五条 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办案机构应在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和理由告知具名的、附有联系地址或方式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前款规定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明确要求书面告知的,办案机构应当书面告知。
四、强制措施
第十六条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实施或者变相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以最小损害当事人权益为限。实施非强制性管理措施可以达到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七条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对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烂变质、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以及所有人申请先行处理的物品,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先行处理。
第十九条 查封、扣押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无需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及时报经本机关
负责人批准后解除查封、扣押,并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五、调查取证和调查终结
第二十条 调查取证应当遵循全面、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人员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办理的。
办案人员自行回避的,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由办案机构核查后,报本机关负责人决定。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说明理由并举证。办案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并报本机关负责人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以前,办案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询问当事人、证人的,一般应在询问室进行。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设立询问室,配备必要的计算机和录音录像等办案设备。
有条件的工商所也可以设立询问室。
篇三: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流程图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流程图
一、企业登记流程图
-1-
二、户外广告登记流程图
-2-
三、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流程图
-3-
四、省属市场名称登记流程图
-4-
五、企业年检流程图
-5-
浙江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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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凤起东路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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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城分局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延安路36号
电话:87827130 87827144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下城分局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337号
电话: 85386711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干分局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太平门直街29号
电话: 86023000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西湖分局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593号
电话:85119311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拱墅分局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长乐路20弄25号
电话:88316660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高新(滨江)分局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609号
电话:86623518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萧山分局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路46号
电话:82682268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余杭分局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藕花洲大街167号
电话:86222315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富阳分局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市富春路1号
电话:63347367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桐庐分局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桐君街道江南经济开发区中杭路388号 电话:64220136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建德分局
地址:杭州市建德市新安江镇新安路127号
电话:64721055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临安分局
地址:杭州市临安市锦城街道临天路298号
电话:63722055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淳安分局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南山大街18号
电话:64812506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开分局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经济技术开发区6号大街
电话:86924917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之江分局
地址:杭州市五云中路1号
电话:86652503 86650130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景区分局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虎跑路15号
电话:87153285
篇二: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处罚程序的补充规定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
处罚程序的补充规定
为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本省工商行政执法实际,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行政处罚的基本要求
第一条 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除遵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外,还应当执行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文书规范、案卷完整。
第三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情节显著轻微并能及时纠正的违法行为,可以通过行政告诫、行政建议、行政指导等方式进行规范。
第四条 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从本地实际出发,结合不同类型案件的不同情况,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意见。
第五条 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使,合理确定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的办案职责范围。
第六条 查办行政处罚案件实行案件主办人制度。
一般案件,由案件主办人负责承办案件的调查取证、提出处罚建议、草拟处罚文书、执行处罚决定、案卷整理归档等工作,对案件质量负责。
重大、复杂案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成立办案组负责查办工作。
第七条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案件查办环节及相关信息的过程控制,防止不作为、乱作为。
统一使用浙江省工商行政处罚案件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工商行政处罚的信息化应用程度。
第九条 严格办案纪律,严禁案件知情人员向当事人或无关人员透露案情,严禁非办案人员干扰正常办案工作。
二、工商所的处罚权限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依法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集市贸易中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强制收购物品等处罚。前述行政处罚可以并处,但累计罚没款物总额不得超过5000元。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按《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工商所直接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名义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由派出机关确定。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工商所的案件主办人数量,办理案件质量、数量,法制员配备等情况,合理授予工商所直接以其名义作出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十二条 工商所应当确定法制员,负责对以工商所名义、直接以派出机关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复核等工作。
工商所法制员接受派出机关法制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和考核。
三、管辖和立案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着手地、实施地、经过地和危害结果发生地。
第十四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有(来自: 小龙文 档网:浙江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权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指定其他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多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的,其共同的上级机关可以指定其中最适合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第十五条 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办案机构应在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和理由告知具名的、附有联系地址或方式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前款规定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明确要求书面告知的,办案机构应当书面告知。
四、强制措施
第十六条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实施或者变相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以最小损害当事人权益为限。实施非强制性管理措施可以达到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七条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对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烂变质、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以及所有人申请先行处理的物品,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先行处理。
第十九条 查封、扣押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无需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及时报经本机关
负责人批准后解除查封、扣押,并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五、调查取证和调查终结
第二十条 调查取证应当遵循全面、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人员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办理的。
办案人员自行回避的,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由办案机构核查后,报本机关负责人决定。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说明理由并举证。办案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并报本机关负责人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以前,办案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询问当事人、证人的,一般应在询问室进行。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设立询问室,配备必要的计算机和录音录像等办案设备。
有条件的工商所也可以设立询问室。
篇三: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流程图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流程图
一、企业登记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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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户外广告登记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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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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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省属市场名称登记流程图
-4-
五、企业年检流程图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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