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 我国的辩诉交易制度
1、我国的辩诉交易制度
2、我国借鉴辩诉交易的设想
篇一:浅谈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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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作者:李馨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9期
辩诉交易制度是一种在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中普遍采用的制度,是20世纪以来在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刑事诉讼模式。仅经历了短短半个世纪的时间,该项制度从产生、发展到现代已成为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随着大陆法系国家的不断吸收英美法系对抗制的合理元素,辩诉交易制度还被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所移植。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虽然没有辩诉交易制度,然而我国的一些刑事法律制度及刑事政策无疑蕴含并渗透着辩诉交易的精髓。司法改革客观要求加大辩诉交易的运用,我们必须吸收辩诉交易制度的合理内核,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中国式的辩诉交易制度,发挥其在刑事诉讼制度中应有的作用。
辩诉交易;内容;构建
一、辩诉交易制度的概述
辩诉交易,又叫做辩诉协议或者辩诉协商,它所讲的最重要的内容是检察官通过进行一定的让步使得被告人做出有罪答辩。在关于辩诉交易的法制历史上,类似的情形在很久之前就已经存在,史料记载的关于辩诉交易制度的相似情况是在1431年的法国,神女贞德以有罪的答辩换取了教会法庭的减轻刑罚的判决。但这种情况还是比较少见的。现在,理论界普遍认为现在应用的辩诉交易制度最早产生于美国,并且在1970年的布雷迪诉美国一案中,法院承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给予了其合法地位。辩诉交易制度被不同的人或词典等赋予了多种概念和内涵:例如美国的《布莱克法律词典》认为:“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做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伦斯特洛姆所著的《美国法律词典》则将辩诉交易定义为;“在刑事案件中,被指控者通过他或者他的律师与公诉人进行协商达成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协议的程序。”[1]
二、辩诉交易制度的内容
辩诉交易的过程中所应当包含的内容:
第一,辩诉交易最基本的前提就是有罪答辩,只有被告人同意进行有罪答辩,检察官才能够与其律师就量刑和罪名进行协商。一般而言,有罪答辩包含了两种具体的方式,方式之一就是没有争议的答辩,也就是说被告人是无条件的做出有罪答辩;方式之二就是进行有交易条件的答辩,也就是控方承诺减少或者降低指控或者建议法官减刑,获取被告人之有罪答辩。第二,辩诉协商的内容,是在法庭开庭审理前,检察官和被告人或其辩护律师就被告人罪名、罪数或者量刑方面所做的讨论,其中罪名、罪数、量刑就是交易的内容,通过这个过程,
篇二:构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辩诉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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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辩诉交易制度
作者:郑骄阳 吴越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1期
摘 要 在司法理论界,对辩诉交易制度的争议一直未断,这种近似于“私了”的做法被美国比较法学者批评为“等于是对控制犯罪的正当程序模式的根本背离。”随着我国社会转型以及加入WTO后,我国的刑事审判方式也走到了改革的风口浪尖。对于各法系制度的借鉴和移植不可避免,但存在的诸多差异,使我们不能完全照搬照抄,必须立足于我国特色的社会背景之下,理性地以审慎的态度来吸收、借鉴美国关于辩诉交易制度的优秀方面,从而构建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辩诉交易制度。
关键词 辩诉交易制度 刑事诉讼 审判方式
作者简介:郑骄阳、吴越,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049-02
刑事司法制度伴随着人类政治司法文明的进步而不断发展,我国新《刑事诉讼法》更加注重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动态平衡,更加注重刑事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更加注重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核心功能,更加注重诉讼效率,更加注重权力与权力、权力与权利的制约与平衡。因此,刑事诉讼法中的辩诉交易制度就有其独立的价值和特有的功能。
一、辩诉交易制度的概述
“一种已存在的制度对于一个社会来说,可能不是最好的,但它可能是相对最适合的。只有达到了这一点,它才有存在的足够理由。”经历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在美国刑事司法中盛行的辩诉交易制度,已跨越国界,在许多国家广为传播。《布莱克法律词典》对辩诉交易的定义为,“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作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豍
(一)辩诉交易的内容及性质
辩诉交易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罪名的交易”,包括:检察官允诺以比本应指控的涉嫌罪名要轻的另一罪名以换取被告人认罪;二是“罪数的交易”,当被告人犯有数罪的时侯,检察官为争取嫌疑人承认有罪,许诺将本应指控的数个犯罪改为仅指控其中的一个
罪行;三是“刑罚的交易”,即检察官允诺建议法官对被告人适用较低幅度刑罚,以换取被告人的认罪。从辩诉交易的内容上可以看出,其实质是牺牲“绝对公正”,转而追求更加现实的“相对公正”。弗莱彻在演讲中尖锐的指出:“辩诉交易的性质是被告与政府间达成的合同,必须用合同法的标准来衡量,这一点已得到了证实”。豎现在美国的辩诉交易被视为公诉人与被告人之间
篇三:我国借鉴辩诉交易制度设想
我国借鉴辩诉交易制度设想
提要辩诉交易制度是美国的一种主要诉讼程序,它极大地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已成为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虽然这一制度从产生到现在人们对其态度褒贬不一,但其因素已被许多国家借鉴,足见其存在的合理性。笔者认为,虽然我国是一个大陆法系国家,与美国的诉讼体系和诉讼结构有很大不同,但仍然可以借鉴这一有效制度。
关键词:辩诉交易;诉讼程序;诉讼效率
一、辩诉交易制度概述
(一)涵义。辩诉交易程序是美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特别审判程序,是指作为起诉方的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双方在庭外进行磋商和谈判,检察官以撤销部分指控、降格指控或者建议法官从轻判刑等许诺,换取被告人作认罪答辩以便节省审判所需的时间和开支,法官不参与上述协商但可以接受协议,按协议判决和处刑的一种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的特别的简易审判程序。从定义不难看出,辩诉交易的内容主要有“罪名的交易”、“罪数的交易”和“刑罚的交易”三种。
(二)起源与现状。随着19世纪美国资本主义经济的蓬勃发展,犯罪率出现了惊人的增长,刑事案件成倍上升,案件积压严重。在有限的司法资源条件下,为了及时处理这些积案,一些检察官开始采用与被告人协商和交易的方式结案,促使被告人作有罪答辩从而尽快结案。由于此种方法方便、快捷,能够有效地提高诉讼效率,节省诉讼资源,因此,在美国被广泛采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70年在BradyV U.S一案的判决中正式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之后,美国在1974年修订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章对“答辩”做了规定。该规定实际上将辩诉交易明确作为一项诉讼制度确立下来。
对于这一制度的确立,虽然褒贬不一,但无论如何,该制度的采用,大大缩短了刑事案件的结案周期,节省了司法资源。所以,辩诉交易被普遍采用,据称在美国有90%的刑事案件是以此种方式结案的。“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离开了辩诉交易,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就会面临崩溃的危险。”
鉴于这一制度的巨大优势,各国都在不同程度上结合本国司法现状予以借鉴。例如,英国的刑事司法程序中存在的作有罪答辩就可以获得减刑的制度便类似于辩诉交易;大陆法系的典型国家是意大利,该国在1989年新刑事诉讼法典新增的五种速决程序之一的“依当事人的要求适用刑罚程序”,因其在很大程度上采纳了辩诉交易制度的内容,所以被称为“意大利式的辩诉交易”。
我国借鉴辩诉交易的设想
内容摘要:
辩诉交易制度,是20世纪以来在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刑事诉讼模式。仅经历了短短半个世纪的时间,该项制度从产生、发展到成为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中没有辩诉交易,然而我国的一些刑事法律制度及刑事政策无疑同样蕴含着辩诉交易的精髓。司法改革客观要求加大辩诉交易的运用,在改革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同时,可以分步设立有中国特色的辩诉交易制度。我国的辩诉交易应当规范化及制度化,同时鉴于特定的制度背景,应注意在立法上为其确立一定的限度,以促进辩诉交易良好动作,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与效益。
辩诉交易制度,是20世纪以来在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刑事诉讼模式。仅经历了短短半个世纪的时间,该项制度从产生、发展到成为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中没有辩诉交易,然而我国的一些刑事法律制度及刑事政策无疑同样蕴含着辩诉交易的精髓。司法改革客观要求加大辩诉交易的运用,在改革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同时,可以分步设立有中国特色的辩诉交易制度。我国的辩诉交易应当规范化及制度化,同时鉴于特定的制度背景,应注意在立法上为其确立一定的限度,以促进辩诉交易良好动作,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