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址意见书办理流程 选址意见书

1、选址意见书

2、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

选址意见书项目建议书

选址意见书项目建议书篇一:规划局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所需资料及程序

一、 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所需资料及流程

(一)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所需(来自: 厦门培训考试网:选址意见书项目建议书)资料:

1、建设单位或自然人书面申请;

2、建设单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发改委开展前期工作的函;

4、用地现状测绘图;

5、重要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项目、公共设施以及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进行选址的建设项目,需附选址研究报告;

6、法律法规要求需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办理流程:

①建设单位持发改部门出具的同意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或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及相关图件提出项目选址书面申请;

②用地规划科与规划设计院及相关科室现场踏勘,科室出具初步选址意见;

③报分管局长审查;

④报局长审定;

⑤局务会研究;

⑥规委会研究决定;

⑦办公室盖章后,出具选址意见书;

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自核发之日起1年。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的,可以申请延期。需要延期的,申请人应当在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对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但建设项目最终未得到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动失效。

四、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确需对选址意见书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原批准机关变更

选址意见书项目建议书篇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材料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材料

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范围: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选址申请;

2、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核准类建设项目的拟报批的项目申请报告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标明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附征地测量成果);

5、使用拟选址用地,对城市安全、周边环境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营业执照、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对可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加盖单位印章,并需同时提供原件,用以核对验明。提交申报材料时,需同时提交用申报材料文件原件进行彩色扫描的jpg或pdf格式电子版及标明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cad(2004版)电子版,制做成光盘 。

选址意见书项目建议书篇三:项目立项及选址意见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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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湘潭市县(市、区):填表单位(公章):市城乡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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