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合并审理决定书 行政复议合并

1、行政复议合并

2、幼儿园行政管理工作计划

篇一:行政复议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自1999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由于行政复议法对复议程序规定的欠缺,使得这种作用的发挥受到了很大的影响。笔者结合复议工作实际拟就完善行政复议程序作一番粗浅

的探讨。

一、现行行政复议程序的概况及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行政复议程序的概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四、五章的规定,我国现行政复议程序的内

容主要有:

1、申请。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利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复议申请原则上由申请人本人提出;申请人为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提出;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代为提出;申请人为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组织可以提出;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2、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5日内进行审查,除不符规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不属本机关管辖告知申请人并转送有权机关外,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收到之日即为受理。属复议前置的申请,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

自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3、审查。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

行收集证据。

4、决定。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包括维持、责令限期履行、撤销、变更、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法律规定

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5、送达。复议决定作出后,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走。

6、责任。违反程序作出复议决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

应的行政处分。

(二)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程序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

1、条文规范不严谨。如对申请人的规定没有规定当申请人的人身自由被行政机关限制时(如被拘留或劳教),由谁提出复议申请;再如非复议前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及不服复议决定申请人诉权的规定在行政复议法中没有明确,尽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相应规定,但作为行政复议的专门法律,至于应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2、不利于实现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目的。

施行行政复议法,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但对复议程序的一些规定并不足以保证该目的的实现。如对行政复议机关自动受理的规定,因没有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对收到复议申请应出具收函,便无从监控复议机关的受理行为;又如行政复议法规定了最长达90日的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间,同时又规定实行书面审为原则,不利于复议机关及时作出决定;再如对违反复议程序作出决定的责任承担上,只是相关人员受到行政处分,复议机关无责任,有违责任的公平负担;又由于复议机关出于“保护干部”的行政理论,往往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使得责任追究规定形同虚设,不利于依法作出复议决定,还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

3、复议参加人程序性权利没有明确规定。

行政复议法对复议参加人的地位和陈述权、申辩权、回避权、申请重新鉴定权等程序性权利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在复议实践中,复议机关不理会复议参加人的请求,复议行为随意性大,不尊重复议参加人的地位,复议参加人的合法权益有可能得不到维护甚至受到侵害。

二、行政复议程序应体现的价值

行政复议从法律性上看,属行政司法的范畴,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以裁判者的身份,按照特定的法律程序(准司法程序),依法解决行政纠纷或特定民事纠纷的活动。但行政复议制度毕竟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它与司法机关的行政审判活动有本质的区别,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是行政机关的职能活动,是上下级监督的形式,其适用的程序虽有司法的特点,但仍属行政程序的性质。因此,行政复议行为从本质上讲,是对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裁判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行为既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则行政复议程序亦应体现行政程序的基本价值,

笔者认为,在行政复议程序的设置上,应体现以下两种价值。

(一)效率

行政效率是行政权的生命,没有基本的行政效率就不可能实现行政权维护社会所需要的基本秩序的功能。而行政权的行使又依赖于权力行使的方式、步骤、时限等程序,因此,效率价值是行政程序的内在追求,要求行政程序要符合规律,不交叉、不重复、衔接有序。行

政复议程序作为行政程序之一,同样要体现效率价值。

(二)公平(公正)

正当的行政程序,能保证行政主体公平(公正)地行使政权。程序参与人能够得到平等的对待。这对于行政主体而言,是树立行政权威的源泉;对于行政权对人和社会而言,是信任行政权的基础,也是行政权具有执行力的保证。公平(公正)的行政程序作为形式上的公平(公正),为实现内容上的行政公平(公正)提供了规则和保障。行政复议程序要体现公

平(公正)价值,也是为保证复议决定的公平(公正)。

效率和公平(公正)作为行政复议程序要体现的两种基本价值,是紧密联系的。追求效率价值不能损害申请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能违背公平(公正)的最低要求――听取申请人、第三人的意见和回避;追求公平(公正)价值不能不顾效率的要求,那种与效率价值相对立的公平(公正)就可能违背公共利益的追求,损害了社会公平(公正),最终丧失公

平(公正)。因此,在行政复议程序的设置上,应将效率价值与公平(公正)价值相协调,

在合理的基础上追求效率,在效率的追求中体现公平(公正)。

三、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的几点构想

行政复议程序制度的设定应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反映行政监督直接、高效的特点,保障复议参加人的程序性权利,体现效率、公平价值。具体而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明

确规定:

(一)关于申请人资格问题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免受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设置的制度,除复议终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外,行政诉讼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具有最终裁决权。因此,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行政诉讼原告应当具有一致性。但行政复议中对申请人资格的认定和行政诉讼中对原告资格的认定不一致。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再结合该法第6条的规定看,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与《行政诉讼法》关于原告资格的规定基本一致。但在《行政诉讼法》的实施过程中,理论界已经看到在原告资格认定上的问题,并建议将原告的资格界定为所有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则完全采纳了学界的意见,在其第12条中明确“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种关于当事人资格认定上的差异所导致的结果就是对于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相对人可能无权提起复议,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他又可能有权提起诉讼。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还进一步明确了一些特殊的行政纠纷的原告资格,比如,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这一规定解决了行政诉讼中集团诉讼的诉讼代表人的资格及其产生办法;再如,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非国有企业被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除该企业可以提起诉讼外,其法定代表人亦可提起诉讼;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等等,这些规定都是在行政复议制度中至今尚未明确的内容,要保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协调,行政复议制度就必须吸收行政诉讼制度中的这些有益的规定,否则不仅会造成行政复议不能受理而行政诉讼恰可以受理的局面,而且会使一些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无法顺利审理(如集团复议的案

件)。

(二)关于“自动受理”问题

行政复议法关于“自动受理”的规定对保护申请人的权利、提高行政效率具有积极意义,但在实践中申请人往往无从监督复议机关是否受理。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出具收函。因此许多复议机关从方便本机关角度出发,不愿向申请人出具收函,这样申请人便无从证明复议机关是否收到申请,“自动受理”的规定也就流于形式,因此,行

政复议法应当明确: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函。除此作为复议机关

的一次法定义务,“自动受理”的规定才能得以落实。

(三)关于审查程序问题

在审查程序上除书面审查外,还应当明确开庭审查,同时明确应以开庭审查为原则,以书面审查为补充。在条文规范上,应明确书面审查的范围(如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实行书面审查申请人无异议的等等),除此之外,均应实行开庭审查。在具体的开庭审查程设计上,可参考行政诉讼开庭审理程序,但不能照搬,应体现效率要求。以下几点应在开庭审查

程序而明确:

1、申请人的回避权、陈述权、辩论权、举证权、申请重新鉴定权等程序性权利;

2、开庭3天前通知(书面或电话)申请人、被申请人开庭时间,审查人、记录员姓名,

并明确申请人的回避申请应在开庭前提出;

3、开庭由1人或3人审查,1人记录;

4、庭审顺序按以下程序进行:申请人陈述,被申请人答辩,第三人陈述,申请人举证、质辩,被申请人答辩,第三人举证、质辩,最后陈述。申请人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的,终止开庭程序,待鉴定结果出来后再行恢复。庭审应制作记录,交由复议参加人签名(盖章)。

(四)关于决定的种类

《行政复议法》取消了“补正”决定形式。原《行政复议条例》第42条规定:对具体行政行为有程序上不足的,可以决定被申请人补正;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决定撤销或变更并可责令重作。该规定将程序的违法情形区分为两种情形并且予以不同的对待。而《行政复议法》只是笼统地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并可责令重作。这种规定看似严格要求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行政,实则是一种立法思维的简单化,只看到了违反程序的一个方面,而没有考虑到执法成本、效益、当事人的权益保

障等多方面的因素。

根据现代学者的观点,不再拘泥于过去的形式主义而对违法的行政行为动辄宣告“无效”或撤销,而是注重公共利益和对公民依赖的保护,并顾及行政行为被撤销后对社会所造成的影响,尽量设法维持违法行政行为的效力。对程序有瑕疵的行政行为, 往往区分不同的情形而予以确认“无效”(严重违反程序的)、撤销或补正,其中尤为注重补正措施。如德国、葡萄牙和我国台湾、澳门地区的行政程序法对有程序瑕疵的行政行为的补正都作了细致规定。借鉴国外的补正制度,我们认为,应区别违反法定行政程序的程度以及不同的阶段,分别采取不同的态度。对严重违反程序、违反主要程序、违反程序影响到当事人权益的,相应地确认“无效”或者予以撤销;对较轻微的违反程序行为,可以有限制地承认其效力,即承认补正的变通办法,而不是采取绝对的做法。当然,补正是有限制条件的,必须是已对违法或错误予以纠正且纠正的时间是在起诉或判断程序之前。承认补正,与到行政诉讼阶段判决“撤销”并不相矛盾。在行政程序和行政复议阶段,应允许行政机关有自我改正的机会。因此,《条例》第42条所作的“对程序不足的责令被申请人补正”的规定是值得肯定的,以避免行

政行为不必要的重复。

(五)关于违反程序的责任追究

对违反行政复议程序的责任追究要将复议机关责任与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统一。由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对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亦为:“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因此,复议机关即使违反行政复议程序(如超期复议),只要其作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即可既避免当被告,又避免成赔偿义务主体,这样,使得在复议实践中一些复议机关即使发现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违法情况,也作出维持的决定,使得行政复议的救济功能得不到体现。为改变这一状况,应在行政复议程序中明确:申请人认为复议决定是违反程序作出的,也可将复议机关作为诉讼被告或赔偿义务机关,经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复议机关确实违反复议程序的,应确认复议决定违法;申请人提出赔偿请求的,复议机关也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即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是一致的。何况行政复议机关违反程序作出决定的行为也有可能直接对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如违法查封、扣押而复议,复议机关欠拖不决的)。复议机关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可对直接责任人追偿,同时直接责任人亦应承担

相应的行政处分责任。

(六)关于复议期限及超期复议效力问题

《行政复议法》规定复议实行书面审查为原则,又规定最长期限有3个月,这本是有违效率与公平要求的:书面审查剥夺了复议参与人的程序参与权,有违公平,最长3个月的复议期限又影响行政效率的提高。因此,应在肯定开庭审查的同时,缩短复议期限,可规定复议期限一般为45日,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实行书面审查的期限

最长为30日。这与行政监督的特点也是相吻合的。

对超期作出复议决定的,复议决定仍然有效。但应赋予申请人在超出规定期限中的诉权。实践中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有的复议机关在60日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查询时,以已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30日。延长期限届后提起诉讼时,复议机关又以未延长复议期限,申请应当在60日期满后15日内提起诉讼,以申请人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异议。申请人要获得起诉资格,只得起诉复议机关履行职责,待法院判决并由复议机关对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决定后,申请人的诉权才能实现。这显然是加重了申请人的负担,不利于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法律应当规定:在复议机关超出规定期限内,申请人都可以直接提

起诉讼。

当然,行政复议的设置,不单纯依赖于《行政复议法》这一部法律,还需要《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与之协调,本着效率、公平的原则对复议程序加以完善,以体现程

序正义的要求。

篇二: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热河乡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为了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复议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乡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登记制度

1.由乡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人员接待行政复议申请人,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应当进行登记,填写《行政复议案件登记表》,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复议申请收件凭证》。

2.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接待人员当场制作《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3.申请人以邮寄、网络等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的,接待人员应在收到之日,通知申请人于3日内到乡政府法制办进行确认,申请人没有在约定时间内前来确认的,视为放弃申请。通过确认的,以收到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网上申请材料的日期作为申请人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如申请人身份有异议、案件材料不齐全以及出现需要补正的情形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为告知申请补正后,申请人按期递交补正材料的时间。

4.接待人员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就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1)复议申请书是否有遗漏的内容;

(2)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复议范围;

(3)申请人是否具备复议申请人资格;

(4)有无明确的被申请人;

(5)有无明确的复议请求;

(6)有无必要的事实根据;

(7)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

(8)是否超过了申请期限;

(9)是否已提起行政诉讼;

(10)是否重复提出复议申请。

5.对不属行政复议申请范围的或者不属本级政府处理的行政复议事项,接待人员应即时告知申请人,并告知解决问题的途径。

6.对拟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接待人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本人基本情况的有关证件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接受他人委托申请行政复议的,还应当提供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7.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由接待人员填写《行政复议(补正通知)审批表》,经乡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审签后,制作《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加盖乡政府法制办印章,送达申请人。

二、立案受理制度

8.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2日内填写《行政复议(来件处理)审批表》,提出办理意见,报乡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和乡政府分管副乡长审批后,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制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加盖乡政府印章,送达申请人。

9.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2日内填写《行政复议(来件处理)审批表》,提出办理意见,报乡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审批并指定承办人。承办人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分别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

10.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员为2人,1人主办,1人协办。重大行政复议案件3人承办,1人主办,2人协办。承办人员及分工由乡政府法制办负责人指定。

11.行政复议期间,认为有必要通知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向乡政府申请参加行政复议的,承办人应制作《行政复议(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审批表》,报乡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审批后,制作《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送达第三人。

三、审理制度

1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独立请求权的申请人,因同一或同类性质具体行政行为分别提出的行政复议要求,可以合并审理。对合并审理的案件,其法律文书应当分别制作和送达。

13.行政复议期间,认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停止执行的,由承办人填写《行政复议(停止执行)审批表》,报乡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和乡政府分管副乡长审批后,制作《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分别送达有关当事人。

(一)行政复议办案纪律

14.复议承办人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要坚持原则、依法行政,秉公办案、不徇私情,忠于职守、严于律己、清正廉洁;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以权谋私。

15.复议承办人员办理案件应严格遵守行政复议保密制度。

16.申请人认为复议承办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应回避的情况,有权申请要求回避。复议承办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复议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复议人员的回避,由乡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决定。

(二)调查取证制度

17.复议承办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18.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承办人提出对证据进行登记或者保存的建议,报乡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审批后,由乡政府法制办进行登记或者保存。

19.对于数人提供的证据,法制办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证据。

20.复议承办人员向有关组织或者人员调查取证时,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保密。

(三)行政复议听证制度

21.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22.行政复议听证可以依申请人申请或者由乡政府法制办决定举行。申请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向法制办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合理的,可以决定举行行政复议听证。决定举行行政复议听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参加人。

23.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在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举行。

24.行政复议听证由复议承办人员担任听证人员,在1名听证主持人和1-2名听证员的组织下进行。其中听证主持人由法制办负责人指定,主持行政复议的听证活动。

25.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1)决定本次行政复议听证的听证员;

(2)决定行政复议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根据案情需要询问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

(4)决定通知有关的行政复议参加人参加听证;

(5)决定证人作证,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补充证据;

(6)决定行政复议听证的延期;

(7)主持听证活动,维持听证秩序。

26.听证设书记员1名,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和其他事务工作。

27.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在行政复议听证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委托l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

(2)进行陈述、辩论和质证;

(3)听证结束前作最后陈述。

28.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在行政复议听证活动中承担下列义务:

(1)按时到指定地点出席行政复议听证;

(2)遵守行政复议听证纪律;

(3)如实回答听证员的询问,如实陈述、举证;

(4)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29.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但申请人在下列案件中应当提供证据材料:

(1)涉及行政赔偿的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提供证据;

(2)不作为的行政复议,应当提供曾经申请的证据。

30.行政复议听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1)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的请求,进行陈述,并对自己的主张出示相关证据;

(2)被申请人答辩,陈述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出示相关证据;

(3)第三人进行陈述,并可对自己的主张出示相关证据;

(4)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对证据进行质证;

(5)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进行辩论;

(6)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分别作最后陈述。

31.书记员应当将行政复议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

32.行政复议听证结束后,本次听证的笔录应当交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注明情况。

33.行政复议听证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34.行政复议听证认定的事实、证据应当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依据。

(四)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制度

3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可以在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前进行和解,并向乡政府法制办提交和解协议。

3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涉及自由裁量权、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的行政复议案件,复议承办人员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篇三: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进路

内容摘要:长期以来,行政诉讼理论多将(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诉讼标的,但“行政行为标的论”有着明显的理论缺陷,无法涵盖不同诉讼类型,《行政诉讼法》修订后也无法解释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案件这一特殊情形。从“二分肢说”出发,复议机关共同被告案件中诉讼标的具有单一性,即当事人认为原行政行为与复议维持决定所形成的共同法律效果违法并侵害其权益,而向法院提出权利救济的主张和相应的事实理由。就诉讼结构而言,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案件不属于诉的客观合并,而是必要共同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对于复议决定实质性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对原行政行为具有治愈性,法院对实体合法性审查的侧重点在于复议决定改变的法律前提与原行政行为的法律结果能否构成一个具备整体合法性的逻辑闭环。在复议决定确认原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的案件中,以复议机关与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为共同被告似乎更为符合行政诉讼制度修订后的本意。

关键词:诉讼标的 行政复议 共同被告 二分肢说

一、引言

2015年5月1日《行政诉讼法》修订实施,其中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该条内容的修订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有机衔接提供了法律支撑。行政复议在制度上的优势,主要有这样三个方面:首先,对于当事者而言,可以让他们尝试以简便的程序来获得救济的满足;其次,在移送行政裁判审理前,使行政机关全面审查,以期判断无误;再者,可以减轻行政法院的负担,在行政处分生效之前,行政机关可以获得改过自新的机会。〔1 〕虽然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建立已有17年,但实践中复议机关“维而不审”的客观状况使得复议制度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此次《行政诉讼法》修订将复议维持决定机关与原行政行为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设计,既从诉讼制度上推进复议制度发挥其应有的自纠功能,又兼顾了便宜当事人选择、减轻法院负担等预设价值。毫无疑问,第26条的修订是具有目标性和功利性,但是笔者仍然有这样的疑问,共同被告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什么?共同被告制度下司法审查的着重点如何进行推演和发展?笔者的目的即在于通过诉讼标的理论分析,为复议机关共同被告制度提供一种理论基础,同时在此基础上对复议机关共同被告案件的司法审查提供相应的分析方法。

二、关于行政诉讼中诉讼标的的一般描述

(一)走出“行政行为标的论”的误区

长期以来,行政审判实务和理论研究中的主要观点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诉讼的诉讼标的。例如“行政诉讼的客体限于具体行政行为”、〔2 〕“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直接审查对象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3 “〕诉的标的作为诉的要素,按照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只能以具体行政行为为诉的标的”。〔4 〕将(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诉讼标的,其规范依据是原《行政诉讼法》第5条的规定,而这种观点有着比较明显的理论缺陷。首先,并非所有行政诉讼案件中都存在行政行为,在行政不作为案件中就不存在特定的、明确的(具体)行政行为,当然,这一障碍可以通过将不作为行为作为一种“拟制行政行为”来看待,但不作为行为与作为行为在诉讼中的举证方式、举证内容和证明责任分配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无法等而视之。其次,即使针对同一行政行为,因当事人诉请方式的变化,也会引起法院审查内容和判决选择的变化。如行政机关针对原告甲的许可申请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原告甲向法院起诉既可以要求法院撤销该不予许可决定,也可以诉请要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向其颁发行政许可,即对同一拒绝行为原告既可以提起撤销之诉,也可以提起履行之诉,法院对撤销之诉审查拒绝行为是否合法进而作出撤销判决,而后者法院除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以外,还要审查原告是否符合许可之全部条件,进而作出履行判决。第三,“行政行为标的论”无法解释部分实践案例与立法制度。如“上海环球生物工程公司不服药品管理行政处

罚案”(公1989.4)中,原告环球生物公司诉请撤销被告上海市徐汇区卫生局、上海市徐汇区工商局以共同名义对原告所作行政处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药品管理法》被告工商局无处罚职权,故判决维持卫生局对原告所作行政处罚的同时,撤销工商局在处罚决定中的处罚主体资格。如果以行政行为为诉讼标的,那么诉讼标的已经第一项判决维持,也就不存在对工商局处罚主体资格再次评价的可能。同样《行政诉讼法》第26条确定的共同被告制度,实际上也突破了“行政行为标的论”的限定。行政复议维持决定与原行政行为系由不同行政机关作出的两项独立的行政行为,而两个不同主体作出的不同行政行为,何以能同时处于同一诉讼中,显然从“行政行为标的论”出发是缺乏解释力的。

(二)行政诉讼标的的一般界说――“二分肢说”

就诉讼标的理论而言,从早期实体法说――以行政行为、行政行为违法性、行政法律关系作为诉讼标的,已大多转变为以诉讼法说――一分肢说、二分肢说、三分肢说等为代表的新诉讼标的理论。考诸域外行政诉讼制度,其中“二分肢说”在德国、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理论中已成通说,〔5 〕而日本行政诉讼制度中虽然仍坚持“行政处分违法性一般”作为诉讼标的的通说,〔6 〕但民事诉讼中则基本接受程序法说。笔者以为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也可以接受“二分肢说”作为确定行政诉讼之诉讼标的的理论指引。

二分肢说,即确定行政诉讼标的由原告的诉之声明(权利主张)和事实理由两方面组成。根据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特征,在撤销之诉、履行之诉中诉之声明指的是原告认为行政主体行为(作为、不作为)违法并侵害其权益,而申请法院为撤销、履行判决的主张,在确认之诉中诉之声明指的是原告认为行政行为有违法、无效等情形,而申请法院为确认判决的主张。其他诉讼类型的诉之声明也大致相似。诉讼标的的另一肢――事实理由,指的是涵盖案件实体法律关系的全部可能事实。也就是说,在诉讼程序中原告仅被要求就其所知的事实理由向法院进行阐述,在原告提出其事实理由后由法院依职权对所述事实理由结合实体法要件进行审查,并就其所述事实可能涉及的不同法律要件向原告进行阐明,指导原告选择最有利其主张的诉讼标的。 应该说,诉讼类型与诉讼标的的确定之间存在着双向的确定关系,由权利主张和事实理由所构成的诉讼标的进而决定了当事人对诉讼类型的选择,而诉讼类型的确定反过来也进一步明确了诉讼标的的审理要件。《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适用解释》)第2条列举了九项诉讼请求作为诉讼类型的初步分类,实际上就为以诉讼标的的诉讼法说为基础的诉讼类型化提供了发展空间;而脱离诉讼标的理论的更新,诉讼类型化显然就丧失了存在的基础。

三、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行政案件的理论归类

(一)复议机关共同被告案件的诉讼标的

从“二分肢说”出发,确定复议机关共同被告案件的诉讼标的,可以从两方面考虑:一是从原告提出的权利主张而言,虽然复议维持决定与原行政行为分属不同的行政行为,但对原告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影响是单一的,如某一行政处罚决定经复议维持后,对原告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仍然系原行政处罚决定,复议维持决定仅仅重述了处罚决定的法律效力。故原告就原行政行为与复议维持决定分别提出的诉请,其权利主张具有单一性。二是从原告的事实理由出发,虽然原行政行为之违法与复议维持决定之违法构成两种不同的事实,但是原行政行为合法性与复议维持决定合法性之间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根据《适用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该条的含义即在于法院在同时审查原行政行为及复议决定合法性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而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实质上构成了复议维持决定的实体合法性。〔7 〕因此,原告虽然在事实理由部分针对原行政行为与复议维持决定分别提出违法理由,但由于原行政行为合法性与复议维持决定的实体合法性高度重合,故原告提出的事实理由部分仍然满足单一属性。当然,复议维持决定程序合法性部分在原告所提出的事实理由

中可以视为独立部分,但如果与原告权利主张相参照,则关于复议程序合法性的事实理由实质上与原告权利主张之间并无适配性。当然,随之而来这样一种疑问,即对复议程序的讼争是否能够单独构成一项诉讼标的?如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制度中,在诉愿决定因违反重大程序规定,尤其在裁量决定及行政机关享有判断余地之决定,诉愿机关得进行合目的性审查等情形中,原告可以单独对诉愿决定提起撤销之诉。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复议决定的程序违法性可以形成单独的诉讼标的,〔8 〕但是这是在复议机关不参与原行政行为争讼的情况下。在《行政诉讼法》确立共同被告制度后,复议机关程序合法性的争讼意义实际上已经为原行政行为合法性所吸收,从诉的利益角度出发脱离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复议维持决定的实体合法性,原告对单纯复议程序合法性的争讼缺乏必要的保护规范基础。〔9 〕因为在共同被告制度下单独对复议程序合法性的争讼,不足以排除原行政行为对原告权利的侵害效果,或者说复议决定的程序合法性在共同被告案件中处于次要的、从属性的地位,而并不构成一项单独的诉讼标的。

因此,从“二分肢说”为起点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复议机关共同被告案件中诉讼标的具有单一性,即当事人认为原行政行为与复议维持决定所形成的共同法律效果违法并侵害其权益,而向法院提出权利救济的主张和相应的事实理由。

(二)复议机关共同被告案件与诉的客观合并之区别

诉的客观合并指的是在同一诉讼中,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出多项诉讼请求,要求法院一并作出裁判。其与共同诉讼(诉的主观合并)的区别在于共同诉讼主要是指诉讼主体的复数,而非诉讼请求的复数。诉的客观合并实质上是数个诉讼标的的合并审理,原则上行政诉讼中诉的客观合并要符合如下条件:数个请求须可以通过同类诉讼程序予以审理;受诉法院对于合并的各个请求具有管辖权;〔10 〕行政诉讼还要求各请求之间存在事实或法律上的关联性。〔11 〕有的国家的民事诉讼法中还规定数个诉讼标的必须由同一原告与同一被告在同一程序中提出。〔12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典型的客观合并是行政诉讼中附带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此外,《行政诉讼法》第78条规定: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合同的,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被告变更、解除行政合同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法院判决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原告除对行政合同效力提出诉请以外,也可以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一并对被告的赔偿责任、补偿责任提出诉请,也属于诉的客观合并。在司法实践中,如公报案例“益民公司诉河南省周口市政府等行政行为违法案”,〔13 〕原告以周口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周口市人民政府为共同被告,诉请撤销《周口市天然气城市管网项目法人招标方案》、《中标通知书》、《关于河南亿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独家经营周口市规划区域内城市管网燃气工程的通知》(市政府(2003)54号文)。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理由中指出,“益民公司对市计委作出的《招标方案》、《中标通知书》以及市政府(2003)54号文授予亿星公司城市天然气独家经营权的行为均不服提起诉讼,应当分别对上述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终审判决确认市计委作出的《招标方案》、《中标通知》和市政府作出的周政文(2003)54号文违法;责令周口市人民政府、周口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对周口市益民燃气有限公司的合法投入予以合理弥补;驳回益民公司的赔偿请求。

该案中原告对三个相对独立的行政行为一并提起诉讼,法院也一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判决,属于典型的诉的客观合并。行政诉讼中诉的客观合并是多个诉讼标的的合并,但是反过来同一诉讼中有多个“程序标的”的未必是诉的客观合并。这种诉讼实际上是数个诉讼“程序标的”归于同一“诉讼标的”,仅作为单纯一诉处理。〔14 〕也就是说,在特定情况下诉讼中的程序标的和诉讼标的不一定是一一对应的关系。程序标的属于诉讼对象,通常是指原告据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或事项,是原告在行政诉讼程序中所要攻击的对象。行政诉讼标的为审判对象,是原告请求法院裁判的具体内容,如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行为是否侵

犯了原告合法权利、原告权利受侵犯的范围等等。〔15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提起诉讼的,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为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对批准或者不批准行为不服一并提起诉讼的,以上级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原告对行政许可决定和上级审批决定同时提起撤销之诉的,上级审批决定作为内部行为依附于行政许可决定对原告产生外部法律效果,原则上原告不得单独就审批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虽然该诉讼中存在针对多个行为的诉讼请求,但是诉讼标的具有唯一性,从法律效力上而言行政许可决定对原告产生最终影响,但单独将行政许可决定作为程序标的,可能不利于利害关系人的权利救济。〔16 〕因此,将作出审批决定的上级机关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下级机关作为共同被告,其目的仍然是为了排除行政许可所产生的最终的法律效果。由此原告对审批决定与行政许可决定所形成的“共同效果”所提出的诉讼,仅存在一个诉讼标的。在客观合并之诉中,原告提起的诉讼标的有多个,多个诉都符合起诉条件,原告是否合并提起取决于当事人的诉讼处分权。而在必须共同提起多个诉请的案件中,单独针对审批决定的诉请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故与通常意义上诉的客观合并不相一致。 由前述诉的客观合并可见,复议维持决定的附带诉讼,也不属于诉的客观合并。与行政许可案件类似,复议维持决定与原行政行为虽同时作为判决对象,但不得分别提起诉讼,因为复议维持决定与原行政行为产生“共同效果”,原告提起诉讼的目的在于消除这种“共同效果”。故由《行政诉讼法》第26条和第79条构成的这种诉讼结构,实质上属于必要共同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将《行政诉讼法》第27条“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中的“行政行为”替换为“诉讼标的”,就更容易理解了。而《适用解释》第7条(法院依职权追加复议机关为被告)的规定也从反面证实了这一点。当然,考虑到复议维持决定与原行政行为毕竟属于不同的行为,理论上将这类诉讼的归纳为“同一而可分”〔17 〕,在判决上可分别予以处理。

当然实践中还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形,即行政复议机关在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同时,又在复议决定中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新的决定。如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人复议请求的,但是同时又要求被复议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予以补偿的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或是复议决定维持当事人部分复议请求,其他复议请求达成调解的。对于这种复议决定部分维持原行政行为效力,同时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新的决定的情况,如何进行认识?笔者认为,就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部分,复议决定仍然与原行政行为构成共同的法律效果,就维持部分复议决定与原行政行为形成单一的诉讼标的。而对于复议决定对行政相对人形成的独立于原行政行为的新决定当然构成另一单独的诉讼标的,因为原告所要排除的法律效果独立于原行政行为。此时,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则存在两个诉讼标的,当两个诉讼标的同时存在于一个诉讼中就构成诉的合并。但是这种情况下诉讼标的和程序标的也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前一部分由复议维持部分和原行政行为构成的诉讼标的所对应的程序标的是复议决定维持部分和原行政行为,后一部分则由复议决定中新设决定构成单一的审理对象。所以从形式上而言程序标的的数量没有发生变化,但是诉讼标的发生了本质变化。这与前述益民公司诉河南省周口市政府等行政行为违法案中程序标的和诉讼标的的关系有着本质区别。

四、对复议维持决定实质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判决选择

从诉讼标的理论和必要共同诉讼结构来看,行政相对人对复议维持决定和原行政行为所提起的权利主张具有单一性。复议维持决定与原行政行为虽然分属不同行为,但因复议决定维持了原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所以复议维持决定的法律效果实际上通过原行政行为的执行传递于行政相对人,复议维持决定的法律效力并不单独作用于相对人。由此,复议机关的行政意思附随于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的意思。如果原行政行为违法,复议维持决定自然也应当被撤销。但是这种“共同意思”是理想状态,实际中复议维持决定与原行政行为可能存在如下三种“不相应”:原行政行为合法,但复议机关程序违法的;原行政行为结果合法,但主要

证据和事实认定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复议机关改变证据和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且正确的;原行政行为合法,但复议机关改变证据、事实认定或法律依据错误的。第一种情况《适用解释》第10条第4款已经作了规定。而后两种情况中复议机关虽未改变原行政行为的结果,但是改变了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改变适用依据对定性产生影响的,即所谓复议决定对原行政行为实质性改变,在实践中如何依诉择判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1999年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执行解释》)第7条对复议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作了规定,在《行政诉讼法》修订后对实质性变更情况下复议决定与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笔者认为可以从这样两方面来考虑:

(一)复议决定实质性改变对原行政行为的法律治愈效果

根据《执行解释》第31条的规定,“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在《行政诉讼法》修订以前,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补充证据,仅作为改变(撤销、确认违法等决定)原行政行为的事实基础,而不得作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根据。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除为反驳当事人提出的新事实以外,也不得在复议程序中补充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18 〕这样的规定虽在形式上有利于强化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监督,但某种程度上也降低了复议制度纠正原行政行为的实际可能性。因为在原先的复议与诉讼制度下,复议机关一旦改变主要事实认定、依据适用等原行政行为基础要件,即使是作出维持决定,也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如果行政复议机关是基于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新证据而作出上述认定,必然要在诉讼中面临败诉风险。而《行政诉讼法》修订后因复议机关与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作共同被告,对合法性审查的对象产生了本质性的影响。从前述诉讼标的理论出发,行政相对人所欲排除复议维持决定和原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具有单一性,因此应当将复议维持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作一体化的认识。从复议性质而言,它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方式。复议机关本身也是行政机关,具备行政知识,也可以行使行政权力。因此复议机关在复议决定中可以表达其自身的行政意思。从复议维持决定的效力来看,维持的效果使原行政行为具备了执行力。如行政处罚决定被复议维持,则处罚决定的主文内容应当予以执行,复议维持决定本身不具有执行效果。考虑到这两点,复议决定改变认定事实、法律适用的,实际上最终是由“复议决定更正后的法律前提”和“原行政行为得出的法律结果”共同对相对人产生法律效力,“复议决定更正后的法律前提”实际上“治愈”了原行政行为的法律结果。〔19 〕因此,即使复议决定改变了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改变适用依据对定性产生影响的,但并未改变原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域外行政法理论中认为此种情况下复议决定并不构成“第一次包含一项负担”,被诉行政机关仍然是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审查内容则变为“原处分,经诉愿决定予以维持之形式”。〔20 〕因此,在复议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的法律前提下,其仍然要依附于原行政行为才能实现相应的法律效力,而法院审查的焦点集中于复议决定改变法律前提的合法性上。 (二)复议实质性改变的判决选择 在一般复议维持决定案件的审理中,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复议决定的实体合法性是一体两面的关系,而在复议实质改变原行政行为的情况下法院的审查侧重就有了变化。在一般复议维持的共同被告案件中,原行政行为合法性与复议决定实体合法性具有等价性,而复议实质性变更之后,原行政行为合法性与复议决定实体合法性的等价性就丧失了。此时,从诉讼标的出发,原告所要排除的是复议决定改变的法律前提与原行政行为的法律结果对其产生的单一效果,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在对程序合法性单独审查的同时,法院对实体合法性审查的侧重点在于复议决定改变的法律前提与原行政行为的法律结果能否构成一个具备整体合法性的逻辑闭环。

那么法院在审查这一逻辑闭环是否成立的同时,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否还有单独评价的必要?《执行解释》第53条起草过程,有三条理由:第一,在复议改变原行政行为时,

幼儿园行政管理工作计划

篇一:2015年幼儿园管理工作计划

2015年幼儿园管理工作计划 一、基本情况分析及工作任务 xx年年新年的脚步又远去了,稍作片刻休息的我们又将以崭新的面貌迎接新的一学期的到来。本学年是落实幼儿园“三三发展规划”的起步年,在新学期里,为了节约资源,我们将三个大班合并为了两个大班,扩招了一个托班,其余在办园规模和人员调配上没有大的变化。但是,根据幼儿园将来发展的需要,本学期我们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几大工作任务的挑战: 1、争取通过省一级幼儿园评估; 2、建园十周年庆典系列展示活动; 3、为幼儿园的经费体制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面对以上的工作任务,我们只能将压力变为动力,以《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纲要》、《广东省幼儿园教育指南》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xx大精神,坚持事实求实,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将创办省一级幼儿园与向家长、同行、社会展示办园成果和办园优势有机地结合起来;将体现办园优势、扩大生存空间与幼儿园顺利度过经费、人事制度改革教职工的思想关结合起来,以“发挥教职工潜力、提升办园品质、扩大社会效益、促进幼儿园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本着对孩子负责、对家长负责、对教职工负责、对幼儿园发展负责的原则,踏踏实实地做好每一项工作,用好每一天时间,为白沙岭幼儿园发展史画上精彩的一笔。 二、工作要点 (一)抓互动,促学习型组织建构 学习型组织是促使集体和个人愿景达成一致,实现自我超越和促进组织和个人成长的最佳组织形式,我园提出创建学习型组织已有几年时间,但目前组织建设的情况还处在偶然性组织学习(没有意愿和过程的学习)和单循环组织学习(有意愿的组织性学习)之间,离双循环组织学习(既检验和更正假设,又检验和更正行为本身的深度组织性学习)还有一段距离,所以幼儿园“三三发展规划”中继续提出了建构学习组织的组织建设目标,本期我们要围绕三大工作任务开展学习型的组织建设: 读书学习交流互动反思成长 通过各组织机构围绕贯彻xx大精神和省一级幼儿园评估开展的各种形式的学习培训活动,强化新的教育观、人才观、发展观,加强幼儿园管理理念、园本课程建构理念及幼儿园“三三发展规划”的学习,加深认识,并通过阅读《第五项修炼》之一、之二书籍及幼教专业书籍的学习,为建构学习型组织积淀知识和提供支撑。学习来自于对经验的反思,交流互动是促进学习型组织形成的重要途径,反思能力是在交流互动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而反思能力的提高可以有效地促进教职工的自我成长。因此,本期要大力推动同事之间、同行之间、师生之间、家园之间、班级之间、年级之间的交流互动,并将此项工作作为推动建构学习型组织建设的重要工作来抓。 (二)抓有序,促管理上台阶 本期工作任务重必然工作头绪多,管理者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使工作有条不紊才能发挥指挥、调度、支持的核心作用。首先要做到工作规划有序,所有的工作按时间顺序和轻、重、缓、急进行有序的规划,使所有工作都疏而不漏,尽在管理者的运筹帷幄之中;二是要做到超前准备有序,这包括时间、空间、人、财、物的超前准备和合理调度;三是要做到抓落实调整有序,这需要按规划的时间定时定量完成工作任务,检查落实完成情况,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工作策略,采取必要措施,不推委、不拖延;四是要明确职责有序,行政的每一个人员都是一个独立的指挥员,又是一个不可分离的团队,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相互支持,一进俱进,一焚俱焚。

篇二:幼儿园部门工作计划

为认真贯彻和落实教育部有关加强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切实保障学前教育儿童的生命安全,现结合本园教育的发展实际,特制订幼儿园安全工作计划并要求严格按照执行,

加强安全制度建设,提高依法管理意识 。

学龄前儿童的安全和健康是关系到千家万户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稳定的大事,确保儿童安全健康发展是幼儿园应尽责任。因此,我们一定要从保护儿童生命安全的高度,切实重视幼 儿园的安全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加强管理。

(1)加强安全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安全工作的管理机制,进一步明确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工作管理网络,有目的的制订和修改安全工作制度,层层落实安全工作。

(2)在实行园长安全工作责任制的同时,进一步落实专人具体负责儿童的安全工作,各 条线各部门签定并履行安全工作责任书。

(3)加强相关业务的学习,提高各岗位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进一步明确各自的职责。

(4)加强安全工作的监督与检查,经常性对园内场地、设施以及人员等方面的安全进行检查与了解,及时把握安全工作态势,发现不安全隐患,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燃。

(5)将安全工作作为教师师德考核的标准之一,同时把安全工作列入到全园教工的日常工作考核范围内根据工作的优劣给予相 应的奖励和处罚。

2、创设一个安全、健康的发展环境

(1)积极筹措资金,定期维护园舍设施,为幼儿园实施安全管理提供保障。

(2)严格按要求聘用符合任职资格要求、身心健康的工作人员。

(3)严格执行卫生安全消毒制度,每周对幼儿的玩教具按要求进行清洗、消毒,每周为幼儿晒被褥等。

(4)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的玩教具,严禁使用有毒有害材料制作玩教具,注意各类环境创设的安全性。

(5)加强卫生保健安全管理,要求幼儿每天晨检率达100%。定期为幼儿进行健康检查并作好记录。

(6)加强幼儿在园服用药品管理,根据家长的服用要求,确保服药及时、准确,严禁错 服、漏服现象的发生。

(7)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严格执行交通法规及园内制订的有关规定,确保师生的生命安全。

(8)建立班级安全责任制,切实做好班级日常活动、饮食、卫生安全工作。

3、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1)积极利用幼儿园小广播、黑板报、家教之窗、保健宣传栏等途径进行卫生安全宣传 与教育,努力提高师生、家长的安全意识。

(2)创设有关安全教育的活动环境,结合一日活动各环节,对幼儿进行卫生安全教育并 开展相关的活动,使幼儿掌握一些自我保护 的技能,提高幼儿的保护能力。

(3)在活动中渗透有关的安全知识,让幼儿知道110、120、119紧急呼叫电话的号码和 用途,遇到紧急情况,能呼叫求救,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安全因素。

(4)积累有关安全教育的资料,提高安全教育的科学性。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幼儿园工作规程》和《纲要》为指导,学《纲要》,用《纲要》,根据教育局对幼儿教育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园实际,尽力让《纲要》的理念与精神落实我园的保教管理和保教第一线中,使幼儿在园能得到快乐的玩耍与学习,使幼儿园的保教队伍焕发新的活力,较好地促进儿童富有个性的发展。

二.本期幼儿园保教主要目标

落实新的保教常规制度,注重考核的量化;规范一日保教活动,坚持保教并重;围绕实际问题开展教研,加强教研工作的引领性;密切家园联系,共育幼儿;加大对外宣传力度提高教师综合能力,培养一专多能的教师;培养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

三、具体目标与措施:

(一)落实新的保教常规制度,促进保教规范发展。 良好的制度是保证一切工作有序高效进行的保障,幼儿园原来的保教常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幼儿保教质量的提高,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因此,本学期我们将实行新的保教常规制度,以期进一步落实和促进幼儿园保教工作。

新的制度力求将关注的目光投向幼儿一日生活中的各个生活环节、集中教育活动、游戏教育活动以及保教人员学习和日常工作常规方面。幼儿园期望通过这种常规制度的导向引导大家注重落实一日保教规范,注重提高教育教学能力,注重幼儿的游戏教学,使幼儿园的保教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这就要求所有教职工认真自觉学习《幼儿园一日保教工作规范》,明确工作职责,坚持保教并重。孩子年龄越小,需要我们照顾的就会越多,作为老师的我们,要坚持细心、耐心对待孩子,将保育工作放在重要位置,特别是小、中班的保教人员。

在做好保育的前提下提高教育能力才能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因此,老师们要结合自己所任教领域,自觉主动找时间加强学习,树立和落实正确的教育观、儿童观、发展观,不断反思,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教育教学能力的提高,培养好幼儿。

管理人员要按计划落实保教管理。管理人员要做到早安排,结合保教一线的具体问题,经常深入一线,观摩活动,及时有效地实施保教管理,注重互帮、互学与引导、支持并重,对教学过程、一日保教活动进行探讨,思考并提出适宜的意见与建议。管理中注重量化考核, 注重严格公正及时,切实为保教一线服好务。

各班的班长要重视幼儿园全园性工作与本班工作的结合,重视本班保教的衔接工作,教师与教师之间的交接工作,对幼儿的保教要求三位教师要经常沟通交流,注重教育的一致性。主班要定期分析本班班务工作现状,管理好本班的班务工作。

幼儿园第二学期工作计划

一、学期目标

(一)行政管理及后勤工作

1、进一步创新体制,规范和完善各项制度,强化管理,力求公平、公正、公开,做到“以制度管人”,提高管理的实效。如: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初步的工作激励机制等,推进量化管理。

2、定期加强对园舍建筑和设施设备的检查、维修、加固,进一步改善办园环境和条件, 合理利用场地,为幼儿创设一个良好的教育环境。

3、强化节约意识,规范各项节约制度,细化管理,提高节约的实效。如:规范公物的申购领取制度,杜绝“白日灯、长流水”现象,节省办公用品、复印纸双面复印等。

4、充分发挥骨干力量的带头作用。

5、加强对内练兵。着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坚持“质量、服务”两手抓,增强教职员工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

6、加强对外宣传。做好家长工作、招生工作,力争以良好的保教质量赢得家长和社会的肯定。

7、加强安全管理工作,杜绝一切安全隐患,做到防范于未然。包括:规范门卫管理,落实接送卡制度,杜绝在上班时间串岗、离岗、聊天等不良行为现象。

8、进一步加强卫生保健管理。做好日常消毒工作,预防春季传染病的发生;在卫生清洁方面,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制度;加强食堂管理,建立采购台账、规范报销制度,推行定点采购、节能采购。

(二)教育教学工作

1、创设良好的班级教育环境,定期更新家园栏、观察角、壁画、区角环境等,制作充足的区域活动材料、角色游戏活动材料。

2、规范备课制度,保证教师有固定的备课时间,推行“集中选材、各自备课”。要求教师认真备课,及时选材,充分做好课前准备。注意选材的系统性,并根据本班实际适当调整 教学内容,灵活施教。

3、加强班级教育教学的督导管理,深入班级观摩一日活动,着力提高班级的保教质量,建立良好的一日活动常规(包括:学习活动、游戏活动、生活活动),形成有序、有效的日常教学秩序。

4、加强教师队伍的业务培训,建立定期的班组学习制度,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技能、班级管理技能,使教师理解贯彻“一日活动皆教育”的观念,防止出现“小学化”、“放羊式”、 “保姆式”等不良教育倾向。

5、继续加强安全教育,每月不定期组织一次全园师生紧急逃生疏散演习,提高师生对突发事故的应急能

力。

6、加强环保教育,利用各种“环保节日”开展相关的环保主题教育活动。

7、做好家长工作,在教育中充分利用家长资源,实现家园同步教育。

二、具体工作安排

2月份

1、做好新学期插班生的招生工作。

2、各部门制订新学期的工作计划。

3、各部门进行公物申购领取。

4、做好各项开学准备工作,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包括:家园栏、观察角、壁画、活动区角等),制作接送卡、领取教材及教学用具。

5、进行各年龄班的早操、午间操编排。

3月份

1、组织“三八节”庆祝活动。

2、做好教学安排工作。

3、逐步规范完善幼儿园各项规章制度。

4、检查各班接送卡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

5、检查各班的早操、午间操开展情况。

6、各班按计划开展日常区域活动、创造性游戏活动(如:角色游戏、建构游戏)。

7、加强对班级教育教学的督导管理,及时发现问题、指出问题。

8、组织各组教师进行业务学习。

9、结合3月12日植树节、3月21日世界林业日、3月22日世界水日、3月23日世界 气象日等环保节日,开展相关的环保主题教育活动,并在日常活动中开展“护绿小使者”活动,培养幼儿的环保意识和行为习惯。

4月份

1、深入观摩班级一日活动,着力提高班级的保教质量,建立良好的一日活动常规,形成有序、有效的日常教学秩序。

2、组织各组教师进行业务学习。

3、组织幼儿外出春游,并在日常生活中及时引导幼儿关注季节和周围环境的变化。

4、以“4月22日地球日”、“爱鸟周”为主题,开展《保护地球妈妈》、《鸟类是我们的 好朋友》等环保教育系列活动。

5、各班注意定期更新角色游戏和区域活动内容,为幼儿提供多样化的游戏内容,并培养 幼儿良好的游戏活动常规。

5月份

1、组织幼儿开展庆“五一”节日活动。

2、结合5月22日国际生物多样日、5月31日世界无烟日等环保节日,开展相关的环保主题教育活动。

3、继续深入观摩班级一日活动,加强对各班一日活动常规(学习活动、游戏活动、生活活动)的检查。

4、继续组织各组教师进行业务学习,并加强经验交流。

5、根据县教育局即将开展的教师技能技巧比赛内容,先在园内开展相关内容的比赛项目,以“海选”的形式初步选拔参赛人选。

6—7月份

1、开展庆“六一”节日活动,可结合“6月5日世界环境日”的主题来开展环保教育系列活动。如:设计环保小标志、举办幼儿环保知识竞赛、环保主题绘画展览,发放《家庭环 保知识调查问卷》等。

2、开展幼儿“三浴班”锻炼。

3、开展黄金班、兴趣班、奥尔夫、做中学等教学汇报活动。

4、组织预备班幼儿开展毕业典礼活动。

5、各班测量幼儿身高体重、写评语,填写幼儿身心发展评价表。

6、发放《幼儿园保教质量反馈表》,各班组进行年终考核、量化评比。

7、清点教学具、资料归档。

8、园务总结。

幼儿园春季第二学期安全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儿童的成长需要一个安全而舒适的环境,满足儿童的安全需要就是使儿童有足够的安全感。为了切实加强幼儿园安全工作,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强化全体师生“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意识和法制观念,根据平安校园创建活动实施意见,结合幼儿园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二、工作目标:

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教育部颁发的安全工作指示精神及幼儿园有关安全工作的规律,建立领导在教师之间的各种安全规章制度,健全各层之间的安全工作组织机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签订安全目标工作,责任书,做到各项到位,责任到位。经常向家长、幼儿进行安全教育,教育内容要以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防中毒、防传染病、防盗窃、防侵害、防突发性事故为重点,加强法制教育。自防自救教育与防火防灾教育,食品卫生与健康教育等,增强广大师生员工的防范意识,提前消除事故隐患,提高自我保护和自救能力。

三、工作措施:

1、健全组织领导,确保工作到位。完善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消防工作领导小组、预防传染病工作领导小组及园膳管会等一系列安全组织。定期召开各种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定工作计划,研究实施办法,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问题,布置相关的工作任务。要定期检查并分析幼儿园的事故隐患,加强研究,即时处理有关问题,即时处理有关问题,把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之中。

2、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文件和通报,学习本园制订的一系列安全工作规程,并针对幼儿园安全工作特点,对教职工开展消防知识、应急救生知识、保健卫生常识培训;利用家长、幼儿园和园内宣传窗,开展安全、卫生知识 教育;增强教职工和家长的安全防范意识和知识。

3、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有关规章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各部门安排专门管理人员,加强 幼儿园安全管理。加强值班、值日教师的管理。

篇三:幼儿园行政后勤工作计划

XXX幼儿园行政后勤工作计划

XXX年度

一、 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为指导,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关心、支持、服务幼儿,不断改革探索后勤工作新方法,以新时代的理想,以《大纲》、《规则》要求为准则,提升服务质量、创设品牌,让幼儿开心健康成长,让家长放心,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为社会培育好苗子。

二、 工作目标。

1、 保教并重,开拓思路,提升服务,创建品牌。

2、安全第一,防患于未然,继续创建平安校园。

3、加强厨房管理力度,改善老旧设备,加强消毒,特别是春、秋两季流行病。如:手足口、H1N1流行期间,要加强消毒,并保证食品安全。

4、创设优化育人环境,提高硬件设备。整改校园环境。如:修善门、窗等,增加设备,为每个中餐班安装空调,投入设备。(如:投影仪、电脑等)利于学术交流。

5、加强卫生保健工作指导、检查与督促,确保幼儿健康成长。 ① 加强卫生检查,每周一至两次检查评比。

② 加强晨、午检,与体温测试,确保H1N1流行期间幼儿携病入园。 ③ 坚持卫生消毒、记录制度和紫外线消毒制度,记录每周检查一次。 ④ 坚持大环境园内外的消毒,每月消杀一次。

⑤ 保健室坚持制订科学食谱,并公布在食谱栏,每月召开一次膳委会。 ⑥ 继续做好档案收集,整理工作及文件收、发信息传送工作,档案室开学初要整理好上学期的文字、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期末做好各种材料的归档,做到及时收集及时整档。本学期准备再买一组档案柜。

三、 工作方法与措施。

(一)、保育工作:

1、开学初及时制定科学合理的保育计划。即(年段保育工作计划、班级保育工作计划)

2、每月召开一次保育员会议,反馈阶段工作情况。

3、各年段教研保育课题、期初报、期中讨论、期末总结。

4、开展保育员工作评比,并评出一、二、三名,前三名公布表扬及奖励。

5、分管领导每月下班查检一次保育工作并做出具体指导与评价。

(二)、安全工作:

制定安全工作计划,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1、期初对校园线路、开关、水管、风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改。(→保卫科长负责)

2、对大、中型,班级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整改。

3、各班级对本班桌椅进行检查,所有玩具彻底消毒,录音机、琴检查一遍,如有损坏,报告保卫科长,由保卫科长及时汇报,及时整改。(开学前完成)

4、各年段班要按要求完成各种安全教育任务,并在教案里面体现出来(每学期八节安全课、消防安全知识、防震避震逃生知识、防溺水及安全日、周的主题教育活动。每学期开一次安全教育观摩课。

5、坚持校园安全检查、每月一次大检查。

(三)、加强厨房管理工作:

1、期初采购员与各食品提供商签订协议,确保食品来源的安全。

2、对食品的严格检验、验收员每天要对食品进行验收与;留样冰箱。

3、蔬菜水果要按消毒时间进行浸泡。

4、烹饪要熟透不能违规操作。

5、严格市场价格,每阶段要进行一次市场价格调查。做到合理开支,日清月结,专款专用。

6、每周召开一次膳委会,了解反馈每月的“一餐两点”伙食情况,做到:幼儿喜爱,家长放心。

(四)、创设优化育人环境,提高硬件设备:

1、开学前夕,利用幼儿放假期间,对全园的门、窗进行修善。

2、由于气候变热,根据家长需要安装空调,在本学期幼儿入园前将空调全部安装好、解决中餐班的午睡条件问题。

3、由于群总对本园口碑较好,本学期幼儿人数会增多,预计中托也会相应增加,因此必须增加床位数,根据各班旧生人数和预报数,本学期必须增加床位60铺,以解决家长的需要。

4、由于幼儿增多,桌、椅也相应要增加为使幼儿园的硬件提升,本学期把原来旧的或有损坏的桌椅换掉估计要更换三个班级,还要相应增加各个班的插班生的桌椅。由分管领导和教师负责登记和增订。

5、由于教学及教研的需要,本学期必须要增订投影仪和电脑。

6、为了更好提高教师的办公设备,本学期准备在电脑室安装空调,更于教师安心备课,提高教育质量。

(五)、加强卫生保健工作指导,检查与督促,确保幼儿健康成长。

(一)、保健医生、配合老师做好晨午检与体温测试,确保H1N1流行期间幼儿携病入园。

(二)、做好幼儿新生入园体检的把关工作,把传染病杜绝在园外。

(三)、各班级、部门必须坚持卫生消毒和紫外线消毒制度,坚持记录,记录每周检查一次。

(四)、坚持每月对大环境进行一次消毒、每季度“灭四害“,是校园空气清清,为幼儿创设一个卫生、安全的环境。

(五)、保健室做好期初各种表、卡、接种的收集与统计,做好保教宣传工作,流行病的预防工作,幼儿半年检工作。

(六)、保健室提前一周制定好下周“一餐两点“的食谱,并公布在食谱栏,便于家长了解幼儿点心、伙食情况。

(六)、档案室继续做好档案收集、整理及文件信息传递与发送工作。

(一)、负责每天打开电脑,查看县教育网、市教育网有关文件及通知,做到及时通知及时传送。

(二)、负责档案收集与整理。

(三)、负责各资料的收集、打印。

四:具体工作安排

九月份:

1、保卫科负责对园设施设备(线路、开关、风扇、电源开关、水龙头进行检查维修,及安全巡查。)

2、班级卫生打扫及环境创设。

3、厨房做好开学前准备,清洗、消毒、做餐旧具、检修炉灶、采购员进行市场价格调查,负责上报近阶段各食品价格清单。保健室及分管领

导根据幼儿交费和市场价格进行预算,并制定“一餐两点”食谱验收

员认真验收食品。

4、保育组长制订年段保育计划,保育员制订班级保育工作计划,及时上交。

5、保管室负责分发幼儿书本,联系订购新生凉席、碗、汤匙、毛巾、杯子和班级相关材料。

6、分管领导及后勤人员安排幼儿中餐床位、增订新寄中餐幼儿的床铺。

7、园长及分管领导落实所缺课桌椅,更换旧桌椅,新增补新生桌椅。

8、园领导核对幼儿数和寄中餐人数。

9、为教研添置教玩具和设备。

10、 园领导下班检查保育工作情况。

11、 召开保育员会议反馈保育工作情况。

12、检查卫生,评出卫生班级。

13、 财务室结算“一餐两点”

14、召开班主任会议、反馈班主任工作情况。

15、各班级要注意消毒,班主任每天负责上报给保卫科当天本班孩子缺勤

情况。

16 、各班级负责与家长签订《班级安全责任状》。

17、班级做好“国庆与中秋”两节的环境布置并进行卫生大扫除,班级做好两节的安全教育。

18、 安排值班护校。

十月份

1 、 组织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消毒记录和安全教育情况。

2、做好节后天气转凉的准备工作,班级主班老师提醒幼儿多喝水,进行预防感冒教育。

3、检查中餐班,了解中餐班情况。

4、组织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各大、中型玩具。

5、联系消防教官来园为教职工培训消防知识,提高教师的安全常识。

6、召开膳委会,了解、反馈“两点一餐“并公布上墙。

7、保健室出版“保健常识专栏“

8、召开保育员会议,教研确立新课题。

9、组织卫生检查、评出卫生班级

10、 班级配做好午检工作,确保H1N1流行期间幼儿的健康。

11、 保健室制订“两点一餐“食谱。

12、 信息员负责发送“两节“活动信息。

13、 财务室结算“两点一餐“并公布上墙。

十一月份

1、组织安全检查,重点检查食堂消毒,操作程序是否根据制度来执行并检查留样冰箱及记录。

2、检查中餐班,检查幼儿进餐情况,及午睡前的组织。

3、下班了解保育工作情况,检查保育课题进展情况。

4、召开班主任会议,反馈阶段工作情况。

5、保健室联系妇幼站来园为幼儿体检。

6、召开膳委会,请家长代表参与,了解家长看法,听取家长的建议。

7、检查班级卫生、评出卫生班级。

8、财务结算两点一餐,并公布上墙。

十二月份

1、下班检查班级幼儿常规,一个年段抽检一个班级,随时抽检。

2、检查中餐班幼儿被褥,天气转寒,注意幼儿保暖。

3、各班级做好迎新 准备,一是节目准备,二是环境布置,三是卫生扫除。

4、检查班级卫生,及环境布置。

5、天气转寒,各班要加强对幼儿保护,提醒幼儿多饮水和增加衣服,

6、召开保育员座谈会,让她们谈心得体会并交书面材料。

7、保健室制订“两点一餐“食品谱

8、财务室结算“两点一餐”并公布上墙。

9、后勤做好演出的场景,布置及卫生清理工作。

10、保卫科级门岗做好幼儿家长来园的车辆安全工作。

11、信息员传送元旦活动简讯。

元月份

1、班主任做好幼儿联系卡填报工作。

2、保育员做好教玩具的消毒及整理归装工作,并做好本学期保育工作总

结。

3、保管室做好各种教学设备及书玩具的归库工作。

4、召开膳委会总结一学期来幼儿“两点一餐“的安排及提出存在问题,以便下学期更改。

5、保健室统计幼儿出勤率,卫生班级次数,评出“一、二、三”等奖班级。

6、中餐班总结中餐管理工作。

7、班级做好幼儿寒暑假在家安全教育并分发告家长书。

8、厨房总结一学期来的工作情况,整理做餐用具,上报下学期所需的增添的用具。

9、财务结算“两点一餐”并公布上墙。

10、档案室收齐教师所有材料,并整理归档。

11、安排寒暑假值班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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