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均压环 高层住宅均压环规范要求

1、高层住宅均压环规范要求

2、高层住宅规范

篇一:防雷均压环

避雷均压环主要是是高层建筑物为防止击雷而设计的环绕建筑物周边的水平避

雷带。在建筑设计中当高度超过滚球半径时

(

一类30米,二类45米,三类60米),

每隔6米设一均压环。在设计上均压环可利用圈梁内两条主筋焊接成闭合圈,此闭 合圈必须与所有的引下线连接。要求每隔6米设一均压环,其目的是便于将6米高 度内上下两层的金属门、窗与均压环连接。

压环是高层建筑物为防侧击雷而设计的环绕建筑物周边的水平避雷带。在建筑设计中当高度超过滚球半径时(一类30米,二类45米,三类60米),每隔6米设一均压环。在设计上均压环可利用圈梁内两条主筋焊接成闭合圈,此闭合圈必须与所有的引下线连接。要求每隔6 米设一均压环,其目的是便于将6米高度内上下两层的金属门、窗与均压环连接。

而避雷针

主要是用来保护建筑物等避免雷击的装置。在高大建筑物顶端安装一个金属棒,用 金属线与埋在地下的一块金属板连接起来,利用金属棒的尖端放电,使云层所带的 电和地上的电逐渐中和。

#025

主要看设计图纸。利用建筑物内(转 载于: 小 龙 文档网:高层住宅均压环规范要求)主筋是避雷引下线;

均压环敷设是避雷网;柱子主筋与圈梁连接是避雷网系统利用主筋连接。以下是各 项工程量计算规则:

3.8.6

利用建筑物内主筋做接地引下线安装以

"10m"

为计

量单位,每一柱子内按焊接两根主筋考虑,如果焊接主筋数超过两根时,可按比例 调整。

3.8.9

均压环敷设以

"m"

为单位计算,主要考虑利用圈梁内主筋做均压

环接地连线,焊接按两根主筋考虑,超过两根时,可按比例调整。长度按设计需要 作均压接地的圈梁中心线长度,以延长米计算。

3.8.11

柱子主筋与圈梁连接

"

"

为计量单位,每处按两根主筋与两根圈梁钢筋分别焊接连接考虑。如果焊接

主筋和圈梁钢筋超过两根时,可按比例调整,需要连接的柱子主筋和圈梁钢筋

"

"

数按规定设计计算。

2

、为什么都需要与主筋分别焊接,看看工程量计算规则你应

该清楚了。如果设计圈梁内主筋满足防雷电阻要求,套均压环敷设避雷网就不要在 套柱子主筋与圈梁连接项目了。

均压环有两种,

一种是防雷均压环

.

它是利用建筑物圈梁内主筋作为防雷接地连接线考虑的。

(它的计算规则是建筑物的外周长,做法是把主筋焊接起来形成一个通路)

。另一种是采用单独扁钢或圆钢明敷作均压环时,可执行“户内接地母线敷设” 定额。一般均压环设在卫生间!

1

‘均压环敷设’和‘避雷网沿折板敷设(或沿混凝土块敷设)

’是不同内容的

定额子目。而且施工安装部位也是不同的;再就是工作内容各自包含还不一样,有 较大的差别及区别。因此,一项工作内容是不能同时套这两个子目的。不然就重复 计算和套项了。

例如:

建筑物圈梁的外侧

2根钢筋进行圈梁四周闭合性连接焊通

的防雷侧击,属于套均压环敷设(利用圈梁钢筋)的工作内容和定额子目。即不能 再套其他如何子目!

建筑物屋面的避雷网或者避雷带,

则是应该根据安装敷设敷设

套‘沿混凝土块敷设’或‘沿折板支架敷设’的子目。二者只按照实际的敷设方式 选择一个子目,不能重复套项,更不能再套‘均压环敷设’的子目。

问题二:

纸中提到利用建筑物基础内底板钢筋做接地极焊接连通,仍然是只能套一个定额子 目。而不能重复套

2

个子目的。

在河南

08

电气设备安装定额之中,没有专门的相对应的利用建筑物基础钢筋焊接敷设的子目, 借套

‘均压环敷设’

这个子目是对的,

因为利用建筑物基础钢筋焊接敷设的接地极与利用建筑物圈梁钢筋焊接敷设的均压 环,这两个内容的工程量计算和施工内容方式方法都是相同的。 二类建筑物高于45米以上楼层 应焊均压环环设 并用十厘钢筋从均压环上引出门窗接地 以防止侧击雷打伤人物 具体焊接方法是 用钢筋将建筑外围的梁筋挨个链接起来 焊接长度不短于7公分 并与引上线相连 前几年出过事故 所以现在防雷办对这个抓的挺严 这只是属于工程水电的一个方面而已 想知道更多关于工程水电方面的知识 可以密我

篇二:均压环安装技术交底

篇三:均压环资料

A3.5

工序质量报验单

江苏省建设厅监制

均压环工程隐蔽验收记录 6024

均压环工程隐蔽验收记录6025

附:防雷接地简图

避雷引下线和变配电室接地干线敷设

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6742

高层住宅规范

篇一:住宅建筑规范2012新版

1 总则

1.0.1 城市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住宅建设要求投入大量资金、土地和建材等资源,如何根据我国国情合理地使用权有限的资金和资源,以满足广大人民对住房的要求,保障居民最低限度的居住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基本要求,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 86是国家计委于1986年颁布实施的,执行已有12年。原规范是在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住宅建设标准基础上制定的,在改善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提高住宅设计质量方面无疑起了重大作用。但是,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原规范一些条文已不适应当前对城市住宅提高质量的要求,国家制定了新的城市住宅建设标准,与此相适应,本规范也应修订,个性不适用的条文,补充新的内容。同时,为加强立法,使本规范具有强制性法规的性质,增加了监督、执行规范的保证措施,扩充了各专业的内容,使其成为综合性的设计法规,规定了设计中基本的低限要求,并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内容,实施后必将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市住宅建设健康发展。

1.0.2 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和住宅商品化,城市住宅已不再是单一标准的集合式住宅模式,目前除了大量的中、低档标准的城市普通住宅外,尚有标准较高的住宅,其形式有独立式住宅、并联式住宅等等,按层数分也有从低层到高层不同类型。不同类型的城市住宅,基本功能及安全、卫生要求是一样的,故本规范应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各种类型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层数的划分与原规范规定基本一致,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修订后,高层建筑已突破100m的限制,故本规范不再作高层住宅上限为三十层的限制。划分的依据主要是垂直交通和防火要求的不同。一至三层的低层住宅住户一般自用楼梯,四至六层住宅住户共用楼梯,七层以上应设电梯,GB50045规定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要求设消防电梯和防火设施,但又规定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才设消防电梯,故这类住宅十一层以下可像中高层住宅一样设一般的电梯,但其防火设计仍须符合GB50045的要求。

1.0.4 国家对住宅建设非常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了城市住宅建设标准,特别是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方针政策和法规与住宅建设关系特别密切,住宅设计时必须严格遵守,如建设部提出“从1996年起到2000年,新设计的采暖居住建筑应完成1980 1981年当地通用设计能耗水平基础上节能50%”的目标,对《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已进行了修订,为此要改革墙体,加强住宅建筑的保温隔热性能;我国是土地和水资源缺乏的国家,因此在设计中要采用节地型方案,使用节水型器具等等。

1.0.5 本规范只对住宅单体工程设计作出规定,但住宅与居住区规划密不可分,住宅的日照、朝向、层数、防火等与规划的布局、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道路系统、竖向设计等都有内在的联系,必须共同形成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困此,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以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环境,当然还包括前条规定的安全、卫生等要求。

1.0.6 住宅建筑量大面广,因此,建筑构配件需要标准化、模数化,应符合建筑模数协调标准,适应工业化生产,建筑设备与建筑主体也需模数协调,有得于商

品化生产;目前建筑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层出不穷,国家正在实行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政策,改变以往设备陈旧、工艺落后、粗放经营的局面,采取集约化规模经营,提出高产品质量。住宅设计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物质寿命一般不少于五十年,设计时难预测也不可能按如此长时间的使用要求去做,而家庭人口结构的变化,生活水平的提高,新技术和产品的不断涌现,又会对住宅提出各种新的功能要求,这将导致对旧住宅改造,如果在设计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将比新建节省大量投资和材料,并延长了住宅的使用寿命。

1.0.8 住宅是供人使用的,因此处处要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低频,还应根据需要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国家已颁布《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正在制定《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故住宅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必须执行上述规范的有关规定。

1.0.9 住宅设计涉及建筑、结构、防火、热工、节能、隔声、采光、照明、给排水、暖通空调、电气等各种专业,各专业已有规范规定的内容,除必要的重申外,本规范不再重复,因此设计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主要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

《民用建筑照明设计规范》GBJ 133;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

《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J 15;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 19;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 50等。

1 总则

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

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 size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

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 卧室 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 起居室(厅) living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 厨房 kitchen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 卫生间 bathroom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 使用面积 usable 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2.0.9 标准层 typical floor

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2.0.10 层高 storey height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1 室内净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2 阳台 balcony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2.0.13 平台 terrace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2.0.14 过道 passage

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5 壁柜 cabinet

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

2.0.16 吊柜 wall-hung cupboard

住宅套内上部的贮藏空间。

2.0.17 跃层住宅 duplex apartment

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2.0.18 自然层数 natural storeys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2.0.19 中间层 middle-floor

底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楼层。

2.0.20 单元式高层住宅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

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 2.0.21 塔式高层住宅 apartment of tower building

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2.0.22 通廊式高层住宅 gallery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

以共用楼梯、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2.0.23 走廊 gallery

住宅套外使用权的水平交通空间。

2.0.24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

2.0.25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 3 套内空间

3.1 套型

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3.1.2 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

3.1.2的规定。

3.2 卧室、起居室(厅)

3.2.1 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

1 双人卧室为10m2;

2 单人卧室为6m2;

3 兼起居的卧室为12m2。

3.2.2 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

3.2.3 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

3.2.4 无直接采光的厅,其面积不应大于10m2。

3.3 厨房

3.3.1 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一、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m2;

二、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m2;

3.3.2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3.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m2。

3.3.4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置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

3.4 卫 生 间

3.4.1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第四类住宅宜设二个或二个以上卫生间。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m2;

2、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50m2;

3、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m2;

4、单设便器的为1.10m2。

3.4.2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3.4.3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3.4.4 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

3.5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3.5.1 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2);

——套内使用面积(m2/套);

——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m2);

——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m2);

——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套型建筑面积(m2/套);

——套型阳台面积(m2/套)。

3.5.2 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功能空间面积等于各功能使用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2、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等于本层各套型内使用面积之和;

4、住宅标准导建筑面积,按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邻界墙轴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

5、标准层使用面积等于标准层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建筑面积;

6、套型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

7、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之和。

3.5.3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篇二:高层住宅消防规范五点常识

高层住宅消防规范五点常识 学一点消防知识是非常有必要的,谁都不能保证谁这辈子不会碰到火灾。谁都不能证自己能及时获救。一些高层消防器材不全,消防通道不畅通,安全门关闭,消防控制室内没人??随着我市高层建筑增多,不知市民有没有发现,随之而来的消防隐患也不少。为有力推进高层公共建

筑“打违除患”集中整治行动顺利开。因此我觉得必须掌握一些基本的消防常识。五点高层住宅防范常识

隐患一:消防器材部分缺失据消防部门人员介绍,高层住宅楼必备的消防设施应有消火栓、喷淋和烟感等自动灭火器材以及消防电梯和疏散指示系统。记者了解到,目前在部分高层住宅小区,消防器材配备不全或丢失的现象却很普

遍,有的楼内甚至找不到一具灭火器,

有的即使配备了消防器材,灭火器箱和消火栓箱已空空如也。在此,消防部门人员提醒广大居民,公共消防器材不可占为己有,要爱护消防器材。此外,对于消防器材配备不全或丢失的,物业应及时配齐。

隐患二:消防通道多被占用“我们小区车位比较紧张,平时有的车主回来晚了没有车位就停

z3b7e 消防安全

在消防通道上,平时倒是无所谓,要是发生火灾或者出现其他紧急事件,那就很危险了。”市民张先生对自己所住的名都水景豪宅小区消防通道被堵一事感到很担忧。消防通道本应是供消防车救灾使用的特殊专用道路,但在一些小区里消防通道不畅的情况非常普遍,一些附近有饭店或娱乐场所的小区消防通道甚至成了顾客的“免费停车区”。记者了解到,目前,小区消防通道不

畅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有的小区为不让车辆进入,人为地设置水泥墩或其他障碍物;有的小区在消防通道上乱搭乱建;有的小区为了防盗实行封闭式管理;同时,私家车的随意停放,也成为堵塞消防通道的最主要因素。

隐患三:防火门未保持常闭在这批被曝光的高层建筑中,有不少高层建筑的防火门敞开着。如泗阳某高层建筑就存在着大多数楼梯间常闭

z3b7e 消防安全

篇三:高层建筑设计规范

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8.1 一般规定

8.1.1 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8.1.2 高层建筑的排烟设施应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8.1.3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8.1.3.1 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8.1.3.2 面积超过100m,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8.1.3.3 高层建筑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8.1.4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烟措施。 8.1.5 机械加压送风和机械排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8.1.5.1 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20m/s。

8.1.5.2 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 8.1.5.3 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8.2 自然排烟

8.2.1 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8.2.2 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8.2.2.1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00m,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0m。 8.2.2.2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0m。 8.2.2.3 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 8.2.2.4 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8.2.2.5 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5%。

8.2.3 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 8.2.4 排烟窗宜设置在上方,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

8.3 机械防烟

8.3.1 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8.3.1.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8.3.1.2 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8.3.1.3 封闭避难层(间)。

8.3.2 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间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由计算确定,或按表 8.3.2-1至表 8.3.2-4的规定确定。当计算值和本表不一致时,应按两者中较大值确定。

防烟楼梯间(前室不送风)的加压送风量 表8.3.2-1

22

2

2

防烟楼梯间及其合用前室的分别加压送风量表8.3.2-2

消防电梯间前室的加压送风量 表8.3.2-3

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排烟,前室或合用前室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的送风量 表8.3.2-4

注: ①表 8.3.2-1至表 8.3.2-4的风量按开启2.00m×1.60m的双扇门确定。当采用单扇门时,其风量可乘以0.75系数计算;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出入口时,其风量应乘以1.50~1.75系数计算。开启门时,通过门的风速不宜小于0.70m/s。 ②风量上下限选取应按层数、风道材料、防火门漏风量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 8.3.3 层数超过三十二层的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及送风量应分段设计。

8.3.4 剪刀楼梯间可合用一个风道,其风量应按二个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应分别设置。 8.3.5 封闭避难层(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30m/h计算。

8.3.6 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宜分别独立设置送风系统,当必须共用一个系统时,应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

8.3.7* 机械加压送风机的全压,除计算最不利环管道压头损失外,尚应有余压。其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8.3.7.1 防烟楼梯间为40Pa至50Pa。

8.3.7.2 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为25Pa至30Pa。

3

8.3.8 楼梯间宜每隔二至三层设一个加压送风口;前室的加压送风口应每层设一个。

8.3.9 机械加压送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风机位置应根据供电条件、风量分配均衡、新风入口不受火、烟威胁等因素确定。

8.4 机械排烟

8.4.1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8.4.1.1 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或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 8.4.1.2 面积超过100m,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 8.4.1.3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

8.4.1.4 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m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m,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8.4.2 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部位,其排烟风机的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8.4.2.1 担负一个防烟分区排烟或净空高度大于6.00m的不划防烟分区的房间时,应按每平方米面积不小于60m/h计算(单台风机最

3

小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m/h)。

8.4.2.2 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120m/h计算。

8.4.2.3 中庭体积小于17000m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6次/h换气计算;中庭体积大于17000m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4次/h换

3

气计算;但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102000m/h。

8.4.3* 带裙房的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当裙房以上部分利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排烟,裙房部分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局部正压送风系统,正压值应符合8.3.7条的规定。

8.4.4* 排烟口应设在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0m。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排烟口平时应关闭,并应设有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

8.4.5 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在排烟支管上应设有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8.4.6 走道的机械排烟系统宜竖向设置;房间的机械排烟系统宜按防烟分区设置。

8.4.7 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采用排烟轴流风机,并应在其机房入口处设有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排烟风机应保证在280℃时连续工作30min。

8.4.8 机械排烟系统中,当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应能自行启动。

8.4.9 排烟管道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安装在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其隔热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8.4.10 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若合用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应符合排烟系统要求。 8.4.11 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且送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8.4.12 排烟风机的全压应按排烟系统最不利环管道进行计算,其排烟量应增加漏风系数。

8.5 通风和空气调节

8.5.1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相应的防爆型通风设备;当送风机设在单独隔开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有止回阀时,可采用普通型通风设备,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8.5.2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横向应按每个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五层,当排风管道设有防止回流设施且各层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进风和排风管道可不受此限制。垂直风管应设在管井内。 8.5.3 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道应设防火阀:

3

3

3

3

2

2

2

8.5.3.1* 管道穿越防火分区处。

8.5.3.2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8.5.3.3 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8.5.3.4 穿越变形缝处的两侧。 8.5.4 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宜为70℃。

8.5.5 厨房、浴室、厕所等的垂直排风管道,应采取防止回流的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防火阀。

8.5.6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等,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但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烧材料制作。 8.5.7 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和粘结剂应为不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穿过防火墙和变形缝的风管两侧各2.00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及其粘结剂。

8.5.8 风管内设有电加热器时,风机应与电加热器联锁。电加热器前后各800m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设有火源等容易起火部位的管道,均必须采用不燃保温材料。

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8.1 一般规定

8.1.1 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8.1.2 高层建筑的排烟设施应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8.1.3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8.1.3.1 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8.1.3.2 面积超过100m,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8.1.3.3 高层建筑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8.1.4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烟措施。 8.1.5 机械加压送风和机械排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8.1.5.1 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20m/s。

8.1.5.2 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 8.1.5.3 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8.2 自然排烟

8.2.1 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8.2.2 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8.2.2.1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00m,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0m。 8.2.2.2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0m。 8.2.2.3 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 8.2.2.4 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22

2

2

8.2.2.5 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5%。

8.2.3 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 8.2.4 排烟窗宜设置在上方,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

8.3 机械防烟

8.3.1 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8.3.1.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8.3.1.2 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8.3.1.3 封闭避难层(间)。

8.3.2 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间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由计算确定,或按表 8.3.2-1至表 8.3.2-4的规定确定。当计算值和本表不一致时,应按两者中较大值确定。

防烟楼梯间(前室不送风)的加压送风量 表8.3.2-1

防烟楼梯间及其合用前室的分别加压送风量表8.3.2-2

消防电梯间前室的加压送风量 表8.3.2-3

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排烟,前室或合用前室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的送风量 表8.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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