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最新版

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最新版

2、最新民用建筑设计规范

篇一: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09-05-31 01:38:22 PM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一章 建筑设计

1 设 计 基 本 规 定

1.1 一 般 规 定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一87

2.1.2基地高程

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1.4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

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

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2.2.1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

3.3.2地面排水

一、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

4.2.1楼梯

二、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按每股人流宽为 0.55+(0~0. 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三、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

四、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Zm。楼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

九、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的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4.2.4栏杆凡阳台沙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

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二、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

过1?20m;

三、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

四、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

4.4.4楼地面

四、存放食品、食料或药物等房间,其存放物有可能与地面直接接触者,严禁采

用有性的塑料、涂料或水玻璃等做面层材料。

4.5.2窗

四、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4.7.1建筑物内的公用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上述用房不应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配电及变电等有严格卫生

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

四、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板接墙面处应严密防水。防渗漏。

4.8.1 管道井

三、在安全、防火和卫生方面互有影响的管道不应敷设在同一竖井内。

4.9.1烟道、通风道

五、排烟和通风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

1.2 方便残疾人、老年人规定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 50-88

3.2.2室内外地面有高差时,应采用坡道连接。

3.2.3出人口的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0×1.50m平坦的轮椅回转面积。

3.3。1供残疾人使用的门厅、过厅及走道等地面有高差时应设坡道,坡道的宽

度不应小于0.90m。

3.3.2每段坡道坡度、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每段坡道的坡度、允许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 表3.3.2

坡道坡长(高/长)*1/8*1/101/12

每段坡道允许高度(m)0.350.600.75

每段坡道允许水平长度(m)2.806.009.00

3.3.6坡道两侧应在0.90m高度处设扶手,两段坡道之间的扶手应保持连贯。

3.4.3主要供残疾人使用的走道

一、走道两侧的墙面,应在0.90m高度处设扶手;

四、走道一侧或尽端与地坪有高差时,应采用栏杆、栏板等安全设施。

3.5.1供残疾人通行的门不得采用旋转门和不宜采用弹簧门。

3.5.2门扇开启的净宽不得小于0.80m。

3.11.1公共厕所

五、在大便器、小便器临近的墙壁上,应安装能承受身体重量的安全抓杆。

3.11.3公共浴室

六、在浴盆及淋浴临近的墙壁上,应安装安全抓杆。

3.12.1会堂、报告厅、影剧院及体育场馆等建筑的轮椅席,应设在便于疏散

的出入口附近。

3.13.1残疾人停放机动车车位,应布置在停车场(楼)进出方便地段,并靠

近人行通路。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

4.1.4老年人建筑层数为四层及四层以上应设电梯。

4.2.1老年人居住建筑出入口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0m×1.50m的轮椅回旋面

积。

4.3.1老年人居住建筑过厅应具备轮椅、担架回旋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房室内门厅部位应具备设置更衣、换鞋用橱柜和椅凳的空间。

2.2. 户室内面对走道的门与门、门与邻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0m应保证

轮椅回施

和门扇开启空间。

3.户室内通过式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4.3.3老年人出入经由的过厅、走道、房间不得设门坎。

4.4.1老年人居住建筑和老年人公共建筑,应设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缓坡

楼梯。

4.4.6设电梯的老年人建筑,电梯厅及轿厢尺度必须保证轮椅和急救担架进出

方便,轿厢沿周边离地0.90m和0.65m高处设介助安全扶手。

4.5.1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起居室、卧室,老年人公共建筑中的疗养室、病房,

应有良好朝向、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4.8.4供老人活动的屋顶平台或屋顶花园,其屋顶女儿墙护栏高度不应小于

1.10m;出平台的屋顶突出物,其高度不应小于0.60m。

5.0.8老年人专用厨房应设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5.0.9电源开关应选用宽板防漏电式按键开关。

5.0.11老人院床头应设呼叫对讲系统、床头照明灯和安全电源插座。

2 室内环境设计

2.1 热工与节能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 50176一93

3.2.5外墙、屋顶、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楼板和不采暖楼梯间的隔墙等围护结构,应进行保温验算,其传热阻应大于或等于建筑物所在地区要求的最小传热阻。

4.1.1设置集中采暖的建筑物,其最小传热阻应按下式计算确定:

R0?min= (ti-te)n/Ri[△t]

4.3.1围护结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4.4.2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外部窗户的保温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严寒地区各朝向窗户,不应低于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分级的级水平。

二、寒冷地区各朝向窗户,不应低于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必级的级水平。

4.4.3阳台门下部门肚板部分的传热系数,严寒地区应小于或等于1.35W/

(m2?K);寒冷地区应小于或等于1.72W/(m2?K)。

4.4.4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窗户的气密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大于或等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级水平;对于7~30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

气渗透性能的级水平。

二、在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小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级水平;对于7~30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

性能的级水平。

5.1.1 在房间自然通风情况下,建筑物的屋顶和东、西外墙的内表面最高温度,

应满足下式要求:

θi?max≤te?max

6.1.2采暖期间,围护结构中保温材料因内部冷凝受潮而增加的重量湿度允许

增量,应符合表6.1.2的规定。

采暖期间保温材料重量湿度的允许增量[△w](%) 表6.1.2

保 温 材 料 名 称重量湿度允许增量[△w]

多孔混凝土(泡沫混凝土、加气混凝土等),ρ0=500~700kg/m34

水泥膨胀珍珠岩和水泥膨胀蛭石等,ρ0=300~500kg/m36

沥青膨胀珍珠岩和沥青膨胀蛭石等,ρ0=300~400kg/m37

水泥纤维板5

矿棉、岩棉、玻璃棉及其制品(板或毡)3

聚苯乙烯泡沫塑料15

矿渣和炉渣填料2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95

4.2.1不同地区采暖居住建筑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值。

5.2. 10设计中应提出对锅炉房、热力站和建筑物人口进行参数监测与计量的要求。锅炉房总管,热力站和每个独立建筑物人口应设置供回水温度计、压力表和热表(或热水流量计)。补水系统应设置水表。锅炉房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别计量。单台锅炉容量超过7.0Mw的大型锅炉房,应设置计算机

监控系统。

5.2.11热水采暖供热系统的一、二次水的动力消耗应予以控制。一般情况下,耗电输热比,即设计条件下输送单位热量的耗电量EHR值应不大于按下式所得的

计算值:

HER=E/ΣQ=T?N/24q?A≤0.0056(14+aΣL)/t

5.3.3当供热热媒与采暖管道周围空气之间的温差等于或低于60℃时,安装在室外或室内地沟中的采暖供热管道的保温厚度不得小于表5.3.3中规定的数值。

5.3. 5当系统供热面积大于或等于5万m2时,应将200~300mm管径的保温厚

度在表5.3.3最小保温厚度的基础上再增加10mm。

注:表中tm为保温材料层的平均使用温度(℃),取管道内热媒与管道周围空

气的平 均温度。

采暖供热管道最小保温厚度δmin 表5.3.3

保 温 材 料直 径 (mm)最小保温厚度

公称直径D0外径Dδmin(mm)

岩棉或矿棉管壳

λm=0.0314+0.0002tm(W/m?K)

tm=70℃

λm=0.0452(W/m?K)25~32

40~200

250~30032~38

45~219

273~32530

35

45

玻璃棉管壳

λm=0.024+0.00018tm(W/m?K)

tm=70℃

λm=0.037(W/m?K)25~32

40~200

250~30032~38

45~219

273~32525

30

40

聚氨酯硬质泡沫保温管(直埋管)

λm=0.02+0.00014tm(W/m?K)

tm=70℃

λm=0.03(W/m?K)25~32

40~200

250~30032~38

45~219

273~32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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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5年5月1日开始实施

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5年5月1日开始实施

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为国家标准,自5月1日起实施。新国标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基础上做出了补充和完善。

近日,新版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出台,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新规范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本)),新规范与上述两规范的的相比,主要变化有以下几点:

1.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

作出规定;

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和展览厅的设计人员密度;

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

的防火间距;

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新版“规范”要求: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h,即30min。

TICO门窗型材防火检测报告显示:TICO玻纤增强聚氨酯节能门窗的耐火性能≥31min,完全符合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于门窗型材防火性能的要求!

篇三:GB50045-95(2005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版)

关于商业建筑部分摘要

·高层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的商住楼。均为一类高层建筑。

·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1、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2、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3、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当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

5、应设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6、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消防车道

1、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

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m. 2 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3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4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5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 6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高层建筑防水盒防烟分区

1、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下表的规定: 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

建筑类别 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m2)

一类建筑 1000 二类建筑 1500 地下室

500

2、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m2;地下部分

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2000m2

3、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m2,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00倍。

4、高层建筑当上、下层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隔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5、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多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房间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

(2)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隔。 (3)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每个防烟分区

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1.5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于其他部位隔开。 ·安全疏散

1、高层公共建筑的在、大空间设计,必须符合双向疏散或袋形走道的规定;

2、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其他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m.

3、高层建筑内走道的净宽,疏散楼梯间及前室的门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少于1.00m计算。首层疏散外门以按人数最多一层人数计算。(1m/100人) 4、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防火门。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不许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出入口,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在高层建筑内设置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上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甲级防火门。

当消防水泵设在首层时,其出口宜直通室外

当设在地下室或其他楼层时,其出口应直通安全出口

·防烟、排烟

1、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1)长度超多20m的内走道;

(2)面积超多100㎡,且经常有个停滞或可燃较多的房间;

(3)高层建筑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滞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4)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用防火、防烟措施。 2、自然排烟

(1)处建筑高度超多50㎡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a、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0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0m2。

b、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0m2。 c、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 d、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

最新民用建筑设计规范

篇一: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解读

近日,新版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出台,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新规范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本)),新规范与上述两规范的的相比,主要变化有以下几点:

1.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和展览厅的设计人员密度;

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另相关专家--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姜文源先生对于新规范给出如下详细解读:

1、关于《建规》与《高规》的合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两本规范的某些条文规定不一致,条文规定的不一致,有的是合理的,因为《建规》强调"外救",《高规》强调"自救"。如:屋顶消防水箱的容积、水箱的设置高度,《建规》强调水箱储存10分钟消防用水量;《高规》是按照建筑物的性质和标准确定水箱容积。《建规》规定水箱设在建筑物最高位置;《高规》强调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水压力。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建规》强调设置;而《高规》对超过消防车供水能力的楼层不强调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消防水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并未规定多层建筑一定要设置消防水泵。消防备用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允许消防用水量少的建筑可不设消防备用泵。

但有的条文两本规范应该一致而未能一致,如: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否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的条文规定。《建规》的条文说明说不计入,《高规》在90年代修订时将原《高规》"不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这句话划掉了,但是否计入在条文和条文说明中未予明确,当时考虑这可由工程设计人员自行确定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专用还是兼用。如确定专用或是兼用,都应配套相应的技术措施。《建规》和《高规》合并后,就从根本上解决了两本规范条文规定应一致而不一致的问题。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合并为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以下简称新《建规》)。新《建规》的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解释单位: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天津、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2、新《建规》条文示例

1)关于前言修订内容1)的条文示例

条文示例一:

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厂房;

2仓库;

3民用建筑;

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5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6可燃材料堆场;

7城市交通隧道。

条文示例一的1.0.2条"民用建筑"一词包括:原《建规》1.0.2条包括的的四类建筑:

1、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

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4地下、半地下建筑(……);

也包括原《高规》1.0.3条包括的的两类建筑:

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

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条文示例二:

2.1.1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建筑。

"高层建筑"术语的定义,非常明确地规定住宅不按层数而按建筑高度来区分多层建筑或是高层建筑,原因:按建筑高度较为准确,而按层数则会有较大出入。同时也说明了对住宅建筑的要求宽于对公共建筑的要求(住宅建筑为27m,其他建筑为24m),定义中的其他建筑既包括工业建筑、也包括民用建筑。

为了说明按建筑高度要比按层数准确,示例如下:某工程,无架空层,9层,每层层高2.8m,总建筑高度为:2.8m×9=25.2m;而另一工程,有架空层,高度2.1m;9层,每层层高3.0m,顶层为跃层,总建筑高度为:2.1m+3.0m×9+3.0m=32.1m。两工程层数相同都为9层,而建筑高度两者相差32.1m-25.2m=6.9m。

条文示例三:

1.0.6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条文示例三的1.0.6条来自原《高规》,当年1990~1993年编制95版《高规》时,突破了《高规》建筑高度100m的限制,又设定了建筑高度250m的上限,当时考虑的理由是:

1、火灾次数。高层建筑的火灾次数一般为一次,当建筑物的建筑高度再高,其面积和人数达到《建规》两次火灾标准时,火灾次数不应再按一次计算。

2、消防电梯速度。消防电梯速度要求在1min内从底层到顶层,当年消防电梯速度为2.5m/s,250m的高层建筑需时100s,即1.67min,已略低于标准要求,但未超过2min。

3、电源保证。一类建筑和二类建筑分别对供电有明确规定,当建筑高度再高时,电源保证的要求更高,当时在我国难以做到。

4、工程案例。当时国内已建、拟建的建筑,建筑高度一般均在250m以下。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高层建筑,有称为超限建筑(指超过上限值的高层建筑),有称为超超建筑的(指超过超高层建筑的高层建筑),国内尚未统一,本人较为倾向于称为超限建筑。一般认为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也有有称为超高层建筑的。达到152m的称为摩天大楼。建筑高度为250m~1000m的高层建筑怎么命名,也是一个问题。

条文示例四:

2.1.4商业服务网点。其定义为: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条文示例四的2.1.4条对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是总面积还是分隔单元面积作了明确;避免产生歧义。

2)关于前言修订内容2)的条文示例

条文示例五:

7.3.3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消防电梯。

条文示例五的7.3.3条,意味着消防电梯今后有可能不只一台,而是有可能为多台。这就涉及电梯井底的排水问题,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当兼作消防电梯时,也应按消防电梯要求进行排水。还涉及消防电梯和兼作消防电梯的客梯或货梯排水泵专用、共用的问题。

条文示例六:

7.4.2直升机停机坪应符合下列规定:……;

4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

条文示例六的7.4.2条与以前规范规定停机坪设置消火栓较为详细,条文所指的适当位置指不影响直升机的升降和有利于消火栓的防冻、灭火的位置。

条文示例七:

新《建规》新增了第8章,第8章共有5节,章节名称如下:

8消防设施的设置

8.1一般规定(该节相当于现《建规》8.2节"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

8.2室内消火栓系统(该节相当于现《建规》8.3节"室内消火栓等的设置场所")

8.3自动灭火系统(该节相当于现《建规》8.5节"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

8.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5防烟和排烟设施

条文示例八:

8.1.2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戊类厂房,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条文示例八的8.1.2条规定了设或不设室外消火栓系统的条件,消火栓系统是最基本、最主要的灭火设施,室外地面和上消防车的屋面都要设。耐火等级不低、建筑体积不大、生产火灾危险性低、人数少且建筑层数低的场所可不设。条文规定的第一段和第三段沿用现有条文,而第二段是新增加的。有的建筑裙房屋顶可以上消防车,这有利于高出裙房部分高层建筑消防。

室外消火栓用途有:

--通过消防车加压直接用于建筑物下层的火灾扑救(不限于建筑高度24m)

--向邻近建筑物淋水降温,防止火灾蔓延

--向水泵接合器送水,通过水泵接合器

--向建筑物的上层供水

条文涉及的消火栓系统不单指消火栓单体,而是指室外消火栓、管道、阀门、供水设施……等。

条文示例九:

8.1.7建筑外墙设置有玻璃幕墙或采用火灾时可能出现墙体脱落的建筑材料时,供灭火救援用的水泵接合器、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设施,应设置在与建筑外墙一定距离的相对安全位置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条文示例九的8.1.7条与现行规范的规定不相同,现行规范考虑水泵接合器、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设施与建筑外墙的距离一般为5m。考虑建筑物上部有坠落物下坠时,不致伤及消防队员。而现在考虑建筑物的墙体外倾等因素,"与建筑外墙一定距离"难以规定具体数字,改为与建筑外墙一定距离的相对安全位置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措施包括设置雨

蓬等措施。规定相对安全位置的目的是防止高空物体坠落(包括玻璃、广告牌、霓虹灯、幕墙、墙体装饰材料…等)。 条文示例十:

8.3.8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

1单台容量在40MVoA及以上的厂矿企业油浸电力变压器,单台容量在90MVoA及以上的电厂油浸电力变压器,单台容量在125MVoA及以上的独立变电站油浸电力变压器;

2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试车部位;

3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

注:设置在室内的油浸变压器、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条文示例十的8.3.8条,区别在于加了一个注,即关于细水雾灭火系统可以采用的规定,这是细水雾灭火系统第一次上《建规》,上通用标准。既表示细水雾灭火系统得到认可,也表示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前程坎坷。因为没有单列条文,而仅仅只是一条注。但回过头来,列上总比不列要好。不管怎么说这是细水雾第一次列入《建规》条文,也是第一次在消防母规范中对细水雾作出肯定。细水雾灭火系统有比水喷雾灭火系统更突出的优点,但该条文规定适用范围较窄。 条文示例十一:

8.3.11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食品工业加工场所内有明火作业或高温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条文示例十一的8.3.11条规定了餐馆或食堂的防火。原来规定厨房建筑面积,现在规定餐厅建筑面积,更便于操作。现时的厨房,烹饪设备是高能量输入的高效烹饪设备;食用油是高自燃温度的食用油。厨房火灾特点是:起火次数频繁,油温高,不易扑灭,易复燃,因此灭火必须加强。灭火装置为自动灭火装置,包括:细水雾灭火装置或泡沫灭火装置,都为瓶组式。

3)关于前言修订内容4)的条文示例

条文示例十二:

撤销第9章消防给水系统设计

第9章及第9章有关节的名称如下:

9消防给水系统设计

9.1一般规定

9.2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

9.3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9.4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

条文示例十二的第9章如一经撤销,有关内容,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相应国家标准即《消规》、《喷规》……等有关专用标准。

4)关于前言修订内容6)的条文示例

条文示例十三:

5.3.6当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步行街进行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7步行街内沿两侧的商铺外每隔50m应设置DN65的消火栓,并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条文示例十三的5.3.6条补充了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

3、要关注新《建规》其他章节的内容

条文示例十四:

3.3.3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增加1.0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增加面积可按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部分的建筑面积减半计算。

条文示例十四的3.3.3条规定了设了喷淋系统,防火分区面积可以扩大。也就是说设置喷淋系统可以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防火、灭火、控火;一是为了扩大防火分区面积或是增长疏散距离等建筑专业的要求。

条文示例十五:

5.4.8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必须布置在其他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2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条文示例十五的5.4.8条规定,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当布置在其他楼层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因为这些场所人员密集,容易发生火灾,容易发生群伤群亡事故,应采取有效措施。 条文示例十六:

5.4.12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9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条文示例十六的5.4.12条规定了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条文示例十七:

5.4.13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5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条文示例十七的5.4.13条的规定同条文示例十六。

条文示例十八:

5.5.2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6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条文示例十八的5.5.23条考虑到避难层(间)应保证这些场所是安全的,因此应有灭火设施的设置,其中包括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

4、关于《喷规》与《喷施规》的三同步

《喷规》与《喷施规》也要合并,在没有合并前采取的措施是三同步。三同步指:这两本规范同步修订、同步审查、同步报批,以解决这两本规范在正式合并前的个别条文不相一致的问题。如:末端试水装置的压力表设置位置。《喷规》的图示将压力表设置在最后一个球阀的下方;而《喷施规》的图示将压力表设置在最后一个球阀的上方。工地检查装了两个压力表,装在下方的以符合《喷规》的要求,装在上方的以符合《喷施规》的要求。实际上是多设了一个压力表。再如: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充水时间,《喷规》规定干式系统充水时间一分钟,预作用系统两分钟。而《喷施规》的规定则与此不同。

从灭火系统的角度,我们在1990年至1993年修订《高规》时曾提出过一个观念:我们所处的时代是:水灭火系统以消火栓系统为主向以喷淋系统为主的过渡时期。首先在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全方位设置喷淋系统。同时,通过消防规范的每一次修订,扩大喷淋的设置部位和提高设置标准。

示例:02年《建规》送审稿审查会有三份专题报告涉及喷淋系统

示例:《高规》规定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裙房也要求全方位设喷淋系统

篇二: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5年5月1日开始实施

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5年5月1日开始实施

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为国家标准,自5月1日起实施。新国标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基础上做出了补充和完善。

近日,新版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出台,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新规范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本)),新规范与上述两规范的的相比,主要变化有以下几点:

1.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

作出规定;

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和展览厅的设计人员密度;

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

的防火间距;

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新版“规范”要求: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h,即30min。

TICO门窗型材防火检测报告显示:TICO玻纤增强聚氨酯节能门窗的耐火性能≥31min,完全符合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于门窗型材防火性能的要求!

篇三: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及规范清单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及规范清单(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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