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对下列拒不办理年检的企业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企业的债权债务依法由主办单位、投资者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算。企业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序号企业名称 注册号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应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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