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论文字数规定 本科论文字数不能超过多少字

本科论文字数规定

  无论是在学习还是在工作中,大家对论文都再熟悉不过了吧,借助论文可以有效提高我们的写作水平。你写论文时总是无从下笔?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本科论文字数规定,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本科论文字数规定

  一般而言,非211、985学校的本科毕业论文字数在6000—8000左右(工程类需要制图的专业则会超过这个数字),而一些要求较高或者重点学校则要求论文字数在1万左右或以上,总之各个学校在论文字数上的规定都有细微的差异。

  毕业设计论文形式要求介绍

  题目:数字式温度计的设计(要用单片机写)51系列单片机程序C语言

  1、封面;

  2、标题:题目简要、明确,一般不宜超过20个汉字;

  3、论文类字数不少于5000字(不含图片);

  4、工程设计类的设计图幅量为折合零号图2张,设计说明书字数不少于4000字(不含图片);

  5、艺术类的设计图、效果图以全面反映作品风貌为目的,并要求制作出实物,其设计说明书字数不少于3000字(不含图片);

  6、外语类论文要求用中文或外文书写,用外文书写字数不少于4000字(不含图片);

  7、毕业设计(论文)及说明书正文字体格式:统一用A4纸打印,目录、标题:小三宋体,正文:五号宋体,参考文献:五号宋体;

  8、毕业设计(论文)及说明书顺序:题名、作者姓名、作者单位、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英文摘要和关键词;

  9、参考文献格式:

  著作:作者、书名、出版社、出版时间、页码。

  论文:作者、论文、篇名、出版地、出版年、卷(期)、页码。

  10、毕业设计(论文)使用统一封面、评语,并按封面、评语、正文的顺序装订(左侧)成册。

  毕业论文写作格式范例参考

  目录

  (项目字体为小二号、黑体加粗,内容字体为小四号、宋体)

  写作提纲…………………………………………………………………………(1)

  内容摘要…………………………………………………………………………(2)

  关键词……………………………………………………………………………(2)

  正文………………………………………………………………………………(2)

  绪论…………………………………………………………………(2)

  本论:…………………………………………………………………(2)

  情势变更原则的基本内涵及理论依据………………………………(2)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及法律效力………………………………(3)

  情势变更原则与相关法律规则的辨析………………………………()

  完善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思考…………………………………()

  结论…………………………………………………………………(10)

  注释…………………………………………………………………………(11)

  参考文献………………………………………………………………………(12)

  情势变更原则初探

  写作提纲

  (项名称:小二号、黑体加粗;提纲内容:四号、宋体)

  一、绪论

  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原则,现已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在立法中予以规定或在司法实践中予以认可,而我国现行法律尚未有关情势变更的直接规定。本文从理论和实务两个方面对此进行探究。

  二、本论:(文章的主干,要点)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基本内涵及理论依据

  1、情势变更原则含义及沿革

  2、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依据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及法律效力

  1、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2、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

  (三)情势变更原则与相关法律规则的辩析

  1、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规则

  2、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规则

  (四)完善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思考

  三、结论

  (用1—2句话阐述)

  情势变更原则初探

  陈荣杰

  (标题小二号、黑体加粗、作者小四号、宋体)

  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对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持市场道德秩序,平衡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消除履行合同中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显失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情势变更原则虽然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未明确规定,但其与现行法律所规定和倡导的诚实信用原则一脉相承,诚实信用原则应作为情势变更原则的一项基本理论依据。

  除此之外,情势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规则、显失公平规则既有联系和相似之处,同时又有许多根本的不同。

  完善我国的情势变更原则立法,规范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倡导合同当事人诚实交易,合理承担风险,是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应长期努力的目标。

  情势变更原则适用不可抗力显失公平

  (项目名称四号、楷体加粗,内容字体为小四号、揩体)

  (正文)(小四号、宋体,标题黑体)

  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才逐渐确立起来的,现已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在立法中予以规定或在司法实践中予以认可,而我国现行法律尚未有关情势变更的直接规定。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逐渐完善,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合同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越来越显其重要;同时,由于情势变更原则所涉及的理论复杂性和各国在司法实践中的差异,有必要从理论和实务两个方面对此进行探究。

  情势变更原则的基本内涵及理论依据

  情势变更原则含义及沿革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作为合同关系基础的情势,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非当初所能预料的变化,如果仍坚持原来的法律效力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应当对合同的法律效力作相应的变更乃至合同解除的一项法律原则[1]。

  情势变更原则实质与功能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平和商品安全交易。

  这一原则的确立与发展经历了一个长期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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