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建议怎么写 政策建议怎么写得有新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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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2020年社会救助工作政策依据现状调研报告

党的xx大报告明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深刻阐述了关注民生,建立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大政方略。在我州全面实施三州战略,推进绿色繁荣的进程中,作为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体系中重要职能部门之一的民政部门,关注民生,全力做好新形势下社会救助工作更应全力应对,认真研究和探索现阶段乃至今后稍长一段时期内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工作的发展趋势,为整合各种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资源,不断完善救助体系作一些积极的有益的探索。

一、社会救助工作政策依据和现状

(一)政策依据

社会救助是指政府为帮助维持基本生活有困难或遭遇临时突发事情,造成生活困难的城、乡家庭和个人,给予必要的经济援助和物质帮助,以确保其能维持基本的正常生活。现阶段社会救助方式也更加灵活多样,具有较强的人性化特点;社会救助种类呈现多样化,基本能够满足各种救助对象的需要;救助标准逐渐提高,能够解决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困难。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工作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各县市结合各自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全力保障城市贫困对象的基本生活,实现应保尽保目标。

2、省政府下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州政府下发《州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恩施州政发[xx]20号)等文件,对农村低保范围、审批管理、资金来源、资金发放及操作规范等作了规定,形成了较完善的制度体系,保障了农村低保工作的规范运作。目前,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目标。

3、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全力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大力发展具有我州特色的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恩施模式”。

4、xx年5月,恩施州人民政府出台《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xx年10月,州政府对试行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并出台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新实施办法按照“取消病种限制、扩大救助规模、取消或降低救助门槛、提高救助额度、简化救助程序、提高救助水平”的原则开展城乡贫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工作。

5、及时做好自然灾害造成的灾民救助工作。确保灾区困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有病能及时治疗。

6、根据民政部及民政厅的相关文件,落实临时救助及其他救助的工作,全力保障救助对象的权益。

(二)我州社会救助工作现状

1、城市低保

截止到xx年12月底,全州城市低保人数为53489人,全年下拨低保资金8355万元,人月均补助水平110元。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xx]99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xx]1号)精神,从xx年1月1日起,全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50元统一提高到240元,人月均补助水平达到173元。同时,将城市“三无”对象、城市孤儿以及城市艾滋病和结核病患者贫困家庭纳入城市低保,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240元给予了全额补助。

2、农村低保

xx年末,全州农村低保人数扩大到15万人,全年下拨农村低保资金7832万元,人月均补差45元,其中,一类对象月补助不低于80元,二类对象月补助不低于50元,三类对象月补助不低于30元。xx年3月,在州委、州政府和民政部门的大力争取下,省民政厅为我州再增加农村低保5万人,总数达到了20万人,使农村最困难家庭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目标。

3、农村五保供养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全州民政部门不断创新机制,着力探索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恩施模式”,不断加强农村福利院基础设施建设、发展院办经济、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五保对象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得到了有效保障。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恩施模式”受到了省民政厅和民政部的表彰,中国社会报、新华社等先后多次作了宣传报道,国务院领导也答复认可。目前,全州共建立了农村福利院110所,五保对象13441人,集中供养9795人,集中供养率为73%,xx年共下拨五保供养资金1386万元。根据省厅文件规定,从xx年起,集中、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以及农村散居供养孤儿的供养标准将各提高300元,分别达到1800元/年、1300元/年、1500元/年。

【第2篇】三峡工程后续工作实施规划的政策调研报告

在当前的三峡工程“后移民时期”,移民安稳致富、生态环境保护、地质灾害治理、建设和谐稳定新库区已成为库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而做好三峡工程后续工作实施规划则是完成这一艰巨任务的重要举措。带着这一课题,县政协按照县委要求,组建专题调研小组,通过实地走访、座谈群众、听取汇报等多种形式,全面调查了解全县库区建设存在的问题,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组织专家分析研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三峡移民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水库淹没情况。作为重庆库区移民迁建任务最重、难度最大的区县之一,我县水库淹没区涉及1座县城、11个乡镇62个村(居委会)414个社。全县淹没耕园4.2万亩、房屋290.4万平方米、工矿企业114户、县城单位417个。175米蓄水成库后,我县境内长江水域面积70.62平方公里,库岸线长359.25公里,消落区面积24.5平方公里。淹没区主要集中在“一江四河”两岸,盛产脐橙和蔬菜的良田沃土全部被淹,其主要淹没实物指标占重庆库区淹没总量的十分之一以上。

(二)人员动迁情况。依据《长江三峡工程库区奉节县淹没处理及规划报告》和《重庆市政府关于调整三峡移民规划搬迁安置人数的批复》,全县规划动迁人口为129333人(其中农村62828人,集镇5095人,县城61410人),农村移民生产安置人口为60844人,复建各类房屋301.73万平方米,搬迁工矿企业114户。截止5月底,全县按计划移民129333人,其中县外35585人;补偿复建各类房屋362.74万平方米;搬迁工矿企业114户。农村移民、城镇移民搬迁安置、工矿企业结构调整和专业设施复建任务全部完成,新建移民城集镇功能基本完善、运行正常。

(三)投资执行情况。截止5月底,市上累计下达我县并到位移民资金为643,149.53万元,我县实际拨付移民资金633,307.76万元,资金暂存9,841.77万元;间接费累计计划41,818.35万元,累计支出41,489.56万元,资金计划暂存328.79万元。从支出结构来看,移民资金总体上运行良好,但个别项目凸显资金不足,尤其是城镇迁建、行政管理等费用,超计划支出较多。

(四)移民后期扶持情况。从至上半年主要从围绕移民安稳致富的生产经营性和基础设施项目、特困移民救助、移民技能培训等实施项目扶持;7月1日起,对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主要是直补到人和项目扶持,实施的具体政策主要有产业发展基金、水库库区基金、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解决库区移民遗留问题(非农扶助)、移民养老保险、电子专项资金扶持6项,每年到县的后扶资金在1.1亿左右,政策期限至20年不等。尽管如此,总体上还是没有形成完整的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体系。

二、我县三峡移民工作的主要问题

从调研的总体情况来看,我县三峡移民工作已经由大搬迁步入大发展阶段,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矛盾也正在逐渐凸显。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人地矛盾凸显返贫问题。全县就地后靠安置的6927名农村移民,人均耕园地仅0.174亩,较安置前人均减少0.416亩,尚有50个社5538人人均耕园地不足0.3亩,且安置土地大部分都是海拔高、坡度大、熟化低、质量差的 “三跑”(跑土、跑水、跑肥)田地,土壤贫瘠,设施落后,效益极其低下。据县农调队测算,三峡工程二期蓄水后,移民农业收入人均下降800-1000元,降幅巨大。过去这些移民大多居住在被淹没的“一江四河”两岸谷地,土地肥沃,日照充足,交通便利,水源方便,大部分土地用于种植脐橙、蔬菜等高效经济作物,每亩收入都在3000元以上,占尽了天时、地利、人和,生活质量在全县农村相对较高。搬迁后耕作条件艰苦,农业收入锐减,新的收入渠道又没培育出来,生活失去了保障,部分移民成了当地新的贫困户。

(二)产业空虚凸显就业问题。三峡工程兴建的18年间,我县历史积淀的微弱产业发展几乎停滞不前。全县累计关闭企业102家,搬迁的114户工矿企业也受到资金、场地等影响,生产效益普遍不好,县域经济主要依赖于投资拉动,经济发展缺乏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支撑。末,全县规模以上企业总产值仅为亿元,净利润只有亿元,产业对就业的吸纳能力不强。从调查情况看,农村移民就业以农业和务工为主;城镇移民就业机会非常有限,既使是二三十岁的年轻人也难以找到工作,除了外出务工,留在城里的若无一技之长,就只有开摩的、当保安,除非政策补贴,工厂一般都不会招大龄工人。末,全县城镇登记失业率达到%,高于全市个百分点,高于全国个百分点。就业无门、上班无岗让不少移民对现实不满、对未来悲观,记恨于搬迁,经济问题正逐步演变为社会问题。

(三)地质灾害凸显环境问题。据调查,我县境内库区地质隐患点已达643处,蓄水175米后,已发生地质灾害及险情158处,灾害点遍及新县城及全县各个乡镇,约10余人、270万平米房屋受到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的威胁。这虽有三峡水库蓄水本身造成影响,有建设三峡工程的人为活动破坏,但大量移民后靠安置垦荒也起到不小的推波逐澜作用。后靠安置的移民从庞大的三峡工程中分享的利益、得到的回报微乎其微,国家给的600元/人的生活补贴,远远不足以支付一个家庭吃饭、上学、就医等方面的正常开支,他们为了生存不得不在已停耕的地方重新开荒,不得不在退水后的消落带抢机抢种。他们这种无奈的开垦种植,既不安全更加剧了土壤的剥离流失和环境的破坏,对于原本生态结构脆弱的库区来说,更是雪上加霜。

(四)补偿差别凸显信访问题。移民补偿按县城居民、乡镇居民、农村居民区分标准,标准与标准之间差别至少20%以上,居住用地与非居住用地补贴数额也往往每平米相差100元以上,更有甚者达到200元,部分移民认为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不尽合理;第一期移民比第二、三期移民拿到的补偿金、享受的优惠政策都少得多,移民心里很不是滋味;再则,迁建住房人均补差6000元,最多的补差达4万元,国家下发的移民补偿远远不够实际建房成本,我县城镇迁建资金超支6712万也在一定程度说明了这一点。调研中移民一说到这些问题,就情绪激动、怨气冲天。虽然县乡两级都做了大量的思想政治工作,化解了许多矛盾,但这些核心问题始终难以解决,仍有相当部分移民频繁上访。,全县受理的信访案件上,涉及移民的信访事项占到%,长期高企不下,成为影响全县大局稳定、社会和谐的重磅“炸弹”。

(五)文化差异凸显返迁问题。通过移民居住的周边观察,仅仅偶尔在路边发现一两个小书店,图书馆、电影院、健身房、文化站等这些最基础的群众文化娱乐设施寥若晨星,网吧、麻将馆、游戏厅反而唱着主角,移民们缺乏健康向上的文化生活去寄托强烈的思想依赖性,县内已经出现了诸如的反迁现象。在我们的调研中,许多移民都表示空虚寂寞、寄人篱下,要像往常那样无事东串串门、西喝喝酒,跟朋友聊聊天、钓钓鱼什么的,已成为难以企及的奢望,都盼望当地能有一定的文化生活设施。文化生活匮乏已成为移民安营扎寨、安稳致富的“拦路虎”。

三、我县三峡移民安稳致富的初浅思考

以枢纽工程、输变电工程和移民工程的“前三峡”任务虽已基本完成,但以移民安稳致富为主的“后三峡”任务方才起步,倍受世界关注,事关三峡工程最终成败,其意义不亚于再建一个三峡工程。为做好我县三峡工程后续扶持工作,特作如下建议:

(一)高度重视,科学规划。做好三峡工程后续工作事关不仅维系移民安稳致富,更是事关国家稳定大局。___、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必须把做好三峡工程的后续工作作为一项硬性任务来抓,明确由国务院牵头、三部委制定落实规划。锦涛___也明确要求“使库区的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有保障,劳动就业有着落,脱贫致富有盼头,同心同德建设和谐稳定的新库区”。我县党委、政府对此要高度重视,要深刻地认识到开展三峡工程后续工作规划既是中央的关怀、人民的期盼,更是历史的必然、我们的责任,以责无旁待的主人翁精神和“毕其功于一役”的背水一战意识去勇于担当、奋发努力,把科学编制后续工作规划作为移民工作的“重头戏”,集中精力、人力和财力打好规划编制总体战;要坚持以人为本,扩大公众参与度,增强规划编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注重倾听群众意愿,真正反映民生、体现民意、贴近民心;要在国家规划框架指导下,集中精力搞好对接,以理服人、以情动人,争取三峡工程后续扶持工作政策理解、政策争取、政策效应“三个最大化”,确保我县三峡工程后续扶持工作规划不留遗憾、不存侥幸、不掉死角、不现盲点。

(二)做强产业,支撑发展。解决库区经济发展、解决移民的长远生计,关键还在培育和壮大产业。要按照规划指导、政策扶持、市场导向、项目法人实施的原则,依据相对资源优势、产业基础、市场前景等因素,做好全县产业发展规划,合理引导产业重建。要积极构建产业集聚洼地,搞好产业发展服务,为招大引强、承接产业梯度转移搭建优势平台;要充分利用优势资源,做大做强县委提出的旅游这一全县第一产业,加大资金投入,加快“一城两景三基地”建设,尽快上马一批重大旅游项目,集中力量解决好吃住行、游购娱6大问题,形成“人人都是旅游主体、个个都是产业主人”的合力,把奉节建设成为长江三峡旅游线上的一颗明珠;要继续大力发展以脐橙、茶叶、药材、烟叶、蚕桑和无公害蔬菜等名优土特产为主的现代特色农业,以肉羊、肉兔、毛兔、肉牛、商品蛋鸡、瘦肉型猪等六大中心养殖区为主的现代畜牧业,把传统优势产业做大、做强,做出更具影响、更富经济效益的大文章;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尽快划定限制开发区域,明确禁止开发区域,合理、有序地开发煤、铁、硫铁矿等矿产资源,切实走好生态经济发展之路;要进一步研究土地政策、税收政策、财政政策、融资政策、就业政策等有利于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金融保险、会展推介、物流配送、信息咨询、中介服务等新兴服务业,真正做到穷尽政策培育新兴产业、穷尽心智发展既有产业,以产业发展的突飞猛进撬动惠及广大移民乃至全县人民的福祉杠杆。

(三)提升素质,促进就业。就业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更是广大移民实现自我发展、发家致富的前提。要针对移民综合素质、专业技能低的特性把提升就业素质放在促进就业的首位,大力实施职业培训行动,采取送培训下乡镇、进村社(社区)等灵活的方式,区分不同的时间段、不同的年龄段,既结合县域农业发展现状大力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又面向市场、面向需求广泛开展非农产业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切实做到移民务农有技术、务工有技能;要着力提升移民创业素质,加大以syb、syib为主的创业培训力度,通过课堂教学与实地考察、市场调查与项目分析、集中启发与个性思维有机结合增强移民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能力;要积极引导移民转变“钱多事少离家近、位高权重责任轻”的就业观念,制订落实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强化资金促进就业的作用,让移民也享受与下岗职工、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就业优惠政策,让移民尽快就业、稳定就业;要加强就业困难移民的认定,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有针对性的搞好就业援助,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方式,多渠道帮扶就业;要加强区域劳务协作,有选择地、成建制地组织移民异地输出就业。

(四)平衡生态,保护环境。保持库区生态环境平衡,是当前库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绕不过的坎”。要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凝聚共识、汇聚支持,自觉减少和防治污染,积极参与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促进库区生态环境良性发展;要大力加强消落区治理, 采取生物措施、工程措施和高新技术治理等综合措施,统筹兼顾防洪效益、泥沙淤积、库岸保护、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利用科学技术提高消落区治理效益;要把生态移民、退耕还林、避让搬迁作为全县库区生态好转的重要途径,深化植树造林活动,对库区内海拔至少300米以下的地方实行无条件的退耕还林、退耕还草,着力构建长江生态屏障,防止水土流失;要适时研究制定生态移民政策、规划和办法,通过先行试点,采取多种方式,有序推进三峡库区生态脆弱环境的二次移民,减少人口对环境的压力;要探索建立健全政府领导、各方参与、综合治理、稳步推进、讲求实效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机制,运用生态环境学、生态经济学等理论,促进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工作深入开展,营造良好人居环境。

(五)政策引导,改善民生。广大移民做出的奉献和牺牲理应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我们要本着对这一代人负责到底的态度、本着尽最大努力的原则促进他们安稳致富、幸福生活。要大力实施农业综合开发,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完善水、电、路、电视、电话等配套基础设施,加速新开垦土地熟化,改善土质,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努力创造和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要在进行产业扶持的同时,以真金白银的形式,在保持现有补贴政策的同时尽可能多的实施一些让移民直接受益的民生项目,综合移民量和移民实际生产生活状况将扶持资金投向兼顾移民生计维持、移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库区社会稳定维护等方面;要对移民实行税费减免,提供金融贷款支持,强化扶贫工作,对移民乡镇和贫困移民实行多种形式的对口帮扶;要积极开展科技、文化、技能下乡活动和劳务培训,不断提高农村移民劳动技能、科学知识和发展市场经济的能力;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积极探索建立适合库区实际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社会救济等保障制度,保障移民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

【第3篇】人民法院服务经济发展有关法律政策问题的调研报告

去年以来,全省(四川省)法院高度关注国际金融危机的演变及其对我省经济的影响。从目前的情况看,此次金融危机对我省的影响相对较小,但对实体经济的冲击和引起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已逐步显现。经济领域出现的新问题已在司法层面上得到初步反映。为主动有效应对金融危机,我院成立专门课题组。课题组组织全省三级法院和部分企业代表就法院在服务企业生产经营、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面临的主要困境进行了专题研讨,在此基础上紧扣法院职能,提出法院工作促进经济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一、金融危机反映到法院工作中呈现的主要特点

(一)经济危机目前在司法层面的影响已初步显现

相关数据反映,目前,涉金融案件收案已呈现上升趋势。其中,部分增量是符合司法规律的正常反映,而非完全因金融危机所致。这主要是由我省所处区位(内陆省份)、经济结构(外向型经济相对比重较小)、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司法规律所决定。未来上升趋势将更为明显,可以预测,在xx年以及之后较长的时期内,金融危机的影响将大量反映到司法领域。

(二)所涉法院和工作领域较为集中

从所涉法院范围来看,目前大成都经济圈内的基层法院相对反映明显,已审理或正在审理的涉金融危机的案件较多,如成都市武侯区、高新区、青羊区等基层法院,而中、高级法院和其他市、州法院尚反映不明显,已审理或正在审理的涉金融危机案件较少。从所涉工作领域来看,在民事审判、执行领域已有明显反映,刑事审判领域也有一定程度的反映,行政审判领域目前尚不明显。

(三)五类案件明显上升

一是涉及企业破产清算案件明显增多。该类案件涵盖劳动合同、借款合同、买卖合同、土地使用费等多种纠纷。二是劳动争议大幅上升并出现新情况。xx年全省劳动争议案件同比增长102.95%,其中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上升势头明显。三是房地产纠纷大幅度增长并出现新情况。xx年全省房地产合同案件同比增长78.48%,该类案件涵盖了建筑施工、劳动争议、商品房买卖、预售等多种纠纷。因社会整体经济低迷、房价下滑,出现了购房者按揭断供、开发商交房买方不接受、恶意毁约、违约等情况,这类纠纷敏感度高、易形成连锁反应的群体性纠纷。四是贷款纠纷大幅增长。如成都市青羊区法院xx年下半年贷款案件同比增长101.3%,信用卡透支案件增长360%。五是涉及中小企业的传统商事案件上升明显。xx年全省票据案件同比增长18.75%,股东权案件增长65.99%,证券案件同比增长642.11%。

(四)诉讼保全、执行工作呈现新动向

xx年全省法院诉讼保全和执行案件均有明显上升。银行要求收回贷款,以及因资金链断裂导致诉讼保全的案件均已显现。

二、当前人民法院在服务经济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法院自身面临的问题

1.个别审判人员对法院工作应对金融危机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个别法官认为金融危机是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职能部门的事,远离自己的工作生活,表现出一种无所谓的态度。同时,对金融危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认为金融危机主要是对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影响大,而对我国无甚影响或影响较小。

2.部分法院对如何积极主动服务企业促进经济发展思考不够、行动不力。部分法院认为法院只能被动受理案件,而后在审理、执行中才能服务企业,而不是主动积极地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及经济风险,服务经济发展。

3.对部分企业经营受损是否确属金融危机影响甄别不够。在金融危机中确有部分企业是因受金融危机的影响而致资金紧张,履约能力受限。但也有一部分企业与此无关,而是借机恶意毁约、要挟、赖债及逃债等。调研显示,在过去的工作中,法院对该类情况的把握和甄别不够。

4.法院服务经济发展的要求与难度明显加大。与常态纠纷相比,在金融危机这一非常态背景下,涉金融危机纠纷面临着更多的突变性和非确定性,使法院工作服务经济发展的要求与难度明显加大。这就要求法院保持一种稳健和冷静的司法态度,一方面要加强对涉金融危机纠纷的预测研判,做好应对准备;另一方面要高度重视对相关问题的专题调研,确保司法应对能动有序。

5.司法解决纠纷面临的难度、风险和成本加大。灾后重建与金融危机背景下,各类纠纷所涉社会因素、政策因素与法律因素多重交织,司法的有限性表现得更为突出,单纯依靠司法解决纠纷所面临的难度、风险和成本进一步加大。如果法院不加分析,全然介入,不仅难以有效和顺利解决纠纷,还可能使矛盾进一步激化,加大解决问题的难度和成本的投入。

6.裁判标准的把握及利益冲突的平衡难度加大。由于地震和金融危机因素的介入,司法案件中的社会关系和争议焦点因此变得更为复杂、多样,突出反映在五方面:共性要求与特殊情形并存;法律问题与社会因素交织;历史原由与突变情势纠结;常态调控与应急处置交错;程序选择与实体裁量两难。针对具体个案,特别是广受关注的争议性案件的司法裁量一般化与个别化之间的潜在冲突有所加剧,保持统一的裁判标准、平衡利益冲突难度加大。

(二)相关规定不完善制约了法院功能的发挥

1.司法救助的范围有限。根据我国现行有关司法救助制度的规定,免交诉讼费的救助对象仅限于符合条件的自然人,而不包括企业。而受这次金融危机冲击较大的是中小企业。这些中小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费缓、减、免时,如果严格依法则不符合条件,即使符合条件也仅能缓、减,而不能免交诉讼费。

2.司法高效的要求与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存在冲突。我国目前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类型已有明确规定,而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较为突出,尤其在这个特殊时期更显紧张。如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平时民事法官一年人均办案300余件,如要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就需要扩大适用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3.管辖权下放与基层法院办案能力存在一定矛盾。根据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对经济纠纷级别管辖的规定,将原由中高级法院一审的85%以上大标的民商事案件下放到基层法院。这一规定虽有一定合理性,但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且基层法院部分法官的司法能力有待提高,在此特殊时期矛盾更显突出。

4.《物权法》相关规定过于原则。调研显示,商品房地下车库的归属问题以及物业纠纷频发(这类纠纷处理不当易引发连锁性群体纠纷),但因《物权法》规定较为原则,相关实施细则及司法解释尚未出台,致各地法院在处理中把握尺度不一。

5.对“金融危机”是否属免责事由理解不一。因金融危机致不少企业签订的合同不能履行,出现了大量违约案件。但对“金融危机”是否可视为“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目前尚存在不同认识,亟需相关政策或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三)司法政策影响了法院功能的发挥

1.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与服务企业“过冬”需要进一步协调关系。中央政法委牵头的“清积”专项活动,目前正在深入开展,而在被执行人中有大量属于受金融危机影响的企业。因此,“清积”工作与服务企业“过冬”二者之间必然存在紧张关系。虽然在执行中法院会尽可能调整司法策略,创新执行方法,平衡双方利益,但在穷尽一切手段后,冲突仍有可能存在,法院应如何选择,需要较为明晰的司法政策指导。

2.维护金融安全与服务企业“过冬”需要进一步协调关系。二者均是中央政策的要求,但金融企业追收欠款所涉的一部分企业正好又是受危机影响的企业,法院在穷尽策略和手段后,部分案件间的冲突仍在所难免,法院如何选择,同样需要司法政策指导。

3.维护社会稳定与服务企业发展需要进一步协调关系。一方面,金融危机中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效率、实效要求更高;另一方面,受金融危机影响的部分企业又是被告或被执行主体,需要给予一个喘息之机以安全“过冬”。法院工作一方面要考虑人民群众权益与社会和谐稳定,另一方面又要考虑企业的发展,致使法院工作面临两方面矛盾的协调难度增大。

三、人民法院应对金融危机、服务经济发展的对策路径

人民法院应密切关注金融危机走势,通过充分发挥法院职能作用,积极引导金融市场良性发展,推动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一)进一步转变工作理念,创新工作方法。一是进一步认清形势,增强工作的针对性。通过分析国际金融危机的后续发展、变化态势,以及对我国、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影响,认清法院工作在化解金融危机影响、维护社会稳定方面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增强使命感、责任感,不断探索新的有效应对措施。二是转变观察和处理问题的模式。认真研究和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善于从政治上观察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做到变被动为主动。跳出法院没有案件就不能服务经济的狭隘意识,既处理好案件,又积极主动的参与防范、化解社会矛盾。三是打破思维定势,注重利益平衡。常态思维下,部分企业尤其是房地产、外向型等企业被视为强势主体,但在金融危机这一非常态社会背景下,部分企业转变为“弱势群体”,这就需要改变对案件的惯性思维与判断标准。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要注重考量、权衡案件处理的利弊得失,既要权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又要权衡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四是创新工作方法。对一些涉及面广、成因复杂、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在不违背法律和政策的前提下,坚持突破常规,特事特办,避免机械执法,就案办案,防止个别纠纷转化为群体性纠纷,防止民事纠纷转化为治安或刑事案件,防止非对抗性矛盾转化为对抗性矛盾。

(二)积极延伸审判职能,扩大司法服务空间。一是积极建立对企业进行定点法律援助的帮扶机制。为帮助企业安全“过冬”,切实建立对企业进行定点帮扶的法律援助机制,将部分影响严重的企业列为法律援助定点单位。通过对定点企业进行走访和调研,了解我省企业经营状况和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主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二是建立联席沟通机制。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将企业因金融危机已经面临以及可能面临的法律政策问题逐一梳理,邀请相关专家、职能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意见。三是积极提出司法建议。对于法院在服务经济、办理相关案件中发现的一些问题,积极采取司法建议的方式向相关部门提出,促使问题得以解决。四是适时开展专项活动。通过开展“进企业提供服务,帮助企业解困”等专项活动,切实帮助企业度过难关。

(三)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服务经济发展。一是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保障金融安全。依法打击侵犯国有资产等各类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最大限度保护国有金融债权。严厉打击金融犯罪活动,制裁金融违规行为,加大追缴赃款、退赔的力度,最大限度地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二是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最大限度保障国有金融债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资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合理把握涉企业债务案件的审判尺度,妥善审理因资金链断裂引发企业债务的重大案件,防范和化解因企业资金链断裂造成的风险和困难。依法审理涉房地产、保险、证券、期货、信托、知识产权等类案件,合理运用破产清算、重整及和解制度,服务经济发展。三是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依法支持行政机关服务经济的整治行为,遏制地方保护、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加大征地、拆迁等行政案件的审理力度,促使行政机关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创新行政诉讼结案方式,大力推行协调和解,坚持保护与监督并重,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四是充分发挥执行职能作用,确保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大力加强金融案件执行力度,着力解决金融纠纷案件难以执行的问题。认真研究执行工作策略,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慎重使用强制执行措施。加强同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化解“执行难”的综合联动机制。建立执行案件信息管理体系,推进执行救助专项资金的建立,妥善解决特困申请执行企业的困难,帮助企业安全“过冬”。

(四)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确保法院功能有效发挥。一是建立纠纷甄别机制。各级法院在立、审、执的各环节建立纠纷甄别制度,区分哪些主体确属受金融危机影响,哪些是借危机为己寻利,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的采取应对措施。二是健全立、审、执“绿色通道”机制。对需要及时处理的涉金融危机纠纷、涉民生案件,适用快立、快审、快执的“绿色通道”,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建立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对于涉及金融机构、国有资产、企业改制、资金链断裂、投资者出走等产生的群体诉讼以及影响金融经济秩序稳定、社会稳定等特别重大的案件,各级法院实行逐级向上级法院报告制度。四是建立重大案件集中管辖制度。对于涉及当地行业龙头企业资金链断裂引发债务以及涉及群体性纠纷等重大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由省法院统一协调、指定集中审理和执行,统一裁判标准。

(五)加强组织协调,不断提升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一是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依法处理好群体性纠纷案件。在处理群体性纠纷中,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加强与工商、公安、金融监管、劳动保障及相关经济金融政策制定机关、监管机关的沟通协调,将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途径有机结合,有效化解纠纷。二是在应对金融危机中提高法院队伍司法能力。着力提高法院队伍应对金融危机、服务“两个加快”、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坚持不懈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执行最高法院的“五个严禁”及省法院的相关规定,提高广大干警廉洁自律、拒腐防变的意识和能力,维护司法廉洁,促进司法公正。三是加强调查研究和宣传工作。深入开展前瞻性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审判经验,研究制定指导意见。加强司法宣传工作,及时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组织专题报道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增强依法经营和风险防范意识,努力营造公平有序的经济秩序。四是加强组织指导。省法院切实加强对大要案件处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力度,对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案件,注重认真研究、精心审理、及时总结经验,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切实推动经济发展,服务“两个加快”。

四、促进经济发展的几点建议

应对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通过国家和社会的各种力量,全面加强协调配合,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政策,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共同做好有关工作,从而形成联动合力,为企业创造宽松环境,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一)针对实践中反映较为集中的法律政策问题,建议有关部门及时加以修改完善,确保法院工作有序高效进行。一是建议修改司法救助的主体范围,将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纳入免交诉讼费等司法救助范围。二是建议通过修改法律或司法解释的方式,扩大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赋予部分案件当事人在级别管辖上享有一定的选择权。三是建议《物权法》实施细则尽快出台,对“金融危机”是否属民法上的“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尽快在法律上予以明确。四是建议出台相关司法政策,统一有关纠纷的应对思路和处理尺度。

(二)由省委政法委牵头成立应对金融危机的协调机构,加强组织协调。由党委、公检法、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企业、行业协会、基层组织等相关人员组成,定期交流,加强信息共享、法律研讨、工作经验交流及工作协作联动。在此基础上,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情况通报机制。

(三)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对金融危机的防范和化解。相关单位立足自身职能范围,进一步提高对集团纠纷苗头的敏感性,加大矛盾排查力度。对于有矛盾苗头以及有示范效应、可能引起连锁反应的事件,及时向本级及上级政法委与政府报送预警信息,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控制、早处置。

(四)由省委政法委牵头,推动川渝或更多省、市协商形成不同省、市司法机关之间的工作联动机制。切实加强各司法机关之间互通案件信息、司法工作协作、社会力量配合等方面的合作与协调,共同应对、妥善处理涉金融危机案件。

(五)各级政府在实施各项宏观调控措施时,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减少行政争议。特别是在基础设施建设、拆迁、环境保护、房地产等领域,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尽量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更加重视通过协调和解的办法解决行政争议,帮助企业平稳过渡,安全“过冬”。

(课题组成员:陈明国,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沈茂国,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蒋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徐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本文刊载于《人民司法》xx年第7期

【第4篇】产业化经营扶持政策调研报告

一、关于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定位

1.你县(区)近年来扶持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基本情况、取得成效及存在问题;

县近年来扶持产业化经营项目上力度较大,通过扶持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使其做大做强,现有国家级龙头企业2家(恩达和科龙),省级龙头企业5家,他们成为推动我县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重要力量,为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发挥一定作用。

2.新形势下,如何重新认识扶持产业化经营项目在整个农业综合开发中的地位和作用?

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合作社)的带动作用,对于促进农业向广度和深度进军,实现小规模经营农户同大市场的对接,促进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全面推进农业运行机制、管理体制和技术创新,具有重要意义。农业产业化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带动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可以告诉农民种什么。通过“合同”、“订单”等形式,不仅可以有效地解决农民的卖难问题,规避市场风险,而且可以解决农民普遍不知道该种什么的问题,使他们能够比较放心地进行调整。二是可以使农产品实现多次增值增效。发展农业产业化,对农产品进行加工特别是精深加工,可以延长农业产业链,增加附加值,提高农业的综合效益。三是可以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龙头企业(合作社)不断进行技术创新,不仅有利于农业科技的推广,而且有利于引进和吸收消化新品种、新技术和新工艺,促进提高农产品质量,把农业增长方式真正转到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因此,扶持产业化经营项目,帮助龙头企业(合作社)发展,就是加速农业产业化发展进程,就是加速农村经济发展、加速农民增收致富,对整个农业综合开发进程具有重要带动作用。

3.扶持产业化经营项目如何与土地治理项目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扶持产业化经营项目有利于农村土地进一步流转集中利用,有利于提高土地经营效益,有利于土地的统一规划利用、统一治理,便于土地治理项目的顺利实施;土地治理项目的顺利实施可以反过来进一步促进土地的利用,提高产业化经营效益。因此,扶持产业化经营项目与土地治理项目是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关系。

二、关于产业化经营项目的扶持方式与对象

4.怎么看待产业化经营项目现行的两种扶持方式?如何完善、充实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方式?

现行的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的两种方式为财政补助和贷款贴息,两者相辅相成,贷款贴息应理解为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补助项目的一种不同方式,是项目先建后补的一种财政补助扶持方式。

两种方式基本解决了龙头企业(合作社)融资难和能融资但难以承受融资成本的问题。目前已较为完善,不需其它扶持方式。

5.如何理解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财政资金能否扶持民营龙头企业?扶持民营龙头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龙头企业通过“企业+基地+农户”等多种模式以“订单”、“统购统销”、合作等为纽带将企业与农民联接为一个有机整体,通过扶持龙头企业发展,壮大龙头企业的同时,增加了农民的直接收入,促进了农产品的转化,间接地促进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从而带动农业的持续发展。因此扶持龙头企业、壮大龙头企业,就必将会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扶持了龙头企业,也就是扶持了农民。

财政资金可以扶持民营企业。

扶持龙头企业具备条件应包括:有固定经营场所和长期性的生产用地;有规范的管理制度、盈余分配模式、较稳定的销售渠道和良好的产品质量把控制度;切实带动农民群众增收致富,在当地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等。

6.如何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具备哪些条件。

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单可以采用资金扶持,也可以采用技术扶持和销售市场渠道扶持等多种扶持方式。

扶持合作社具应备条件包括:有固定经营场所和长期性的生产用地;有规范的管理制度、盈余分配模式和良好的产品质量把控制度;切实带动农民群众增收致富,农民社员所占比重较大且数量达到一定规模等。

三、关于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几个比例

7.产业化经营项目占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资金的比例应如何确定为宜?

产业化经营是农业综合开发的一部分,搞好了产业化经营就盘活了农业综合开发整盘旗,可以带动农业综合开发的各方面提升。因此根据重要性原则和辐射带动能力来看,产业化经营项目应占中央财政资金50%左右。

8.是否需要确定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两类项目的投入比例?如需确定,两类项目的投入比例能否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可以不确定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两类项目的投入比例。因为贷款贴息是解决产业化经营已建项目融资成本压力问题,财政补助是解决新建或扩建项目融资难问题。无论是已建项目还是新建、扩建项目,只要做好了都有利于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的提升,都有利于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9.财政补助项目扶持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比例应如何确定?

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是直接或间接带动农民增收致富,因此不需确定比例。

四、关于贷款贴息项目问题

10.目前你县(区)扶持贷款贴息项目的基本做法、取得成效及存在问题?

我县贷款贴息项目主要扶持一些种植和加工大米、苎麻、生猪等传统特色产业,有利于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有利于农民增收致富。

11.贷款贴息项目有无保留必要?如有必要,能否全部用于固定资产贷款贴息,不再对流动资金贷款予以贴息?

有保留的必要,因为贷款贴息是解决产业化经营已建项目融资成本压力问题,有利于为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带来更强的生命力。

不能全部用于固定资产贷款。因为农业产业,相对来说经营周期较长,占用流动资金较多。流动资金不足同样会为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带来一定的打击,损失甚至终于固定资产建设方面。鉴于,农业项目经营周期较长,占用流动资金较多的情况,建议保留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五、关于财政补助项目问题

12.财政补助项目如何做到集中资金、重点扶持优势主导产业,实现扶优、扶强、扶大?单个项目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应如何确定?

每个县都应选择几个优势产业,在相同的情况下优先扶持种植和加工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从而实现扶优、扶强、扶大。

单个项目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应根据项目规模、产生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等情况确定,一般应在100万元以内。

13.单个项目补助资金规模提高后,能否将提高规模的一部分通过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龙头企业中持股方式对企业职工或合作社成员分红?分红的比例及年限如何确定?

财政补助项目补助资金不应分红,而是用于增强企业或合作社的生产后劲。

14.如何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力度?扶持专业合作社的补助资金用途有哪些?

目前对合作社的单个项目资金扶持比例较低,可以适当提高资金规模,按照新增项目的经济规模(销售、效益)及新上项目带动农民就业人数共同致富情况,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进行项目考评,好中选优,小中选大,确定以奖代补的合作社或者项目进行扶持。

资金用途应扩大,除用于田间设施和生产设备外,也可以用于销售渠道建立、技术引进和技术培训等方面。

六、扶持产业化经营的其它相关政策建议

1、产业化项目与土地治理项目有机结合。

2、加大“以奖代补”扶持方式的力度。

【第5篇】房土两税政策的调研报告

随着企业数量的增多和规模的不断扩大,我县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两税呈不断上升趋势,同时两税税源结构也出现了新的变化。为进一步强化我县两税管理,我局高度重视此次政策调研,成立了房土两税政策调研小组,通过走访国土、农业、牧业、教育、城建等部门和相关纳税户,进一步做到了对两税税源的准确掌握,为下一步加强征管、准确把握税收政策奠定了基础。通过我局近半月的调研工作,现将两税政策调研情况及相关建议报告如下:

一、经批准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情况

地处川西北青藏高原东部,全境4313.42平方公里,属高山河谷地带,半农半牧,耕地3,236.45公顷,林地244,092.94公顷,牧草地141,282.31公顷。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国土资源局)认定,经调查了解,我县暂不存在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

二、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设施用地免税政策

目前,我县涉及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防火、防爆、防毒安全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单位和企业主要有:民爆和金盾两家爆破公司、供销社烟花爆竹经销部和农业局农药销售部。其中:爆破公司的炸药仓库都修建在远离城镇的偏僻乡村,不属于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农业局农药存放仓库、供销社烟花爆竹存放仓库按照[89]国税地字第140号规定,给予了免征土地使用税。对于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设施用地的认定,我县的情况是:民爆、烟花爆竹、防毒等行业安全区范围由质监、公安部门认定,防火、防爆设施用地范围由消防部门认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我局严格按照以上述部门的认定为准,对具备相关部门的审批材料的企业,给予了税收减免。

从我县情况来看,建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加大税务机关与质监、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和特殊行业管理的信息共享,提高土地使用税征管质量。

三、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房屋免税政策

我局根据(国税函〔2004〕839号)文精神,对因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免征房产税由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纳税人在大修前报送相关的证明材料进行备查,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称、坐落地点、产权证编号、房产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时间等信息和资料。近年来,我局辖区内涉及房屋大修停用的情况较少,在“5.12”汶川大地震期间发生过此类情形。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我局按以下条件界定大修:

1、房屋主体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因损坏影响住用安全,需要拆换加固的;

2、整幢楼房因损坏影响正常使用,需要重做防水或保温层的;

3、外檐面层脱落、保温层损坏达到整幢楼外檐面积30%以上,影响安全与正常使用,需要修缮的;

4、房屋楼面面层、门窗及楼梯因破损影响安全和正常使用,需要修缮的;

5、因上述原因造成停用的时间必须是连续不间断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的界定过程中,不包括装修、改建和扩建。

部分纳税人建议将改建和扩建纳入大修范围,主要原因是:改建和扩建一般都是为了扩大产能或提高生产效率,与企业的生产运营有直接关系,同时在改扩建期间也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支持企业发展,体现税政策调节产业结构、引导资源配置的职能。

四、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税政策

我县有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共16所,地址分布情况是有8所学校、幼儿园地处应征收房土两税的县城、建制镇,8所地处不征收房土两税的乡、村。均为国家教育类学历教育学校,公益性非营利学校,不涉及营利性学校,统一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费,主管部门为教育局,均为5.12地震灾害后湖南省对口援建和灾后重建。

多年来,我局一直按照(财税〔2004〕39号)第二条之规定执行,对政府拨付事业经费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税,平均年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33万元,房产税228万元。对学校用于出租等经营性房产严格按税法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准确掌握和区分学校的自用房产与经营性房产,建议在征管过程中建立户籍登记,即各类学校房产、土地登记薄,适时更新房产用途,以便准确掌握房、土两税征管数据。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税政策

通过到农业、林业、牧业等相关部门调查了解,我县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情况如下:

我县目前有一个葡萄种植基地,地处不征收房土两税的上孟乡,这个基地是由当地老百姓将自己的土地用于种植葡萄并和塔斯酒庄签订购销协议。

我县林业生产用地主要是县林业局及川西林业局用于苗圃的种植,面积176亩,苗圃种植区域全部分布在不征房土两税的高山、峡谷中。

我县目前成立的养殖企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养殖户)共有39户,具体分布在不征房土两税的乡、村,畜牧局主要负责畜牧业基地、项目的审查(审定)、论证、申报、指导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畜牧、兽医、兽药、饲料行业的外事外经联络、协调工作。

建议涉及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面积能在相关部门审查(审定)的时候能同时加以注明,以便税务机关在征收这部分的土地使用税时有计税依据。同时也要建立好与这些部门的信息共享,已达到信息的及时性、有效性。

六、公园自用土地的免税政策

我县没有公园,因此未涉及房土两税的税收减免。

七、我县房土两税工作开展情况

在房土两税工作开展过程中,我局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执行,无概念模糊、征收界限界定不清情况出现。今后,我局将多开展房土两税调研工作,以待不断总结先进的征管经验,切实提高房土两税的征管质量。

【第6篇】林权政策改革调研报告

四点经验。一是各级党委、政府领导思想认识到位。层层夯实了责任。二是政策宣传到位。使林改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三是工作扎实,能将林改工作的重要性摆在重要议事日程上。各基层组织能自觉组织干部群众深入学习林业法律、法规和林改政策。政策落实到位。林改工作队员能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严格执行“两个三分之二”四签两不准”制度。四是坚持阳光操作,群众积极参与,比较满意。

五大成效。一是明晰了产权。达到分山到户。维护了林区社会稳定,确立了农民承包经营权利人的主体地位。分林到户”实现了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二是及时化解了大量历史遗留纠纷。通过林改解决了以往有证无山、有山无证、一山多证、四界不清林权纠纷问题,促进了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大局。三是增加了群众对林业投入的积极性。激发了群众的造林、管护的自觉性,毁林、火灾、病虫害现象大大减少。四是促进了林业产业大发展,林业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更加突出。五是林改档案建设相对规范。

三点不足。

一是部分村组对林改政策宣传不到位。建档不规范。二是部分村组林改档案不齐。三是产业发展不协调。群众对政策领会程度不一。

针对视察中存在问题、视察组提出了整改要求。一是要求各乡镇加快林改进度。让百姓切身感受改革将带来的实惠。做好社会维稳工作。四是要求乡镇村组规范健全建立村组林改档案工作,务必于xx月底完成全县xx个乡镇以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主体改革任务。二是要求各乡镇村组继续加大林改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参与林改工作。三是要求妥善处理好林权纠纷问题。确保林改成果经得起历史检验,五是要求加快产业进程,积极引导群众投入,按照一村一品,规模化发展。六是要求县林业局、县林改办加快研讨制定林改配套政策,支持林业产业发展,增加群众收入。

林业局将以视察活动为契机,准确总结了县林改工作的成效。对林业惠农政策的有效落实起到极大的监督指导作用。迅速召开局班子会议,认真研究分析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林改工作进度,确保工作质量,为实现林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县域经济实现突破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第7篇】目前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政策建议调研报告

信贷征信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广、内容复杂、技术含量高,且具有超前性与挑战性的一项系统工程,信贷征信建设具有广阔的社会性。近日,我们对晋中市辖内20__年1—10月银行业金融机构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为载体的信贷征信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通过检查,我们发现,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征信体系建设的稳步推进,应引起重视。

一、当前辖内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相关的法律、法规缺失

征信体系建设涉及到政府、银行、企业、个人信息及相关活动记录,征信法规的缺失对征信活动的顺利开展将产生一定影响。目前,征信体系建设的唯一依据是《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全国性的征信法规尚未出台,使得征信业无规可循。由于征信机构缺乏权威性及相应法律地位,导致信用数据征集困难。而且,经过5年的实践检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还不够健全,亟待完善:

一是《办法》中的罚则规定不够细致,执行过程中容易引起争议。如罚则中只规定了对商业银行违规现象的处罚额度,而未考虑违规数量的因素;对于存在多种违规现象的金融机构能否并罚没有明确规定;由于工作失误造成错误信息的登记上报与“登记上报虚假信息”没有明确的区分标准;对不参加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金融机构仅给予1至3万元处罚起不到强制其参与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作用;对使用代理服务器报送数据的金融机构,其迟报责任在上下级行之间未做明确的界定等。

二是对借款人不具备强有力的约束手段。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是一个数据实时更新的系统,而《办法》中缺乏制约借款人基本概况信息更新的有效手段。如当借款的要素信息发生变更时,借款人应及时到人民银行进行变更处理,但是对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借款人,《办法》中未规定应如何处理。贷款卡管理实行集中年审制度,当借款人不参与年审或年审不合格时,《办法》中规定可对借款人的贷款卡给予暂停,暂停期间金融机构不能给借款人办理信贷业务,但同时又规定借款人可申请贷款卡解停并未对解停手续及时间给予任何限制,如果借款人补办年审合格后即给予解停,则借款人可按自己的实际需要随时办理年补,集中年审制度将名存实亡。

三是《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具体、操作性不强。如,没有明确规定除了宣告破产、解散、依法被撤销外,对于借款人的哪些“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注销贷款卡,也没有具体规定贷款卡注销暂停的时间及解停的标准。同时,征信体系中信用信息来源主要是各金融机构,且大多信息是在客户不知晓的情况下采集的,极易触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影响了征信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2、金融机构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

由于一些基层金融机构对征信体系建设认识不足,在贷款时对企业有无贷款卡不予强调,致使借款人对办理贷款卡或年审贷款卡认识不到位,积极性不高,观念淡薄,不少企业在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贷款时才想起到人民银行办理贷款卡或年审贷款卡,而且,部分金融机构没有建立工作流程及贷款查询制度,也没有对与其发生信贷业务的企业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贷款卡状态及资信情况,从而出现了个别金融机构向持无效卡或无贷款卡的借款人发放贷款的现象。如,在检查中发现,所查金融机构共发生无效卡放贷109笔,金额1.82亿元。还有个别金融机构没有按照企业的原始凭证进行录入,所录贷款收回、发放的金额与原始凭证不符,存在错录、并笔录入企业贷款的情况,

3、网络建设不完善,影响系统的正常运行

一是各机构的信息平台之间缺乏兼容功能的转换接口程序。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从一开始就建立在各金融机构自成体系的“小系统”的基础上,各机构的信息平台之间缺乏兼容功能的转换接口程序,相关数据主要靠手工采集,需要各金融机构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而且极易形成迟报、漏报的现象。而《办法》作为约束各金融机构规范操作的配套措施,虽然规定了不少处罚条款,如对于迟报、漏报等现象,人民银行可依据《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但由于系统网络本身的缺陷,导致各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许多都是共性的,人民银行无法按《办法》规定进行严厉制裁,只能象征性进行处罚。而且,目前各金融机构中只有城乡信用社、农业发展银行使用人民银行统一开发的程序版本,其余工、农、中、建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都是使用各自开发的程序版本,给系统的统一升级和日常管理造成诸多困难。

二是系统上报的网络不畅通。基层人民银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常常因数据传输接口出现故障,企业在办理贷款卡时所录入的数据和资料不能及时写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的数据库中,使得人民银行上下级系统数据库所记录的信息不一致,其他金融机构查询、下载企业资信信息和贷款卡信息缺乏了时效性,造成所查询到的企业资信信息不完整。在这次检查中,所查金融机构数据迟报463笔,金额10.52亿元,占全部业务量的6.7;集中上报业务356笔,金额4.37亿元,占全部业务量的2.78。特别是农村信用社,由于在推广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过程中,考虑财力负担问题,没有建立内部网络系统,采用以县联社集中录入的办法,造成大量数据录入的迟报、漏报和集中上报。在这次检查中发现,农村信用社共漏报数据164笔,金额13166万元;迟报数据115笔,金额13129万元;集中上报数据83笔,金额9798万元。再如,农行县级支行所有数据上报均由二级分行统一上报,基层行不直接上报,对是否按时上报、上报成功与否均难以掌握,而二级分行由于接口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数据上报的准确性。

三是未建立县级金融机构查询企业贷款卡信息的渠道。目前,各县级金融机构都有自己的信贷管理系统(cms),作为其地区机构的前台终端,通过内部网络实时上报贷款业务数据;然后由其地级金融机构汇总写入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的数据库。但是,县级金融机构只能查询到企业在本系统内的贷款信息,却不能利用银行信贷咨询系统查询某企业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信息。换句话说,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仅仅在地区一级金融机构使用,没有推广到县级金融机构。在办理信贷业务时,需要由其上级行查询人民银行信贷咨询数据库,这种情况下,基层金融机构不能及时掌握借款人的信用情况,给贷前调查、贷后追踪检查带来众多不利影响,使得系统的功能不能正常发挥。

4、系统服务面较窄,录入信息量不足

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体系,因而目前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主要是为金融机构提供借款人的资信咨询服务,还未面向全社会,只完成了对国有、集体、股份制、私营企业、事业单位信贷信息的登录,对银行发放的消费性贷款以及个人资信信息还未登录。从而使一部分贷款游离于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之外,如消费性贷款,农村信用社的农户贷款、自然人贷款,致使基层各金融机构的个人贷款信息和贷款监督管理出现真空。而且,从当前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所录入信息内容看,多数只是录入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和资产负债情况,诸如企业破产、倒闭、纳税、诉讼等社会资信信息尚未全部纳入到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

5、系统所录入信息资料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企业在办理贷款卡时所提供的资料,除验资报告、开户许可证、贷款情况能提供出相关的发证部门以外,企业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情况以及有关企业的社会信用状况都难以确认其真实性,尤其是民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状况、企业财务报表的真实性没有一家认定部门能加以确认,这样就使得系统所录入信息资料的真实性“渗入”了水分,从而很难保证信息资料的真实、有效。

二、进一步完善征信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

1、进一步加强征信法规建设

第一,尽快完善现有的法规。人民银行应根据法律条文进一步修改和完善《银行信贷咨询系统管理办法》,尽快出台《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实施细则》,增强法规制度的可执行性。而从长远看,为配合整个社会征信体系的建立,应组织经济专家、法律专家着手制定专门的信用登记咨询管理法律法规

第二,要突出立法先行的原则。一是要明确征信机构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规范信息提供、收集、保管、整理等相关操作;二是要规范化管理政府、企业、个人信息披露行为,界定国家安全信息、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以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界限,确保各类信息在各自的轨道上运行。

第三,法规要能体现信用等级及有关指标。一是用法规的形式确定企业信用分类标准,使征信与信息披露有法可依,同时可以方便公众对信用信息的识别;二是建立个人信息征用机制,用法律的形式强制个人信息征集,明确个人信用数据的层次,最大限度地保护个人隐私权;三是规范征信数据采集行为和信息加工标准,改变目前评估机构对企业评级结论差异较大的状况,真正建立一个客观、公正、严密、高效和服务周到的征信体系。

第四、确保征信信息的有效性和真实性。由于我国目前在个人信用信息等方面的记录还比较少,相对于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来说,我国发展征信业在征信信息的有效性方面,将在一段时期内表现为质量不高,信息量匮乏,信息的收集、传送、更新不及时,信用信息没有发挥出其效能等。这就使得我国在征信立法中,要对信息的采集等一系列环节做出严格的规定,避免由于信用信息的缺乏或不真实,而影响信用评估的效力。

2、进一步加强对接口行软件开发的管理

目前工、农、中、建四家商业银行采用接口方式向人民银行报送数据,这一方式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接口行入库的数据不规范,在人民银行端的检索过程中出现大量错误数据信息,需要与接口行反复协调修改;部分接口行由于自身系统存在问题,经常出现迟报情形。而当接口行程序出现问题时,由于人民银行业务、技术人员不掌握其信贷管理系统及接口软件情况,无法提供业务、技术上的支持与指导,只能督促其尽快解决问题并向上级行反映,导致问题解决速度缓慢,影响了整个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稳定运行。随着各商业银行业务拓展速度的进一步加快,其系统升级步调会更为频繁,将给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建设工作增加不稳定因素。建议总行加强对接口行接口软件开发的管理,要求接口软件必须始终符合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要求,如果接口行无法满足这一要求,则需要取消接口软件报送数据方式,统一使用人民银行开发的软件。

3、构建“三位”“一体”的信息平台,充分发挥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征信功能

要充分利用信贷征信系统在覆盖全国、联网通用的优势,深化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本身的应用功能,在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上建立金融公共网络信息平台,定期公布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资金需求信息和恶意逃废金融债务企业名单,以丰富人民银行窗口指导工作平台,维护金融债权安全。同时,要把贷款卡的功能延伸为集企业资信状况、诚信纳税、依法经营等多种信用信息于一体的综合性信用卡,卡上登录的信息扩充到企业所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涉及诚信度方面的所有内容,应包括银行、税务、工商、技术监督等各个部门改善网络运行环境,把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建成真正意义上企业征信档案资料库。而且,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应设置监测功能,使金融机构一旦向无贷款卡或无效贷款卡的企业发放贷款,系统能给出提示。

【第8篇】建立再就业优惠政策长效运作机制的几点思考的调研报告

目前,市区实施运作的再就业优惠政策主要有:税费减免政策、社保补贴政策、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岗位奖励政策、职介补贴政策、就业培训政策等。这些政策对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帮助一大批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

但是,这些优惠政策目前都是阶段性的,按中央和省委文件规定,到20__年年底,上述优惠政策执行都要到期或即将到期。那么,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让再就业优惠政策得以延续,在失业人员再就业长效帮扶方面不断发挥作用呢?

根据我国的国情和我市的实际,让所有再就业优惠政策都永久性地实施,既不可能,也不现实。一是财力有限,二是国有、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失业职工概念本身也是阶段性的。因此,在“全面推进”不太可能的情况下,比较现实的选择应该是“突出重点”。

这个“重点”是什么呢?

我们认为,这个“重点”应该是对失业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和提高失业人员技能素质的政策扶持上。从人本学的角度来说,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最能发挥人类自身的潜能和创造力;从经济类型的角度来看,个体、私营经济最具活力和生命力;着眼于未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又最有发展潜力,可直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有效地降低失业率。引导失业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可扩大社会服务功能,提高社区居民生活质量,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注重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加大失业人员技能培训力度,有利于增强失业人员就业竞争能力,提高就业质量,稳定就业。

近年来,市区根据本地实际,在这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探讨,先后在城西和城北街道开展了扶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试点。失业人员只要有项目,有经营场所,并且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其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就可以由政府补贴,期限为三年;失业人员如从事来料加工等灵活就业的形式,也可以享受社保补贴,费用由市再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这些政策的推出,大大激发了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热情和积极性。二年时间,已经有20__多名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失业人员享受到了政府的社保补贴,累计金额达200多万元。

因此,建立长效就业帮扶机制,就再就业优惠政策这一块来说,应该是紧紧围绕公益性岗位开发、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和提高失业人员技能素质方面做文章。

第一,政府加大扶持力度,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

可采用政府直接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和鼓励企业、民间资金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及失业人员组织起来自行开发公益性岗位。

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政府可运用财政资金投资兴建一批服务社区居民、提高市民素质、陶冶情操的社区娱乐室、阅览室、健身房、健康咨询服务所、法律服务所、食品配送站、社区安保室等公益性项目,失业人员经过专门培训后上岗,失业人员工资可从再就业专项资金给予岗位补贴和收取小额的服务费中支出。地方财力许可,失业人员工资也可全额从再就业资金支出,免收服务费。

社会资金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政府可选择一批投资前景较好,并辅以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给予扶持。主要项目:社区保洁、保绿、保安、保秩等项目,如小区园林、车辆停放场、休闲会所等。

失业人员自行开发公益性岗位。可由社区居委会作为牵头单位,把失业人员组织起来从事社区的卫生保洁、安全巡夜、来料加工等项目,由再就业专项资金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第二,逐步扩大税收减免范围,激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灵活就业。

在具体的操作思路上,可分三步走。

第一步,也就是目前我们正在运作实行的做法: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灵活就业,除可以一次性获得自谋职业补助金外,可以申请小额贷款,如果是微利项目,可享受社保补贴。此外,可以享受税、费的减免。只不过这当中有区别,国有企业身份的失业人员可以免税免费,集体企业身份的失业人员可以免费但不可以免税。

第二步,打破集体企业、国有企业身份的界限,一视同仁。国有企业出来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集体企业的也可以享受。根据我们、我们浙江集体企业人员众多的实际,如果这一块放开,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也可以享受税收减免,那必将大大激发他(她)们自主创业的热情和积极性,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人数必将大大增多,因为在各项优惠政策中,税收的减免政策力度最大,失业人员的获益也最多。

第三步,彻底打破身份界限,全面放开,只要是自主创业、灵活就业,不管你原先是国有、集体企业人员,还是城镇失业人员,也不管你是城镇的,还是农村的(如果条件不允许,也可以先局限于城镇,再逐步向农村推开),都可以享受相应的税费减免政策、小额贷款政策和一定额度开发就业岗位奖以及社保补贴等优惠政策(当然,优惠政策的一些具体内容可以根据形势发展需要作相应的调整),3年后社保补贴是否继续享受,可酎情考虑。届时,小额贷款政策等就变成“普惠制”了,而不再只是失业人员的“专利”。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必将以新的态势更加良好地向前发展。

第三,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力度,促进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项目的发展。

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作为再就业优惠十大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自20__年推出:由于受行业、部门间条块制约和力度不够及人为等因素影响,该项政策实施近三年效果不明显。市区到目前为止只贷出小额担保贷款144万,通过贷款直接实现就业人数才只有59人,效果很不明显。在研究新一轮再就业政策时,笔者认为应注重打破小额担保贷款受贷款总体指标控制、额度偏少、程序复杂、担保单一(只限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保)以及其它因素制约,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力度。

首先划清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是一项政策性贷款,与其它一般商业性贷款有根本区别,不应受贷款总体指标控制,只要失业职工有自主创业项目即可随时核贷。

其次根据浙江经济发展状况和创业成本较高(租金高、人员工资高)的实际情况,应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不受2万元限制,可根据创业需要给3-5万元小额贷款,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创业可进一步提高贷款额度。

这样可有力地促进创业和灵活就业项目的发展,稳定失业人员创业,同时可尽快培养一批小老板,反过来可促进就业和地方经济的发展。

第四,强化适用技能培训,提高失业人员就业竞争力。

通过对市区失业人员登记资料分析,6795名失业人员中失业一年以上达3951人,占失业人员总数58.15,且这些失业人员具有一门及一门以上职业技能的失业人员只有28.5。同时,失业人员所学的技能中,初级计算机、家政、驾驶员、物业管理占70以上,而劳动力市场紧缺的车工、钳工、电焊工、缝纫工等技能掌握者少之又少。因而要强化失业人员适用技能培训。

首先财政要加大资金投入,并且按市场技能工种紧缺情况设置培训资金投向,注重适用技能培训的投入。

其次,培训机构要依据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开设紧缺技能工种的培训,紧密培训就业一体化工作,抓培训质量,抓培训就业率。

再则,培训经费审核部门要加强对培训经费支出合理性审核,建立跟踪考核动态审核机制,真正使培训专项资金投向适用技能、紧缺工种的培训,通过培训,提高失业人员就业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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