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工作职责 人民检察院主要从事什么工作

人民检察院工作职责

  人民检察院工作职责,无论是你从事什么工作都有属于自己的工作职责,当然很多工作职责我们触摸不到,但是也要了解一二,对自己也有帮助,下面看看人民检察院工作职责。

  人民检察院工作职责1

  1、领导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按照市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工作方针,研究、决定和部署本市检察工作任务,并指导、督促和检查检察工作任务的执行。

  2、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査,依法对需要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3、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对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的立案和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领导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査监督工作。

  4、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起诉,对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领导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工作和刑事审判监督工作。

  5、依法对刑罚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领导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监所检察工作。

  6、依法对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领导本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7、对市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8、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办理刑事赔偿事项;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领导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举报工作。

  9、依法对重大疑难案件的物证进行检验、鉴定和审核,指导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技术工作。

  10、分析、研究贪污贿赂、渎职和侵权犯罪的动态、特点、规律及社会治安状况,提出防治对策;领导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预防犯罪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1、负责对市各级人民检察院执行政策和法律的指导;对于检察工作中遇到的应用法律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解释和立法的建议。

  12、规划、指导本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财务、装备等后勤保障工作。

  13、协同市主管部门管理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

  14、负责本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思想政治工作、纪律检査工作、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检察官队伍、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15、承办应由市人民检察院负责的其他事项。

  人民检察院工作职责2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部署,统一检察机关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进行审查的要求。

  (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下级检察院相关业务进行指导,研究制定检察工作方针、总体规划,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四)依照法律规定对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对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五)对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六)负责应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负责应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八)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活动实行监督。

  (九)对省级人民检察院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追诉。

  (十)负责应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十一)受理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十二)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三)对属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

  (十四)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工作。

  (十五)负责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中央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组织指导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工作。

  (十六)协同中央主管部门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协同省级党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

  (十七)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务督察工作。

  (十八)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十九)组织检察机关的对外交流合作,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工作。

  (二十)负责其他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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